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品】执行流程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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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潼法[20101121号潼南县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执行流程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本院各部门:《潼南县人民法院执行程序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已经本院审判委员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希认真遵照执行。特此通知附:《执行流程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二O—O年六月三十日主题词:执行流程管理细则(试行)通知抄送:本院领导,存档。潼南县人民法院执行流程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为了进一步规范执行行为,确保《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执行流程管理规定(试行)》的贯彻实施,根据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我院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执行流程管理坚持公正、廉洁、高效

2、的原则。第二条案件的执行坚持全程公开的原则。除依法应当保密或者公开后可能发生妨害执行的情形外,执行流程各环节、各方面信息均应当向当事人和社会公众公开。第三条控制突发事件和被执行人、被执行财产坚持快速反应的原则。第四条执行权的行使坚持内部分权与制约的原则。执行实施权、执行管理权、执行监督权分别由执行局内设的执行科、综合科、裁决科行使。被执行人财产变现权由院办公室行使。执行管辖异议、复议裁决权由立案庭行使。执行行为异议、复议裁决权由审判监督庭行使。案外人就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的裁决权由执行局行使。第五条执行实施权实行分权和集权共存原则。执行实施权坚持分段集约执行与

3、执行人员包案执行相结合,实行繁简分流。第六条执行流程应当连续不间断地进行,但执行案件出现依法中止执行、暂缓执行、指定执行、提级执行、委托执行等情形的除外。第七条执行流程实施信息化管理。执行案件的立案时间、承办组、案件进度、执行结果等依法可以公开的信息均应当及时、完整录入执行流程管理网络,并允许当事人查询案件进程。第八条执行流程实行期限管理。执行流程的各个环节均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案件承办组确因特殊情况在规定的期限内不能完成相应工作的,应当办理延长期限的报批手续。第二章执行立案第九条申请执行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立案庭应当在7日内审查决定是否受理。

4、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在立案后1日内将案卷移送执行局执行。不符合立案条件的,裁定驳回执行申请。第十条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的,立案庭应当移送执行局审查,执行局应当在7日内审查决定是否恢复执行。决定恢复执行的,应当在1日内移送立案庭登记立案,立案庭应当在立案后1日内移送执行局执行。不符合恢复执行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恢复执行。第十一条行政机关、享有权利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强制执行具体行政行为的,立案庭应当登记立案,并在1日内移送行政审判庭进行合法性审查。行政审判庭审查后,符合条件的,裁定准予执行,并在裁定书送达后1日内移送立案庭登记立案。不符合条

5、件的,裁定不准予执行。立案庭在收到行政审判庭移送的准予执行裁定书后,应当在1日内移送执行局执行。第十二条当事人申请变更、追加执行当事人的,立案庭应当在登记立案后1日内移送执行局办理。当事人直接向执行局提交申请的,执行局应当在1日内移送立案庭登记立案。第十三条执行案件的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就管辖权提出异议、复议的,由立案庭立案并负责办理。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提出书面异议、复议的,立案庭应当在立案后1日内移送审判监督庭办理。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立案庭应当在立案后1日内移送执行局办理。第十四条下列有执行内容的案件,相关审判庭应当在

6、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15日内移送立案庭登记立案,立案庭应当在1日内登记立案并移送执行局执行:(一)赡养案件、抚养案件、扶养案件;(二)劳动争议案件;追索劳动报酬案件;(四)刑事附带民事案件;(五)申请人为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人或者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现役武装警察案件。第十五条当事人未交纳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的相关审判庭应当在生效判决书或者调解书确定的交纳期限届满后15日内移送立案庭登记立案,立案庭应当在1日内登记立案并移送执行局执行。第三章执行前的准备第十六条执行局收到立案庭移送的案件后,综合科内务组应当在2日内完成收案登记、初步审查工作。符合

7、立案条件的,应当在2日内移送相关部门执行。不符合立案条件的退回立案庭处理。第十七条内务组在收案过程中遇被执行人隐匿、转移财产的,应当立即交执行科控制组采取执行措施。情况非常紧急的,应当立即交指挥中心快反组采取执行措施。第十八条内务组分配案件原则上随机进行。出现同一当事人的系列案件等特殊情况的,应报请综合科科长和分管副局长指定分配。第十九条案件需要依法委托执行的,内务组应当在收到案件后10日内办理相关手续,并将案卷妥善保管。结案时机成熟时,由内务组完善结案手续后送综合科归档组。第四章财产调查与控制第二十条执行科外调组收到案件后,应当在3日内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

8、通知书和财产申报通知书,同时启动财产调查措施。对于被执行人不履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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