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生课程班金融法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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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研究生课程班金融法讲义第一讲金融法的体系「直接金融金融间接金融'结构性金融〔官办金融金融]〔传统民间金融'民间金融"、非正规金融I互联网金融(狭义)「中央银行一一中央银行法厂银行机构[普通银行一一银行法I政策性银行一一政策性银行法保险类机构一一保险法间接金融)(通过金融机构媒介八信托类机构一一信托法融资租赁机构一一融资租赁法J其他金融机构(信用合作社、财务公司、典当行,等等)同业拆借市场(金融工具为银行票据)一一银行法、票据法厂货币市场]贴现市场(金融工具为商业票据)一一银行法、票据法I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工具主要是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直接金融(在金融市场上完成)r发行市场^资

2、本市场]金融工具为股票、公司债券等一一证券法I交易市场丿外汇市场外汇法J黄金市场一一黄金管理法现代金融呈现分立又合流的趋势,如共同基金(投资基金)是信托、银行、证券业务融合的产物,投资型保险是保险、证券业务融合的产物,如此变革还在不断的发生着。其中,最为复杂的当属资产证券化,已成为区别于直接金融和间接金融的一种崭新的架构,跨越金融中的证券、信托、银行、保险领域,涉及银行法、证券法、信托法、金融监管法、公司法、会计法、税法、民法中的债等法域,异常复杂。现实中强烈的需求,使得一些国家或地区自上世纪70年代开始尝试资产的证券化,至今已走过了40余年时间,日益走向成熟。但在我国,由于所涉

3、及的法律问题复杂,既有法律制度的障碍重重,经历了十余年的理论探讨后,也开始在开行、建行等银行中进行证券化活动。鉴于资产证券化的复杂性,一些国家或地区通过另行制定法律规范的模式对资产证券化进行规制。不动产证券化法结构性金融一一资产证券化法{金融资产证券化法无形资产证券化法理论上,金融法包括:金融组织法、货币法、金融交易法、金融调控法、金融监管法。金融法的学科归屈存有争议,本人认为属于经济法。民商法对金融法的不适应性表现在五个方面:以平等性、互换性为基础的民商法难以适应金融法主体的实际状况以个体为本位的民商法难以适应高度社会性的金融法以有体物为基础的民商法难以适应适应以货币为基础的金

4、融法以特种交易为基础的民商法(合同法)难以适应以集中交易为基础的金融法以特定主体为基础的民商法难以适应许多以不特定主体为基础的金融法第二讲中央银行法美国银行法学家莫西•米勒:在美国法律领域中,没有哪一个领域象银行法这样受到历史的重大影响的。如果不了解银行的历史,就无法理解银行法律。一、中央银行的发展经历三个阶段:第一,是形成期较为漫长,最早是1656年瑞典国家银行,最具影响的是1694年设立的英格兰银行。自1694年英格兰银行……1913年美联储成立,期间257年,共有29家中央银行先后成立。第二,是普及期1920年国际金融会议召开,要求未设中央银行的国家设央行。1921年到19

5、42年先后设立了43家中央银行。第三是完善期二战后多数国家设立了中央银行,并且走上了完善阶段。这期间,金本位制度、金汇兑本位制度崩溃,各国政府加强了对中央银行的控制与利用,一些国家将中央银行收归国有,中银行的职能备受重视,在国内与国际经济中的地位日显重要。二、中央银行的地位(独立性)法律地位是中央银行赖以正常履行职能的法律基础。中央银行是公法人,就外部地位来讲有三种模式:其一是隶属于议会。德国、美国、瑞士、瑞典、现今欧盟其二是隶属于财政。英国、日本80年代后先后都加强了其独立性其三是隶属于政府。隶属于议会,作为国家机构一部分的中央银行,其在国家机构中处于什么位置呢,如果把它置于与

6、立法、司法、行政同等的地位。那么以三权分立为基础的西方国家宪法则要作相应的修改,这样问题就复杂了。在美国把美联储设计成了一个古怪的东西,既要让美联储具有独立性,又要符合美国宪法的规定,《美国联邦储备法》本身并没有直接规定美联储的法律地位以及与政府的关系,而是通过一大堆复杂的条文来保障其独立性。德国则不同,法律直接规定德意志联邦银行是公法意义上的联邦直接法人。(三权分立构建于金本位时代,当时的中央银行功能有限)。衡量中央银行独立性的标准:组织独立性、职能独立性、经济独立性。组织独立性是首要标准,职能独立是实质标准,经济独立只能作为参考标准。1、支持独立性的理由避免货币政策短期化;抵

7、制财政压力、避免通胀;保障货币政策专业性。2、反对独立性的理由利于协调财政、货币两大政策;央行权力大而不负责任,并不合理。运行实际是中央银行朝着更大独立性、更大透明度方向发展。各国法律均有一些独立性的保护措施。但是,独立性带有相对性,各国均需处理好中央银行与政府,尤其是与财政的关系。三、中央银行的职能有三种归纳方法:其一是:发行银行、政府银行、银行的银行这种归纳已不能说明中央银行存在的理由,更解读不了各种实际运行的中央银行。其二是:调控职能、服务职能、监管职能中央银行的本质、核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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