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人格否认法理与一人公司的规制__民法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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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法人格否认法理与一人公司的规制内容提要:i人公司(尤其是实质性一人公司)的广泛存在及其与传统公司法人制度的冲突,使它在传统公司法框架体系下很难得以规范,而公司法人格否认法理作为一种判例法上的重要原则,则可以有效弥补制定法Z不足,从而在有效规制一-人公司方面具有极为广泛的运用价值。主题词:i人公司、公司法人格否认、公司法人格滥用•人公司(one-mancompanyorone-membercompany)顾名思义,系指股东(H然人或法人)仅为-•人,并由该股东持有公司的全部出资或所有股份的有限公司(包括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就一人公司的真实涵义而言

2、,有形式意义Z—人公司与实质意义Z—人公司的区分。前者是指无论从形式上看还是从实质上考察,该公司的出资额或股份均仅为一•个股东持有的状况。后者则是指形式上公司的股东为复数,但实质上只有一人为公司“真正的股东”(bonafideshareholder)①一人公司特別是自然人一人公司Z“所有”M“经营”多数是不分离的。所以,在一人公司中,一人股东通常都身兼数职。作为公司董事、经理,他以公司的名义从事活动,谋求公司的利益,由此而生的权利、义务归公司享有或承担;作为公司的唯一股东,他仍拥有公司股东大会的所有权力,可以作出符合他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各种决定。②正因为如此,

3、--人公司更易发生对公司债权人及其他相关利害群体的侵害,影响公司法人格制度公平、正义Z价值目标的实现。所以,伴随着各国相继承认一人公司的设立和存续,许多国家都加强对一人公司的法律规制,即一•方面对公司法作相应修改,另一方面则加大公司法人格否认法理③在一人公司领域小的适用力度。虽然我国公司法人制度建立不久,且我国公司法除国有独资公司外,并未认可其他投资主体设立一人公司,但现实生活中实质性一人公司普遍存在,如母公司举办的全资子公司,名为公司的白然人独资企业等。因而,对实质性一人公司进行规制己显得十分必要。本文拟将对运用公司法人格否认法理规制一人公司作一些探讨,以

4、期引起理论界和实务界的注意。一、一人公司对传统公司法人制度形成的挑战无论公司法是否承认一人公司Z合法地位,实质性一人公司是广泛存在的。之所以如此,皆有其客观基础。首先,取因于从事经营的单一投资者对股东有限责任原则的强烈需求。举办一人公司,单一投资者就可利用公司形式将投入公司的责任财产锁定,避免一次经营失败可能导致的倾家荡产;其次,拥有巨额投资能力的经济实体的大量涌现,不仅利用一人公司方式从事经营活动完全可能,而且还可以实现其分散资风险的目的;再次,随着人类科学技术的不断进步和专业化分工的不断细化,中、小规模的企业具有越来越大的优势。但是,一人公司的确对传统公

5、司法人制度形成了冲击,因而,对其客观存在是否具有妥当性,大陆法系的学者持有截然不同的见解。持否定论者理由如下:⑴一人公司欠缺社团性。④公司木质上属于社团法人,社团法人是人合之主体,至少由2人以上组合才能显现其社会性,才能取得法人资格。如若公司股东只有一人,则公司社团性荡然无存,该公司就应解散。⑵一人公司的财产冇限,难以对公司债权人形成有效Z保护。一人公司只有一个股东,冃•股东只以投入公司Z财产对公司债权人负责,对债权人极为不利。⑶对个人企业的健康发展产生不利影响。因为一人公司之股东可以享受冇限责任恩惠,势必使一人企业主竟相设立一人公司,滥用公司形式和有限责任

6、,导致独资金业徒具虚名,无限责任名存实亡。⑤而且一人公司与个人企业相比,有忽视金业信用的倾向,造成金业质量下降。⑷-•人公司与有限责任之前提分离原则背道而驰。有限公司,特别是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东亨受有限责任之特权,皆因其放弃投入公司财产的直接支配权,即“无支配则无责任”。而一人公司之唯一股东公司,通常'直接经营公司业务,实际上完全控制公司,因而已丧失享受冇限责任的基础。⑸承认一人公司将使传统公司法面临较大冲突。传统公司法Z主要内容为调整股东与股东Z间、股东与公司Z间以及公司内部组织机构的关系,这些条款必须在股东为复数时才冇意义,否则,将使这些条款失去调节功能而

7、形同虚设。同样,修改公司法内容以适应一人公司Z状态,又会造成公司法内容的异化,⑥置公司法于不伦不类Z窘地。⑹从实践中看,一人公司多出于投资者某种意图而设立,从企业Z社会责任论的观点出发,实不宜承认⑦此外,更冇一些较为激烈的观点,如认为一人公司违反商业道德和诚信原则,为正常经济秩序之有害物,将破坏法律的口的等。持肯定论者的理由是:⑴根据企业维持原则,应承认一人公司。⑧只要公司一经成立,公司自身Z主体既脱离公司成员而独立存在,与其成员Z变动无内在联系。如果公司股东降为一人时,即要解散该公司,对社会经济生活无疑是一种损失。从社会成本的角度看,社会不应轻易解散一公司

8、,而应尽量维持其存在。⑵因为股份自由转计原则的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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