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征管及税务检查交流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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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税收征管及税务检查交流讲义一、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问题在进行辅导自查或检查时,除了审查扣税凭证外,还应结合增值税专用发票、普通发票'运输发票的规定,购进业务的真实性和关联性进行对照核实,查明有无多抵、虚抵的情况。(一)取得第三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作进项税额转出的问题K政策把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0】182号),这一文件为了严格贯彻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

2、19971134号)进一步明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无论购货方(受票方)与销售方是否进行了实际的交易,增值税专用发票所注明的数量'金额与实际交易是否相符,购货方向税务机关申请抵扣进项税款或者出口退税的,对其均应按偷税或者骗取出口退税处理。一、购货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所注明的销售方名称、印章与其进行实际交易的销售方不符的,即134号文件第二条规定的“购货方从销售方取得第三方开具的专用发票乃的情况。二、购货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为销售方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以外地区的,即134号文件第二条

3、规定的“从销货地以外的地区取得专用发票”的情况(多体现为关联企业)。三、其他有证据表明购货方明知取得的增殖税专用发票系销售方以非法手段获得的,即134号文件第一条规定的“受票方利用他人虚开的专用发票,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税款进行。2、具体表现:从以往稽查案例总结,一般有以下几种方式:(A)支付手续费虚开专用发票;(从商贸企业特别是机械加工行业原材料供应商)(B)利用小规模纳税人进货套取专用发票;(转让发票,利用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固定资产、煤矿行业较突出)(C)进货后委托第三方代开专用发票;(代开门票税

4、率降至3%,大有文章)(D)利用关联企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抵进项达到调节税负,转移税款;(多表现为库存帐实不符)3、检查重点:第一,虚挂往来,不支付或虚假支付;第二,伪造现金收据支付;第三,先付款再资金回流。第四,编造银行汇票(应背书转让的承兑汇票无背书面复印,无背书印鉴)入帐。第五,虚增仓库库存,导致帐实不符。辅导自查或检查时要从物流、票流、资金流三方面查深查细。(二)对纳税人购进固定资产材料不符合条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问题纳税人购进固定资产发生下列情形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K将固定资产专用于

5、非应税项目(不含本办法所称固定资产的在建工程,下同;2、将固定资产专用于免税项目;3、将定资产专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4、固定资产为应征消费税的汽车、摩托车;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不属于固定资产抵扣范围。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是指: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和配套设施。重点加强三项审核,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限及固定资产用途,防止企业虚假抵扣进项税。K纳税义务发生时限的审核。重点审核企业购买固定

6、资产书面合同、资金付款单据、企业固定资产入库验收单据、企业固定资产明细帐、增值税税金明细帐等相关资料,确定企业购进固定资产取得进项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限为2009年1月1日之后或者是企业取得一般纳税人认定资格之后,从而判定企业取得的专用发票能否抵扣,防止企业采用专用发票开具时间后移、红字冲销后重新取得专用发票'虚假退货等方式多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2、购进固定资产用途的审核。重点按照企业的固定资产抵扣清单,逐条核实购入的固定资产、原材料、所支付运输费用是否使用在增值税的应税项目。防止企业将用于个人消费、

7、集体福利的固定资产、用于建造房屋、基础设施等不属于固定资产抵扣范围内所耗用的原材料及运输费用违规抵扣进项税额。在CTAIS中核对其是否申报抵扣、是否作进项税额转出、是否申请退税。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稽核系统中查询已抵扣的机动车发票抵扣联,再对应企业查询是否申报抵扣、是否作进项税额转岀。3、实物审核监控。重点对企业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及处分情况进行监控。固定资产发生非正常损失或者报废后,企业是否进行进项税额转出。转让固定资产的,审查所转让固定资产的购进时间,企业是否按新政策征税。(三)支付运输费用进项税

8、额的问题虚假取得或代开运输发票是企业进行税收筹划和偷税(特别是所得税)的重要手段之一。按照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外购货物及销售应税货物所支付的运输费用,除按规定不并入营业费用的代垫运费外,可根据运输单位开具的运费结算单据(普通发票)上注明的运费金额依7%的扣除率计提进项税额。借记”应交税金一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取得的运费结算单据上所列的运输费用总额扣除按规定计算的进项税额后的金额,借记"物资采购"、"原材料"营业费用"等科目,按应付或实际支付的价款贷记"应付账款"、"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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