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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1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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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江苏省职业病诊断医师和职业病诊断鉴定专家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职业病诊断鉴定医师队伍建设,规范职业病诊断鉴定行为,提高职业道德和专业技术素养,保障职业病诊断医师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省行政范围内从事职业病诊断、鉴定活动的人员,适用本办法。第三条省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全省职业病诊断医师和职业病诊断鉴定专家的资格认证和监督管理工作。各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职业病诊断医师和职业病诊断鉴定专家的监督管理工作。省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省疾病预防控制
2、中心负责全省职业病诊断医师和职业病诊断鉴定专家的专业技术培训、资格考试、业务指导和日常考核管理。省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省卫生监督所负责职业病诊断医师和职业病诊断鉴定专家的申请受理和日常监督管理。第四条职业病诊断医师和职业病诊断鉴定专家应当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自觉遵守有关法律法规,依法开展职业病诊断、鉴定和职业健康监护等工作。第五条对在职业病诊断鉴定和职业健康监护工作中作出显著贡献和在突发职业中毒事故应急救援中表现突出的人员,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表彰或者奖励。第二章职业病诊断医师的资格认定第六条职业病诊断医师实行考核制度。考核考试工作由省疾病预防
3、控制中心具体组织实施,考试合格者发给职业病诊断医师考试合格证书。第七条职业病诊断医师考试分为职业病临床和职业卫生现场两大专业,其中职业病临床专业分为以下四个类别:(一)尘肺;(二)职业性放射性疾病;(三)职业性皮肤病、职业性眼病、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四)职业中毒、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职业性传染病、职业性肿瘤和其他职业病。第八条报名参加职业病诊断医师考试的人员应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执业医师资格;(二)具有中级以上卫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请参加职业病诊断医师考试的人员可选择不同专业报考。第九条申请取得职业病诊断医师资格的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4、:(-)具有执业医师资格;(二)具有中级以上卫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三)熟悉职业病防治法律规范、职业病诊断标准和职业卫生标准;(四)从事职业病诊疗相关工作5年以上;(五)熟悉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治及其管理;(六)近两年内取得职业病诊断医师考试合格证书。第十条申请取得职业病诊断医师资格的人员,应填写《江苏省职业病诊断医师资格申请表》(见附件1),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初审后报送省卫生监督所进行审核。经省卫生监督所审核通过的,上报省卫生厅审批。审批通过者发给由省卫生厅统一印制的职业病诊断医师资格证书。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
5、认定职业病诊断医师资格:(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二)受刑事处罚,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之日止不满两年的;(三)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或相应技术证书行政处罚的,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之日止不满两年的;(四)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不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工作的其他情形。第十二条对不予认定职业病诊断医师资格的,省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第三章职业病诊断鉴定专家的资格认定第十三条职业病诊断鉴定专家实行考核制度。考核考试工作由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具体组织实施,考试合格者发给职业病诊断鉴定专家考试合格证书。第十四条职业病诊断
6、鉴定专家考试专业同职业病诊断医师考试专业。报名参加职业病诊断鉴定专家考试的人员应符合下列条件:(一)取得职业病诊断医师资格2年以上;(二)具有高级卫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请参加职业病诊断鉴定专家考试的人员可选择不同专业报考。第十五条申请取得职业病诊断鉴定专家资格的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专业技术素养;(二)取得职业病诊断医师资格2年以上;(三)具有相关专业的高级卫生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四)熟悉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职业病诊断标准和职业卫生标准;(五)近两年内取得职业病诊断鉴定专家考试合格证书。第十六条申请取得职业病诊断鉴定
7、专家资格的人员,应填写《江苏省职业病诊断鉴定专家申请表》(见附件2),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初审后报送省卫生监督所进行审核。经省卫生监督所审核通过的,上报省卫生厅审批。审批通过者发给由省卫生厅统一印制的职业病诊断鉴定专家资格证书。职业病诊断鉴定专家资格证书有效期为四年。第十七条对不予认定职业病诊断鉴定专家资格的,省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第四章执业规则第十八条取得资格认定的职业病诊断医师,应当在认定的专业范围内从事相应的职业病诊断工作和职业健康监护主检工作,不得从事超出认定专业范围的职业病诊断活动和职业健康监护
8、主检工作。未取得职业病诊断医师资格的,不得从事职业病诊断活动和职业健康监护主检工作。第十九条职业病诊断医师和职业病诊断鉴定专家在职业病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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