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管理】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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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草案)》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缺陷汽车产品召回事项的管理,消除缺陷汽年产品对使用者及公众人身、财产安全造成的不合理危险,维护公共安全、公众利益和社会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进口、销售、租赁、修理汽车产品的制造商、进口商、销售商、租赁商、修理商,应当遵守本规定。第三条汽车产品的制造商对其生产的缺陷汽车产品依木规定履行右回义务,并承担相应的费用;进口商、销售商、租赁商应当协助制适商履行召回义务;车主、使用者及其他人因缺陷汽车产品所受损失以及其他和关争议的解决,依其

2、与制造商或销售商、租赁商等约定,或者适用其他法律、法规。第四条售出的汽车产品存在木规定所称缺陷时,制造商应按照木规定小主动右回或指令右回管理程序的要求,组织实施缺陷汽车产品的召回。第五条木规定所称汽车产品,指按照国家标准《汽车和挂车类型的术语和定义》(GB/T3707」)中所规定的,用于载运人员、货物,由动力驱动,或者被牵引的道路车辆(不包括农用运输车)。木规定屮所称缺陷,是指由于设计、制造等方血的原因而在某批次、型号或类别的汽车产品中普遍存在的具有同一性的缺陷,具体包括汽车产品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以及不符合有关汽车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3、两种情形本规定中所称制造商,指在中国境内注册,制造、组装汽车产品并以其名义颁发产品合格证的企业,以及将制造、组装的汽车产品已经销售到中国境内的外国企业。本规定中所称销售商,指销售汽车产品,并收取货款、开具发票的企业。本规定中所称租赁商,指以营利为11的,提供汽车产品为他人使用,收取租金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本规定中所称修理商,指为汽车产品提供维护、修理服务的企业和个人。本规定所称进口商,指从境外进口汽车产品到屮国境内的金业。进口商可以视同为汽车产品制造商。木规定中所称制造商、销售商、修理商、租赁商、进口商,统称经营者。本规定中所称车主,包括以使用为忖的

4、依法享有汽车产品所有权,或者采用分期付款方式购买汽车产品,根据分期付款合同在未付淸全部车款前尚未获得汽车产品所冇权,但己获得完全使用权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或者根据租赁合同,获得汽车产品使用权的承租人。本规定中所称召回,指按照本规定婆求的程序,由缺陷汽车产品制适商进行的消除其产品可能引起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缺陷的过程,包括制造商以冇效方式通知销售商、修理商、车主等冇关方血关于缺陷的具体情况及消除缺陷的方法等事项,并山制造商组织销售商、修理商等通过修理、更换、收回等具体措施冇效消除其汽车产品缺陷的过程。第二章缺陷汽车召回的管理第六条国务院质量监督检验检疫

5、部门为管理缺陷汽车召冋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主管部门);各省、口治区、直辖M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各直属检验检疫部门(以下称地方管理机构)根据主管部门的工作部署和要求开展与缺陷汽车右回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第七条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的期限,整车为口交付第-个车主起,至汽车制造商明示的安全使用期I上;汽车制造商未明示安全使用期的,或明示的安全使用期不满10年的,自销售商将汽车产品交付第一个车主之日起10年止;对于汽车产品安全性零部件中的易损件,明示的使用期限为其召回时限;汽车轮胎的召回期限为自交付第一个车主Z日起5年。第八条汽车产品存在下列情形之-的,制造商依木规定实

6、施召回:(一)经检验机构检验安全性能存在不符合有关汽车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二)因缺陷已给车主或他人造成人身或财产损害的;(三)虽未造成车主或他人人身或财产损害,但经检测、实验和论证,在特定条件下缺陷仍可能引发人身或财产损害的。第九条缺陷汽车产品召回按照制造商主动召回和主管部门指令召回两种管理程序的规定进行。制造商自行发现,或者通过企业内部的信息系统,或者通过销售商、修理商和车主等和关各方关于其汽车产品缺陷的报告和投诉,或者通过主管部门的冇关通知等方式获知缺陷存在,可以将召回计划在主管部门条案后,按照木规定中主动召回程序的规定,实施缺陷汽车产品召回

7、。制造商在获知缺陷存在而未采取主动召回行动的;或者确认制造商冇隐瞒产品缺陷、以不当方式处理产品缺陷的;或者确认制造商未将召回计划向主管部门备案即进行召回的,主管部门应当要求制造商按,照指令召回管理程序的规定进行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笫十条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建立缺陷汽车产品信息系统,负责收集、分析与处理有关缺陷的信息。汽车制造商、销售商、租赁商、修理商和进口商应当向主管部门及其设立的信息系统报告与汽车产品缺陷有关的信息。第I—条主管部门应当聘请专家组成专家委员会,并由专家委员会实施对汽车产品缺陷的调查和认定。根据专家委员会的建议,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国家认可的汽车产品

8、质量检验机构,实施有关汽车产品缺陷的技术检测。专家委员会对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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