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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1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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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青岛市物价局行政执法职权和责任分解第一部分行政处罚(共两类18项)第二部分行政征收(共2项)第三部分其他具体行政行为(共2项)行政处罚(共两类18项)一、查处价格违法行为(一)实施机构:青岛市物价检查所受理岗位责任人:吴文萃、赵志强、王照青、张振友审查岗位责任人:辛增顺(二)审核机构:青岛市物价局综合调控处审核岗位责任人:秦青松(三)决定机关:青岛市物价局决定岗位责任人:盛斌杰(四)执法程序I、简易程序简易程序也是当场处罚程序。适用对当事人情节较轻的价格违法行为且违法事实清楚和证据确凿,依法给予较轻的行政处罚。(一)执法人员对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
2、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适用简易程序查处违法行为,执法人员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调查违法事实,收集必要证据,填写《当场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当事人。(三)制作到银行交纳罚款的凭证,当场交付当事人。(四)适用简易程序查处案件的有关材料,归档保存。II.一般程序:(一)立案。执法人员必须经过初步调查,取得相关证据,发现当事人有价格违法行为嫌疑,需要追究行政法律责任的,才能申请立案。未经立案程序和未获批准的,不得进行价格行政措施和行政处罚。1、立案的申请与批准:(1)执法人员应当在发现价格违法行为嫌疑的当日提出立案申请,制作《立案呈批表》
3、,报分管所长审批;(2)分管所长在收到《立案呈批表》之日起1日内进行审查,签批意见并报所长;(3)所长应当在收到《立案呈批表》的当日签批意见;(4)分管局长应当在收到《立案呈批表》之日起1日内签批。2、执法人员报批《立案呈批表》的同时要附相关资料。3、批准立案要符合下列条件:(1)属于本机关管辖;(2)已取得初步证据,证明存在价格违法行为嫌疑。(%1)调查与取证执法人员在初步调查的基础上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或者检查。1、调查询问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或者相关人员作进一步询问,应当符合以下要求:(1)调查询问对象主要包括:经营活动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销售(收费)活动负责人及承办人、财务管理
4、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等;(2)调查询问内容应当与价格违法行为有关,如执行政策依据、违法行为的手段、情节等;(3)执法人员要详细制作《调查询问笔录》,并交被询问人审核,如确有差错遗漏,应当允许当事人更正或补充;并由当事人在修改处盖章或者压指印;(4)《调查询问笔录》应当由执法人员和当事人逐页签字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签字或盖章的,执法人员应在资料上注明原因;(5)提取被询问人身份证明材料的复印件。2、提取证据执法人员应当认真、全面、详细收集有关证据,每项价格违法事实至少要提取一个证据。重大案件要多提取证据,形成证据链。(1)提取的证据主要包括:%1书证(账簿、财务报表、原始凭证、单据、文件及其
5、他资料);%1物证;%1视听资料;%1证人证言;%1当事人的陈述;%1鉴定结论;%1勘验笔录、现场笔录等。(1)提取财务报表、账簿、原始凭证、单据等证据时,应当表明出处,并由当事人逐页签字或者盖章。财务报表、账簿应当附有说明。提取的文件资料由当事人逐页注明“经核对与原件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2)执法人员填写《提取证据材料登记表》,注明证据名称、份数等,并签字或盖章。(3)执法人员在提取证据时,要全面、客观和公正的分析判断,综合审查,确定所提取的证据与案件材料、案件事实之间的证明关系,排除不具有关联性的证据材料,准确证明案件事实。3、登记违法事实查清全部价格违法事实后,应当制作《检查登
6、记表》和《价格、收费检查明细表》。《检查登记表》不足以说明违法事实的,应当制作《价格、收费检查明细表》。4、调查终结案件事实全部查清后,执法人员应当在调查终结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科长提交《调查终结报告》和与案件有关的书面材料,审查后提交分管所长审查。(%1)审查与决定1、初步审查分管所长应当在接到《调查终结报告》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进行初步审查。(1)主要审查内容:%1是否属于本机关管辖;%1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1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确凿;%1适用依据是否正确;%1定性是否准确;%1程序是否合法;%1行政措施和行政处罚建议是否恰当;%1其他需要审查的内容。(1)根据初
7、步审查的情况,可以作如下处理意见:%1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依据错误或者程序违法等的,责令执法人员重新调查;%1违法案件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1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依法不给予行政处罚;%1确有价格违法行为,依法需要给予实施行政措施和行政处罚的,提交所审核小组审核。2、审核审核小组成员由检查所所长、副所长和有关人员组成。审核小组应当在收到执法人员提交的处理建议之日起3日内作进一步的审理,并作出如下处理:(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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