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務管理手冊」車輛管理部分規定修正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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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車輛管理手冊第一章總則為統一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國立學校及國營事業(以下簡稱各機關)之車輛管理,以提高工作效率,特訂定本手冊。本手冊所稱車輛,指各機關供公務或管理使用之各種車輛。但業務車、工務車、特種車及軍事機關之戰備車輛,各機關基於業務需要,得參照本手冊另訂管理規定。本手冊所稱車輛管理,指車輛登記檢驗、調派使用、油料管理、保養修理、報停報廢、肇事處理及駕駛人之管理等事項。本手冊所稱各種公務車輛,依使用性質分為大客車、小客車、大貨車、小貨車、大客貨兩用車、小客貨兩用車、代用大客車、代用小客車、機

2、器腳踏車,其區分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之規定。四、車輛之管理須指定具有經驗或有技術之人員擔任。五、車輛管理應備齊必要表卡,隨時將調派使用、里程登記、油料管理、保養檢修等情形,詳盡記錄,按月統計分析,俾作為駕駛人考核之依據及擬定工作計畫參考。六、車輛管理應注意事項如下:(一)車輛管理人員及其主管應按規定使用車輛,以為同仁表率。(二)督促車輛駕駛人應按照規定,認真辦理檢查及保養工作。(三)嚴禁駕駛人違規駕駛。(四)經常以各種方式提示駕駛人,熟悉交通法令規章及注意行車安全。(五)隨時注意駕駛人情緒,使其生

3、活規律化,不得有酗酒及賭博等情事。(六)禁止駕駛人兼營有關車輛之業務。(七)考核駕駛人服務道德、工作態度。(八)注意駕駛人充分休息,避免過分疲勞,影響駕駛。(九)經常檢查駕駛人,有無違章及肇事紀錄。(十)無駕駛執照者不得駕駛車輛,或有駕駛執照者,不得越級駕駛車輛。(十一)機件發生故障時,應即檢修,不得勉強行駛。(十二)酌備有關書籍供駕駛人閱讀,充實其汽車駕駛、保養、修理之知識與技術。(十三)注意繳納牌照稅、燃料費及定期檢驗,以免受罰。(十四)注意車輛保險期限,到期主動續保,確保權益。七、各機關租

4、賃公務車輛,應依政府採購法及中央政府各機關學校租賃公務車輛應行注事項辦理。第二章登記檢驗八、各機關因業務擴充增設單位必須増加車輛,或現有車輛之汰舊換新,依中央政府各機關採購公務車輛作業要點辦理,應以新車為限。九、各機關購置車輛已核准列入年度預算者,事務主管單位應依政府採購法規定辦理。十、車輛購入後,應辦理下列各項手續:(一)檢具正式證明文件,並提具財稅機關編發之統一編號。(二)填具汽車新領牌照登記書一式二份,並加蓋機關印信。(三)依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十七條規定向當地公路監理機關申領牌照。(四)

5、正式號牌,應懸掛於該車之前後指定位置,行車執照及強制汽車責任保險證,交該車駕駛人隨車攜帶備檢。(五)汽車新領牌照登記申請書車主聯,應妥為保存。(六)按財產管理之規定登帳,建立財產卡及填造增加財產有關表單。(七)將登記情形,記載車歷登記卡(附件一)。十一、領有牌照之公務車輛,因機關裁併或法令規定,須將公務車輛轉讓或移撥新單位,應辦理下列事項:(一)檢具機關正式證明文件,並提具財稅機關編發之統一編號。(二)填具汽車過戶登記書一式二份,並加蓋機關印信。(三)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二十二條規定,向當地公路

6、監理機關辦理過戶登記。(四)應編隊車輛須辦理編隊手續。(五)將登記情形,記載車歷登記卡。(六)填造財產增(減)單並登記財產卡。十二、公務車輛車身顏色、式樣、輪胎隻數及尺寸、燃料種類、座位、噸位、引擎、車架、車身、使用性質或汽車所有人名稱、地址等如有變更,應檢具加蓋機關印信汽(機)車異動登記書一式二份,機關正式證明文件、汽車強制責任保險證明,並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規定,向當地公路監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如有積欠使用牌照稅、汽車燃料使用費及交通違規者,應同時結清。十三、領有牌照之公

7、務車輛應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四十四條規定,辦理定期檢驗。十四、各機關公務車輛除應投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外,亦得視財力與需要投保其他任意險。凡經投保之車,於肇事後應依相關保險契約規定,儘速以書面通知保險機構辦理理賠手續。十五、行車執照有效期限屆滿,應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十四條規定,申請換領新照。十六、汽車及機器腳踏車之使用牌照稅,應憑繳納通知書在規定期限內向代收稅款處一次繳納。十七、汽車之燃料使用費應憑繳納通知書在規定期限內向代收費款處繳納。機器腳踏車應於換領行車執照時繳納。第三章調派使用十八、公務

8、車輛,除機關首長專用車外,其他車輛應集中調派。各機關得設置公務車輛集用場,同一地區內各機關為相互支援,亦得聯合設置公務車輛集用場。十九、各機關事務單位調派車輛,依下列規定辦理:(一)首長專用車仍須按日填報行車紀錄,經首長或指定人員簽章,以為核銷油料之依據。(二)集中調派之小客車,應按乘員規定接送職員上下班。上班以後,由事務主管單位統籌運用。(三)調派車輛用途如下:1・出外接洽公務或參加會議認有必要者。2.接待與公務有關之貴賓。3•經機關首長核准之團體活動。4•其他緊急事故。(四)集中調派之公務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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