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举证责任与买卖合同买方义务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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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买卖合同举证责任与买卖合同买方义务汇编买卖合同举证责任淘宝网络买卖合同纠纷中有关举证责任分配的案例分析案情简介20**年6月24日,原告从被告淘宝店铺内购买价值三万元人民的联通3G手机卡数张,已发货值17000元货物,余13000元的货物被告拒绝发送,经原告要求返还13000元亦可,但被告亦予以拒绝,经原告催告未果,原告诉至法院。争议焦点本案双方是买卖合同关系,原告作为买方承担支付货款的义务,被告作为卖方承担交付标的物以及保证交付的标的物符合质量要求的义务。根据原被告双方的交易记录及原告支付宝付款凭证已经证明原告实际支付三万元的事实,在庭审中

2、,被告方也予以认可。关于发货,原被告方都认可已经发货的事实。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发货的数量是否符合当时的约定。法律评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五条:“出卖人应当履行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的单证,并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义务。”《最髙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对合同是否履行发生争议的,由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买受人的履行义务是支付货款,出卖人的履行义务是按时保质保量发货。现原告已付货款,而被告却不能证明已经保质保量的向原告发货。原告不承担证明被告是否已经发货以及是否足额发货的举证责任。

3、是否已经发货以及发货的数量是否符合约定的举证责任由被告承担。若被告不能证明是否已经发货及足额发货,要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律师意见在民事诉讼中,必须有原告人提出诉讼请求,法院才得受理;并在审理中受原告人提出的诉讼请求范围的约束,不审理诉讼请求范围以外的问题。买卖双方之间的其他交易行为,只要双方均没有提出异议,且在没有充分证据证明此类交易与本案关键问题有密切关联的情况下,法院应当严格按照本案事实、双方诉求以及证据资料处理。即使原告不能证明被告就已发部分的货物的数量及时间的事实,也并不能推断被告就未发货部分就当然地完全地履行了发货义务。原告无法对该

4、问题举证,也不应承担败诉风险。遇到互联网争议纠纷请点击联系在线律师回复篇二:买卖合同纠纷的举证责任从履行买卖合同看举证责任的承担作者:马志斌发布时间:20**-12-0615:50:39【要点提示】在合同纠纷案件中,对合同是否履行发生争议的,由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案例索引】(20**)宝民初字第01110号【案情】原告钟某。被告李某。被告张某。原告钟某诉称,20**年7月10日,原告向被告的李某超市送大袋宝中宝大米20袋,每袋116元,合计2320元;东北大袋长粒香大米10袋,每袋126元,合计1260元;中袋20斤大米20袋

5、,每袋50.5元,合计1010元,共计4590元。送货上门后,被告无钱,但出具了一张载明送粮袋数、单价及总价4590元的条据,条据上有李某儿子张某签名,原告多次索要粮款,被告不予支付。综上所述,被告接收大米后,未支付粮款,现依据我国《民法通则》之规定,诉至法院。用。被告李某辩称,称,我不认识原告,货工人送到大米后,请求依法判令二被告给付原告粮款459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送货时我并不在场,我对证人所述情况也不知情。被告张某辩我从别人那里问的电话号码,通过电话联系所要货物,原告派送我把钱给送货工人了,送货工人叫我签名,证明货已收到。超市订货、付

6、钱都是我负责的,欠条是原告写的,日期也是第二次要钱的时候写上去的,如果我没给钱,应该由我书写欠款数额、姓名和日期。我和送货工人互相不认识,就放心欠下货款吗?经庭审质证,被告李某、张某对供货单的真实性和证据均无异议,但对证明目的有异议,张某认为自己在供货单上签字说明自己收到货物,并不能说明未付货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条二款的规定,被告对是否履行该买卖合同的付款义务承担举证责任,因其未向本院提供证据证明其支付货款,本院对原告提供供货单的真实性和证明目的均予以采信。证人张鹏是原告钟某雇佣的装卸工人,与原告有利害关系,

7、该证人证言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该证据本院不予认定。经审理查明,20**年7月,原告钟某指派装卸工人张鹏向被告的李某超市供应大袋宝中宝大米20袋,每袋116元,合计2320元;东北大袋长粒香大米10袋,每袋126元,合计1260元;中袋20斤大米20袋,每袋50.5元,合计1010元,以上共计4590元。张鹏将该批数量和价款的大米送到李某超市时,被告李某不在超市,李某的儿子张某接收了该批大米,并在供货单上签名,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货款时,被告张某再次在供货单上签名。双方当事人因是否支付货款发生争议,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清偿货款。另

8、查明,李某超市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为李某,实际经营者是张某。【审判】宝塔区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间的买卖行为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形成事实的买卖合同,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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