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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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高青县锐垦蔬菜专业合作社章程[2011年12月18日召开设立大会,由全体设立人一致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成员的合法权益,增加成员收入,促进本社发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制定本章程。第二条本社名称:高青县锐垦蔬菜专业合作社成员出资总额为巻拾万元。本社住所:高青县高城镇石槽村276号法定代表人(理事长)姓名:尹士友第三条本社以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主要业务范围如下:农业生产资料购买蔬菜种植、包装、运输、销售、生产经营相关的技术信息服务。第四条本社以服务成员、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为宗旨。成员入社自愿,退社自由,地位平

2、等,民主管理,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盈余主要按照成员出资比例返还。第五条本社对由成员出资、国家财政直接补助、他人捐赠以及合法取得的其他资产所形成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并以上述财产对债务承担责任。第六条本社为每个成员设立个人账户,主要记载该成员的出资额和该成员与本社的业务交易量。本社成员以其个人账户内记载的出资额为限对本社承担责任。第七条经成员大会讨论通过,本社可以向政府有关部门申请或者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组织实施国家支持发展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建设项目;按决定的数额和方式参加社会公益捐赠。第八条本社及全体成员遵守社会公德和商业

3、道德,依法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第九条本社的名称、住所、成员出资总额、业务范围、理事长姓名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做出变更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第二章成员及出资:第十条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从事与本社业务直接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能够利用本社提供的服务,承认并遵守本章程,行本章程规定的入社手续的,可申请成为本社成员。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单位不得加入本社。本社成员中,农民成员至少占成员总数的百分之八十。第十一条凡符合前条规定,向本社理事长提交书面入社申请,经成员大会审核并讨论通过者,即成为本社成员。第十二条本社因成员发生变

4、更,使农民成员比例低于法定比例的,应当自事由发生之日起6个月采取吸收新的农民成员入社等方式使农民成员达到法定比例。第十三条本社成员的权利:(一)参加成员大会,并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二)利用本社提供的服务和生产经营设施;(三)按照本章程规定或者成员大会决议分享本社盈余;(四)查阅本社章程、成员名册、成员大会记录、理事长决定、执行监事决定、财务会计报告和会计账簿;(五)对本社的工作提出质询、批评和建议;(六)提议召开临时成员大会;(七)自由提出退社声明,依照本章程规定退出本社;第十四条本社成员大会选举和表决,实行一户一票制,成员各享有一票基本表决权。出

5、资额占本社成员出资总额百分之20以上的成员,在本社重大财产处置、投资兴办经济实体、对外担保和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其他事项决策方面,最多享有2票的附加表决权。享有附加表决权的成员及其享有的附加表决权数,应当在每次成员大会召开时告知出席会议的成员。第十五条本社成员的义务:(一)遵守本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执行成员大会的决议和理事长的决定;(二)按照章程规定向本社出资;(三)积极参加本社各项业务活动,接受本社提供的技术指导,按照本社规定的质量标准和生产技术规程从事生产,履行与本社签订的业务合同;(四)维护本社利益,爱护各种生产经营设施,保护本社成员共有财产,不从事损害本

6、社成员共同利益的活动;(五)不得以其对本社或者本社其他成员所拥有的债权,抵销已认购或已认购但尚未缴清的出资额;不得以已缴纳的出资额,抵销其对本社或者本社其他成员的债务;(六)按照章程规定承担本社的亏损;第十六条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其成员资格:(一)主动要求退社的;(二)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三)死亡的;(四)团体成员所属企业或组织破产、解散或被撤销、吊销及责令关闭的;(五)被本社除名的。第十七条成员要求退社的,须在会计年度终了的三个月前向理事长提出书面声明,方可办理退社手续;其中,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成员退社的,须在会计年度终了的六个月前提出。退社

7、成员的成员资格于该会计年度结束时终止。资格终止的成员须分摊资格终止前本社的亏损及债务。成员在其资格终止前与本社已订立的业务合同,应当继续履行,成员退社时与本社另有约定的除外。第十八条成员资格终止的,本社在该会计年度决算后三个月内,以货币形式退还记载在该成员账户内的出资额。根据本社经营盈余或亏损按其出资额占成员出资总额的比例相应返还盈余所得或承担亏损及债务,所需分摊的亏损及债务应优先从该成员账户内的出资额扣除后返还。资格终止的成员应分摊的亏损及债务不应超过其个人账户内记载的出资额。第十九条成员死亡的,其法定继承人符合法律及本章程规定的条件的,可以在被继承人死亡后

8、三个月内提出入社申请,经成员大会讨论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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