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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1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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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3佛山市社会化环境监测机构环境监测质量管理细则(暂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佛山市社会化环境监测机构质量管理工作,提高环境监测质量管理水平,确保监测数据准确可靠,为环境保护管理工作提供科学依据,根据国家和省市的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通过佛山市环境保护局环境监测资质认定、自愿承担佛山市各级政府部门及环境监测部门的环境监测和环境监测监理委托业务的企事业单位。第三条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工作,是指在环境监测的全过程中为保证监测数据和信息的代表性、准确性、精密性、可比性和完整性所实施的全部活动和措施,包括质量策划
2、、质量保证、质量控制、质量改进和质量监督等内容。第二章环境监测工作职责第四条社会化环境监测机构应对本机构出具的环境监测数据负责。应主动接受市、区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及委托单位的监督管理,同时接受委托业务环境监测监理部门的监管,对于在监督和监管中发现的问题,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应按照要求进行限期整改。第五条社会化环境监测机构应主动参加社会环境监测机构认定、持证上岗考核、质量管理评比评审、信息交流和人员培训等工作,持续改进、不断提高环境监测质量。第六条从事监测、数据评价、质量管理、验收监测等监测活动相关的人员必须取得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部门颁发的上岗资格
3、证。所使用的仪器应由国家计量部门或其授权单位按有关要求进行检定或按规定程序进行校准。所使用的标准物质应是有证标准物质或能够溯源到国家基准的物质。第七条社会化环境监测机构应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使质量管理工作文件化、程序化、制度化和规范化,并保证其有效运行。第八条社会化环境监测机构应有专职质量管理机构和质量管理人员,明确其职责。质量管理机构和人员的主要职责:(一)负责建立适用的质量管理体系,督促质量管理体系的有效运行和持续改进,对本监测机构各类环境监测活动进行监督管理,保证环境监测工作质量;(二)组织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活动,保证检则工作的有效性,包括组织
4、有证标准物质考核、能力验证和实验室间比对、方法比对、留样再测、平行样测定、加标回收率分析、数据相关性分析等质量管理工作,并对其结果进行评价;(三)负责机构技术人员持证上岗考核的申报与日常管理;(四)定期进行环境监测标准、技术规范的查新,保证使用的环境监测标准、技术规范和相关的质量管理规定现行有效;(五)组织和实施环境监测技术及质量管理技术培训和交流;(六)负责机构监测质量管理的信息汇总和工作总结。第九条监测机构在监测布点、采样、现场测试、样品制备、分析测试、数据评价和综合报告、数据传输等全过程均应实施质量管理,采取密码样、明码样、空白样、加标回收和平行
5、样等方式进行内部质量控制。(一)采样前应编制监测工作计划,监测计划需包含监测点位、频次、监测项目、监测方法、人员车辆安排、样品保存、固定试剂添加要求、质控样品要求、进度安排等信息。(二)监测点位的设置应根据监测对象、污染物性质和具体条件,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国家有关部门颁布的相关技术规范和规定进行,保证监测信息的代表性和完整性。(三)采样频次、时间和方法应根据监测对象和分析方法的要求,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国家有关部门颁布的相关技术规范和规定执行,保证监测信息能准确反映监测对象的实际状况、波动范围及变化规律。(四)样品在采集、运输、保存、交接、制备和
6、分析测试过程中,应严格遵守操作规程,保证样品质量。(五)现场测试和样品的分析测试,应优先采用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方法。对每批次监测样品随机抽取不少于10%的样品采取现场空白、现场平行、室内平行、室内空白、加标回收和标样测定等质控措施,当样品量<10个时,各种类型的质控措施均不得少于1个。(六)监测数据和信息的评价及综合报告,应依照监测对象的不同,采用相应的国家或地方标准或评价方法进行评价和分析。监测报告需规范完善,至少包含任务来源,污染源的基本情况(名称、地址、排污口规范化设置情况、采样位置、采样时是否生产和环保设施是否运行等),采样和分据,样品的状态描
7、述及标识,监测方法及检出限,监测结果,报告三级审核信息,采样人员。监测报告模板详见(附件1)。析时间,监测布点及示意图,监测频次及子,采样方法依(七)数据传输应保证所有信息的一致性和复现性。第十条社会化环境监测机构应定期开展和参加质量控制考核、能力验证、比对和方法验证等质量管理活动。已通过认证的项目中可获得的能力验证(含测量审核)的项目,必须按照“水、气化学分析项目每年不少于一次,土壤化学分析项目每两年不少于一次”的要求参加,结果纳入机构年度考核。第十一条社会化环境监测机构应于每季度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委托业务统计表(附件2)以备查。于每年12月3
8、0日前完成年度环境监测质量管理总结(附件3),并将加盖公章总结的扫描版报送至年度业务的委托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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