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释义-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释义-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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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释义-法律责任第四十八条放射性污染防治监督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规定,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谋取其他利益,或者玩忽职守,有下列行为Z—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颁发许可证和办理批准文件的;(-)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三)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释义】本条是对放射性污染防治监督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规定所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的规定。一、承担本条规定的法律责任的主体是放射性污染防治监督管理人员。放射性污染防治监督管理人员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2、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其他人员如有关企业的管理人员,不承担木条规定的法律责任。二、按照本条规定,放射性污染防治监督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规定,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谋取其他利益,或者玩忽职守,有下列三种行为Z—的,应当承担木条规定的法律责任:(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颁发许可证和办理批准文件1•本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对核设施选址、建造、装料、运行、退役等活动颁发有关许可证或者办理批准文件的程序、条件作了规定。同时对核设施颁发许可证和办理批准文件的条件,在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

3、全监督管理条例》中也作了具体规定。2.木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冇关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的规定巾请领取许可证,办理登记手续。”“转让、进口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以及装备有放射性同位素的仪表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3.本法第三十四条对开发利用或者关闭铀(饪)矿的单位申请领取采矿许可证或者办理退役审批手续作了规定。4.本法第四十六条对设立专门从事放射性同体废物贮存、处置的单位,必须经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

4、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取得许可证作了规定。上述规定对在核设施、核技术利用、铀檢)矿和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以及设立专门从事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处置的单位四个方面涉及放射性污染防治工作需耍办理许可证和批准文件的内容作出了具体规定。放射性污染防治监督管理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本法及相关行政法规的冇关规定向符合条件的单位颁发许可证和办理批准文件,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一律不得颁发许可证和办理批准文件。放射性污染防治监督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谋取其他利益,或者玩忽职守不按照上述规定对不符合条件的单位颁发许可证和办理批准文件的

5、,即构成违法,应当承担本条规定的法律责任。(二)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本法第八条规定:“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放射性污染防治工作依法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具他有关部门依据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对有关的放射性污染防治工作依法实施监督管理。”同时,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互通信息,密切配合,对核设施、铀(牡)矿开发利用中的放射性污染防治进行监督检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坏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同级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

6、工,齐负其责,互通信息,密切配合,对本行政区域内核技术利用、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屮的放射性污染防治进行监督检查。”上述规定明确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放射性污染防治工作中的监督管理职责。放射性物质具有辐射性,其放出的射线是我们看不见、摸不到的,一旦造成放射性物质的泄漏或污染事故很难立即察觉,将会对环境和人体健康造成极人的损害。因此,放射性污染的防治工作重在预防,这就要求从事放射性污染防治的有关部门必须在放射性物质的开发、利用、废物处置阶段切实做好监督管理工作,防止放射性污染事故的产生。按照本

7、条的规定,放射性污染防治监督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谋取具他利益,或者玩忽职守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即构成违法,应当承担木条规定的法律责任。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行为方式可以是作为,也可以是不作为。(三)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杳处本法赋予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放射性污染防治工作中进行监督管理的职责,放射性污染防治监督管理人员应当严格依法履行口己的职责,对发现的违法行为应当立即予以查处,避免造成放射性污染事故。放射性污染防治监督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谋取其他利益

8、,或者玩忽职守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即构成违法,应当承担本条规定的法律责任。三、放射性污染防治监督管理人员只要实施了上述三种违法行为z-—,就要承担本条规定的法律责任。本条规定的法律责任有两种:一是行政法律责任;二是刑事法律责任。(一)行政法律责任,也称行政责任,是指因实施违反木法规定的行为而引起的,由行政机关依法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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