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宋代法律体系的多元结构

试论宋代法律体系的多元结构

ID:46488541

大小:104.50 KB

页数:27页

时间:2019-11-24

试论宋代法律体系的多元结构_第1页
试论宋代法律体系的多元结构_第2页
试论宋代法律体系的多元结构_第3页
试论宋代法律体系的多元结构_第4页
试论宋代法律体系的多元结构_第5页
资源描述:

《试论宋代法律体系的多元结构》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1、试论宋代法律体系的多元结构作者:赵晶作者简介:赵晶,屮国政法大学法律古籍整理研究所副教授。北京100088原文出处:史林内容提要:宋代法律体系呈现多元结构,如海行法、在京法、特定事务之法、特定地域之法、特定官司之法。以宋令为例,其关系呈现如下:在京法可细分为两大类,分别对应海行法与特定事务之法,这可由命名方式体现,前者如“在京通用令”,后者如“在京禄令”;而特定事务之法同样可以作海行与特定二分。不同类型的法律规范或处于平行状态,如海行法与在京法,或处于上下交叉状态,如特定官司之法吸收海行法、在京法等条文,或呈现动态转换的关系,如海行法的个别条文会发展出

2、一部特定事务之法,进而又会产生出海行法的特定篇章。期刊代号:D410分类名称:法理学、法史学复印期号:2018年01期关键词:宋令海行法在京法特定事务之法多元结构冲图分类号]K244;DF092.4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7・1873(2017)04・0046-14宋代法网绵密,条令繁多,被认为"细者愈细,密者愈密,摇手举足辄有法禁",①〃故今日之弊,良由关防伤于太密,而画一伤于太烦,则难于通融。……每事立条,事务日新,欲以有司之文而尽天下之务"。②之所以如此,或许是因为宋廷以防微杜渐为〃祖宗之法",如宋太宗总结太祖之治为八字〃事为之防,曲

3、为之制"o③如果想要实现〃每事立条"〃以有司之文而尽天下之务",势必要扩大法律体系的包容量,把数倍于前朝的法律条文全部容括入内,这就使得宋代的法律体系发生了巨大的变化。目前所知,起码在形式上有两种表现:第一,扩大法典的篇幅。如北宋仁宗朝一承唐令而颁布的30卷《天圣令》,发展至《元丰令》时,已达50卷之多,此后除了《元祐令》又减少至25卷外,历次所颁令典都基本保持这一篇幅。根据《庆元条法事类》所存残卷推测《庆元令》可能有三干条,④相较于《唐六典》所载的1546条《开元七年令》,以及据《天圣令》残卷所推测的1500条左右的全帙,⑤元丰以后宋令的规模远超唐令

4、与北宋前期的令典。第二,从整体上增加法律体系的层级结构。如宋人曾将整个法律体系分解为”海行"与〃一司"的二元结构,⑥〃敕令格式,谓之海行。盖天下可行之义也","在京内外百司及在外诸帅抚、监司、财赋兵马去处,皆有一司条法。如安抚司法,许便宜施行之类也"。⑦如上述《天圣令》《元丰令》《元祐令》《庆元令》等皆是海行法。有关宋代的海行法,既往学界已有相当充分的认识,成果不胜枚举。相对而言,有关一司条法的硏究却并不多见。现存的一司条法,仅借由《永乐大典》保存下来《吏部条法》残本,牧野巽、仁井田陞、朱瑞熙、刘笃才、戴建国等先后对此展开了文本与内容的分析。⑧至于宋廷

5、颁布的其他一司条法,各种史籍仅存吉光片羽的记载,滋贺秀三把它们统称为特别法,加以系统性梳理,并把它们分为特定地域之法、特定官司之法和特定事务之法三大类,⑨这是迄今为止最为重要的研究业绩。但不足之处在于滋贺仅平面化地列举不同种类的特别法以及他据以划分类别的相关标准,并未有层次地展现海行法与特别法在整个法律体系中的联系与配合。青木敦最近的研究主要立足于特定地域之法,勾勒了南宋中央政府如何利用地方法重构中央法律体系以及地方习惯如何经由地方法再为海行法所吸收的过程。⑩此外,戴建国认为,"在京通用法"是独立于海行法与特别法之外的第三种法,(口)这就有别于滋贺将它

6、归为特定官司之法的处理模式,只不过戴建国并未就此展开讨论,也未讨论在京法与在京通用法的关系。笔者拟于上述海行法与特别法二分的基础上,勾稽史籍中残存的不同效力层次的法律条文,希望能进一步厘定海行法与特别法之间的配合与互动关系,逬而回应有关法律体系究竟是二分还是三分的学术争论。只不过,无论是海行法还是特别法,各个层次的立法皆包含敕、令、格、式等多种法律形式,限于篇幅,本文主要以"令"为例展开论述。一、立法的双重结构在宋人看来,当时立法的分层体系乃是其来有自:"魏律则尚书、州、郡,著令自殊;唐格则留司散颁,立名亦异。皆所以便于典掌,不使混淆。"(12)若追溯

7、至五代时期,则《大周刑统》编纂时,除《刑统》"与律疏、令、式通行"外,〃自来有宣命指挥公事及三司临时条法,州县见今施行,不在编集之数。应该京百司公事,逐司各有见行条件,望令本司删集,送中书门下详议闻奏〃o(13)因此滋贺秀三认为宋代特别法乃承此而来。(14)史称"宋法制因唐律、令、格、式,而随时损益则有编敕,一司、一路、一州、一县又别有敕〃,(15)这就清晰地说明了宋代的立法模式:承续唐代而来的律、令、格、式,用编敕随时加以修订;在律、令、格、式、编敕以外,对于"一司、一路、一州、一县”的法律事务,则单独立法加以规范,由此形成并行不悖的二元法律结构。宋

8、朝立国之初制定了《建隆重详定刑统》,当时便已奉行上述立法模式,如窦仪所上《进刑统表》中称:〃其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