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中支付银行清算办法-上虞市审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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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上虞市财政国库集中支付资金银行清算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需要,确保财政资金及时支付与清算,提高财政资金运行效率和使用效益,规范财政资金银行支付与清算行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支付结算办法》、《上虞市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方案》、《上虞市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办法(试行)》及相关法规制度,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上虞市市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单位财政资金的银行支付清算。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财政资金的银行支付与清算,是指通过中国人民银行及商业银行的资金汇划系统,将财政资金由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划拨给收款人或用款单位(以下简称收款人)账户,

2、以及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中各账户之间的资金划拨行为。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由下列银行账户构成:市财政局在中国人民银行上虞市支行(以下简称人民银行)开设的国库单一账户,市财政局在商业银行开设的财政零余额账户、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和财政特设专户,市财政局在商业银行为预算单位开设的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及特设专户。第四条财政资金的支付与清算必须遵循安全、准确、及时的原则。第五条具体承办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与资金清算业务的商业银行为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代理银行(以下简称代理银行)。代理银行通过中国现代化支付系统(以下简称支付系统)及本行的资金汇划系统,根据支付方式和支付地点的不同,采用同城转账、异地汇兑和现金支付等方式实现

3、财政资金的支付与清算。第六条代理银行应当及时、准确办理财政资金的支付与清算业务,及时解决资金汇划中出现的问题。第七条代理银行市级支行代表本系统与人民银行签订委托代理财政资金银行支付清算协议。协议内容应包括以下条款:代理财政资金支付清算的方式;协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违约责任等。第八条人民银行和市财政局对代理银行代理财政资金支付的账户和支付清算业务进行管理与监督。代理银行市级支行管理本系统经办行的零余额账户和支付清算业务,并进行日常的监督检查。第二章账户与凭证第九条人民银行为市财政局开设国库单一账户;代理银行按照市财政局的书面通知办理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的其他账户业务,各账户的开设、变更、撤销、使用

4、、管理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规定执行,代理银行开立、撤销、变更的账户应向人民银行(国库部门)备案,同时提交预算单位开户名称和编码(编码由市财政局统一提供)。第十条代理银行为市财政局开设的财政零余额账户应严格按规定办理财政直接支付业务的资金支付和清算,日终账户余额为零。第十一条代理银行为预算单位开设的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在市财政局批准的用款额度内,在预算单位授权支付凭证手续齐全的情况下,具体办理财政授权支付业务的资金支付和清算,日终账户余额为零。第十二条国库单一账户、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财政零余额账户均不得提取现金。特设专户原则上也不得提取现金,如需提现,须按《

5、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报经批准。第十三条财政直接支付采用一式四联的《财政直接支付凭证》作为银行支付的有效凭证。财政授权支付采用通用银行支付结算票据作为银行支付的有效凭证。第十四条《XX银行XX支付申请划款凭证》(附件一)由代理银行开具,《XX银行XX支付申请划款凭证》是用于向人民银行的国库单一账户清算已支付财政资金的专用凭证。《XX银行XX支付申请划款凭证》一式五联,各联次用途:第一联:借方凭证,由付款行作借方凭证(人行);第二联:贷方凭证,由收款行作贷方凭证(代理银行);第三联:收款通知,给代理银行作收账通知;第四联:付款通知,给市财政局作执行机构会计回单;第五联:付款通知,给

6、市财政局作总会计回单。第十五条《XX银行XX支付申请退款凭证》(附件二)由代理银行开具,《XX银行XX支付申请退款凭证》是用于向人民银行的国库单一账户申请退回财政资金的专用凭证。《XX银行XX支付申请退款凭证》一式五联,各联次用途:第一联:贷方凭证,由收款行作贷方凭证(人行);第二联:借方凭证,由付款行作借方凭证(代理银行);第三联:付款通知,给代理银行作付账通知;第四联:收款通知,给市财政局作执行机构会计回单;第五联:收款通知,给市财政局作总会计回单。第十六条《XX银行XX支付申请划款凭证》和《XX银行XX支付申请退款凭证》由代理银行向人民银行领取,并作为重要空白凭证进行管理与使用。第三章

7、支付与清算第一节支付第十七条财政资金支付包括财政直接支付和财政授权支付。财政直接支付:指依照单位申请,由市财政局向代理银行下达支付令,开具支付凭证,通过财政零余额账户将资金支付到收款人账户。财政授权支付:指由预算单位在财政批准的授权支付用款额度内,向银行下达支付令,自行开具银行支付结算凭证交代理银行,通过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将财政资金支付到收款人账户或支取现金。第十八条市财政局于每日编制、审核并向人民银行提交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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