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洲专利及共同体专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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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區域性專利制度整合之國際趨勢■•歐洲專利及共同體專利制度資策會科技法律中心李素華專案經理袁—.刖肓近年來,區域性組織整合已成為國際經濟法制發展之重要趨勢,從全球性的世界貿易組織(WTO),到特定區域的亞太經濟合作會議(APEC)、歐洲聯盟(EU)、北美自由貿易區(FTAA)。在諸多區域性組織中,尤以歐盟

2、發展.組織架構、功能等各方面最為完善,2001年底歐洲貨幣正式生效、流通後,歐盟整合將進入新的里程碑。為了達成罩一市場之貨物、服務、人員及資金自由流通,共同體乃逐步排除關稅、規格檢驗、法令、貨幣等障礙。在關於智慧財產權保護方面,繼1993年通過共同體商標規則(European

3、CommunityTrademarkRegulation)?、順利達成共同體內部商標申請、保護之整合工作後,歐盟執委會(Commission)於2000年7月提出共同體專利制度建立案及其規則草案(ProposalforaCouncilRegulationontheCommunityPatent以下簡稱CP規則草案),著手進行專利制度整合。有鑑於我國產業以外銷至歐美先進國家為主要經營策略,歐盟在國際經濟市場之重要性不容忽略。本文擬就現行歐洲專利及共同體專利制度整合情形與發展趨勢提出說明,以為產業規劃'因應歐盟產品銷售市場之重要參考。本文作者為徳國波昂大學(Universitae

4、tBonn)法律碩士(Magisteriuriscomparativi),現任資策僉科技法律中心專案經理;本文承經濟部委託執行之科技專案所完成11993年馬斯垂克條約生效後歐盟正式成立,過去的歐洲經濟共同體、歐洲煤鋼共同體、歐洲原子能共同體整合為歐洲共同體(EuropeanCommunity)°自此歐盟在組織架構上除了由歐洲共同體繼續推動單一市場整合工作外,關於外交國防政策、內政司法制度之推動整合,亦為歐盟重要發展方向。參見ThomasOppermann,Europarecht(2.Aufl.,1999),R乙44.2商標制度整合前,歐盟境內之商標保護分別適用國際商標註冊公約

5、(馬徳里公約)與會員國內國商標法規定。因此,12個會員國卻有10套商標制度,申請人即便依據馬德里公約申請商標保護,其效果亦僅止於一次受到多個申請人所指定之會員國商標保護,無法得到適用於整個共同體的商標。1993年共同體商標規則通過後,經過共同體商標局(TheOfficefozheHarmonizationintheInternalMarket,OHIM)核准註冊之商標,即成為共同體商標。關於歐盟商標制度*參見AlexanderFischer,LegalProtectionofIntellectualPropertyinEUandTechnologyLicensing,2001

6、台北科技法律論壇(資策會科技法律中心執行),25.・26.0ct.,2001.二.歐盟現行專利制度歐盟現行之專利保護係由兩個不同制度所構成一歐洲專利制度(EuropeanPatentSystem)及歐盟各國之內國專利制度,前者乃依據1973簽訂的歐洲專利公約(ConventionontheGrantofEuropeanPatents,EPC)所建立,後者則由歐盟各國依據1883年巴黎公約(theParisConventionfortheProtectionofIndustrialProperty)所訂定之內國法。除了前述專利制度外,歐洲共同體前身之歐洲經濟共同體曾於1975年

7、推動盧森堡公約(LuxembourgConventionontheCommunityPatent),希冀能整合歐洲各國之專利法規範。惟盧森堡公約一直未能完成最後的法定程序,由會員國批准生效。據此,在現行歐洲專利及歐盟會員國內國專利雙軌制度下,發明人可選擇依據各國專利法規定,分別向不同國家提出專利申請;或是依據EPC規定之專利申請及許可程序,向總部設於慕尼黑的歐洲專利局(EuropeanPatentOffice,EPO),提出綜合包裹式的專利申請。(一)歐洲專利申請程序依據EPC提出專利申請之發明,需具備新穎性'進步性與產業利用性(EPC第54條・第56條及第57條),在巴黎公

8、約整合下,此等專利申請要件之具備與各國專利法規定相同。但對於哪些發明得申請專利保護,則個別國家或國際組織存有差異,以商業方法及電腦相關發明之可專利性(patentabilityofbusinessmethodsandcomputer-relatedinventions)為例,歷經EPC會員國討論、協商、最終在2001年8月31日達成協議,公布新修訂之審查基準彳。發明人提出專利申請時,得選擇使用EPO官方語言之一(英文、法文或德文),並在申請書上直接指定其所欲申請之國家,因而達到一次申請、多國指定的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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