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被吊销撤销注销歇业下落不明诉讼主体及责任承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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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被吊销撤销注销歇业下落不明诉讼主体及责任承担问题企业被吊销注销后的诉讼主体资格规定1、最高人民法院法经(2000)24号函(函复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关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被吊销后,英民事诉讼地位如何确定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是工洛j行政管理机关依据国家工商行政法规对违法的企业法人做出的一种行政处罚。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应当依法进行清算程序结束并办理T商注销登记后,该企业法人才归于消灭。因此,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至被注销發记前,该金业法人纟I[成人员下落不明,无法通知参加诉讼,债权人以被巾销营业执照金

2、业的开办单位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也应予以准许。该开办单位对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法人,如果不存在投资不足或者转移资产逃避债务情形的,仅应作为企业淸算人参加诉讼,承担清算责任。你院请示中涉及的问题,可以参照上述精神办理。此复2、最高人民法院法经(2000)23号函(函复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U•肃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1999)甘经终字第193号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是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实施违法行为的企业法人给于的一种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十条、第四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企业法人

3、营业执照被吊销后,应当由某开办单位(包括股东)或者企业组织消算组依法进行清算,停止清算范围外的活动。清算期间,企业民事诉讼主体资格为由,裁定驳冋起诉。木案债务人新科公司在诉讼屮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至今未组织清算组依法进行清算,因此,债权人兰州岷山制药厂以新科公司为被告,后又耍求追加该公司全体股东为被告,应当准许,追加该公司的股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承担清算责任。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开办的具他企业被撤销或考歇业后民事责任承担问题批复1994年3月30H,最高人民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关于审理企业开办的其他企业被撤并后的经济纠纷案件是否适用国发(1990

4、)68号文规定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一、企业开办的其他企业被撤销、歇业或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视同歇业后,其民事责任承担问题应根据下列不同情况分别处理:1.企业开办的其他企业领取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并在实际上具备企业法人条件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应当以其经营管理或者所有的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2.金业开办的其他金业已经领取了金业法人营业执照,其实际投入的自有资金虽与注册资金不符,但达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第(七)项或者其他有关法规规定的数额,并月.具备了企业法

5、人其他条件的,应当认定其貝备法人资格,以其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但如果该金业被撤销或者歇业后,其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开办企业应当在该企业实际投入的自有资金与注册资金差额范围内承担民事责任。3.企业开办的其他企业虽然领取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但实际没有投入自有资金,或者投入的自有资金达不到《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十五条第(七)项或其他有关法规规定的数额,或者不具备企业法人其他条件的,应当认定其不具备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开办该企业的企业法人承担。二、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中,对虽然领取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但实际上并不具备企业法人资格的企业,应当依据已

6、查明的事实,提请核准登记该企业为法人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金业法人营业执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予刑销的,人民法院对该企业的法人资格对不予认定。三、从本批复公布Z日起,本院法(研)复(1987)33号《关于行政单位或企业开办的企业倒闭后债务由谁承担》的批复第二条小关于如果企业开办的分支机构是公司,不论是否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可以根拯国发(1985)102号通知处理的规定和法(经)发(1991)10号通知第六第的规定,即行废止。4、合伙企业法第九十一条合伙企业注销后,原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5、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十八条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

7、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在5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6、最髙人民法院关于适川〈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I•八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者灭失,债权人主张其在造成损失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因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帐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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