施工管理及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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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01310章施工管理及協調1.通則1.1本章概要本章說明執行契約工作之施工管理及協調事項。1.2工作範圍除相關法令規定及契約另有規定應照其規定外,其餘事項按本章之規定辦理。1.2.1人員組織管理承包商應提送執行契約工作之組織編制,並輔以必要之圖表,交工程司審核。此管理組織應涵蓋契約之所有需求層面,界定每位人員之職務與權責,並依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作業要點,及契約之規定。1.2.2施工計畫審核及施工方法之同意(1)承包商應於規定期限內提出詳細之施工計畫交予工程司審核。(2)承包商所提送之施工計畫,在不影響施工品質之情況下,宜配合各項工法,使能儘量節省能源及自然資源。(3

2、)如工程司認為先前已獲同意之施工方法有變更之必要,工程司得撤回先前之同意。承包商並應採取必要之步驟,以徵求工程司對變更施工方法之同意。(4)承包商施工計畫提送、工程司審核及承包商依審核內容修訂期限依表01310-1及表01310-2規定時程提送,未依規定提送者,依r1.2.13罰則」辦理。表01310-1非路平專案之其他工程:契約價金總額承包商提送期限承包商依審核內容修正期限新台幣2億元以上決標後20日暦天內接到工程司審核意見後7日曆天內新台幣5千萬元以上2億元以下決標後14日暦天內新台幣5千萬元以下決標後10日暦天內表01310-2路平專案工程:契約價金總額承包商提送

3、期限承包商依審核內容修正期限不限決標後10日曆天內接到工程司審核意見後7日曆天內1.2.3時程與進度(1)承包商應於表01310-1及表01310-2規定期限內,將本工程之詳細施工網圖,提送工程司認可。該施工網圖應符合契約內規定之里程時間表及其他任何日期,並將其他公用事業單位及關聯契約承包商之作業考慮在內。(2)施工網圖及網圖分析應依里程碑註明每一作業項目之最早及最遲開始時間。(3)承包商提送要徑詳細施工進度表及網圖分析時,若有需要時按工程司要求提供電腦檔案。(4)工程司審查網圖及分析後,將審核意見送還承包商。承包商應於接到工程司之審核意見後7日曆天內,根據工程司意見修

4、正後再行提送認可。最後經核定確認之施工網圖應由工程司簽章並標記核准日期,修正變更時亦同,以作為展期變更、權責歸屬之依據。(1)承包商提送之任何計畫不論工程司核准與否,均不免除承包商依本契約所應負之責任。1.2.4品質計畫審核(1)承包商應於表01310-1及表01310-2規定期限內提出詳細之品質計畫交予工程司審核,未依規定提送者,依「1.2.13罰則」辦理。1.2.5協調承包商應與下列單位進行工作協調:(1)關聯契約承包商:施工期間承包商應依據關聯承包商所提供之資料,擬訂每月之協調計畫,以符合本身之施工需求。承包商應安排並出席每週之工地協調會議,確定下週之施工作業順序

5、細節。協調應包括提供現有進岀工地通路,相互配合之施工順序及其他合理措施,以便利工程之順利進行及工地內或鄰近之其他承包商工作。(2)公私管線單位:與公、民營管線單位、政府機關、及在工地內或鄰近工地之其他承包商協調工程之進行,以求儘可能消除或減少工程之延誤,並避免與該等單位之工作形成衝突。公、民營管線單位之施工,若須以本工程承包商所作之測量點、線、坡度為基準者,應安排時程使該等單位之工作安排在本工程測量點、線、坡度確立之後得以立即施作。與管線單位協調之每項措施,均應以備忘錄向工程司報告確認。(3)分包商、工作團體及供應商:各工作團體、供應商、分包商之工作均應由承包商妥為協調

6、。協調工作應包括安排適當的材料交貨時間,以確保工程循序進行。(4)民眾:承包商應妥為溝通協調工區鄰近住戶民眾反應意見,以確保工程之順利進行,必要時需舉辦民眾說明會,取得共識。1.2.6關聯契約承包商協調事項之提出非屬承包商所能協調事項,承包商應提出關聯承包商相關工作之配合及協調事項並送請工程司協調處理。1.2.7分包商之管理承包商應對於與施工、製造、運輸、交貨、組立、竣工、測試等有關之事務和分包工作、材料、設備之維護負全責。1.2.8往來文書之管理承包商與其分包商、公用事業機構、政府相關部門及其他主管機關間有關本工程之往來文書,均應抄送副本1份予工程司。1.2.9施工會

7、議(1)得包括但不限於下列各項會議:A.開工前會議。B.工地開工會議。C.進度會議。D.品質管制會議。E.勞工安全衛生會議。F.民眾說明會議(2)開會通知與出席單位人員A.負責召集開會之罩位應將開會地點、日期、時間及會議之議程通知工程司、相關分包商、製造商及材料供應商。B.負責召集開會之罩位應提供會議所需之適當設施,包含器材及家具等。C.負責召集開會之單位應製作、分發議程,並於會議結束後7天之內將會議紀錄分發給出席人員。(3)開工前會議A.在決標後至發岀開工通知前,由業主召開開工前會議。該會議之目的為介紹出席人員,建立聯繫管道,並確認承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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