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品】工厂管理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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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厂管理培训.预门课程热线(讲师助理):手机:18749492090第1条为促进工业发展,健全工厂管理及辅导,特制定本法;本法未规定者,适用其他法律之规定。第2条木法所称工厂,指有固定场所从事物品制造、加工,其厂房或厂地达一定面积,或其生产设备达一定电力容量或热能者。前项所称从事物品制造、加工之范围、一定面积及一定电力容量、热能,由屮央主管机关公告之。第3条木法所称主管机关:在屮央为经济部;在直辖市为直辖市政府;在县(市)为县(市)政府。第4条主管机关权责划分如下:一中央主管机关:(-)工厂管理辅导法令及工厂设厂标准Z拟订或订定。(-)办理工厂设立许可、登记及其撤销、注销、废止

2、事项。(三)全国及齐行业别工厂Z调杳。(四)中请抄录全国工厂登记资料之准驳。(五)择定行业别,对工厂实施辅导。(六)违反本法规定工厂处理Z查核及督导。(七)其他工厂管理、相关业务之辅导及监督事项。二直辖市、县(市)主管机关:(-)辖区内工厂Z调杳。(-)中请抄录及证明辖区内工厂登记资料之准驳。(三)辖区内工厂歇业及申报无法复工之处理。(四)辖区内工厂辅导Z实施。(五)辖区内工厂违反本法规定之处理。(六)其他经中央主管机关指定之事项。第5条工厂之设立许可、登记与其撤销、注销、废止及相关业务事项,屮央主管机关得委讦直辖市、县(市)主管机关或其他政府机关办理。前项业务经委任后,其申请

3、事项由受任机关办理。第6条工厂隶属Z事业主体,得为独资、合伙、公司或依法令规定得从事制造、加工Z其他法人。第7条工厂应以其隶属之事业名称为厂名;一事业有二厂以上者,应标示厂别。第8条工厂应置工厂负责人;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不得为工厂负责人。工厂负责人应在国内有住所或居所。第9条设立工厂所使用之土地,以利用都市计划工业区、非都市土地编定丁种建筑用地、依法编定开发Z工业区或其他依法令规定可供设厂Z土地为限。第10条工厂设厂完成后,应依本法规定申请登记,经主管机关核准登记并发给工厂登记证后,始得从事物品制造、加工。但国防部所属军需工厂,不在此限。国防部所属军需工厂改制为公、民

4、营事业工厂时,应于改制之日起三年内依本法规定办理登记。工厂有下列情形Z—者,应于设厂前取得设立许可:一依法律规定,设厂应经工业主管机关许可者。二基于工业均衡发展、资源合理利用或节约能源等政策,经中央主管机关公告应经其许可者。第12条工厂经许可设立者,应依核定期限办理工厂登记,逾期原许可失效。前项核定之期限,以二年为限。但因正当理由而不能如期完成者,得于期限届满前申请延展,每次延展期间不得超过一年,并以三次为限。第13条工厂申请设立许可或登记,应载明下列事项:一厂名、厂址。二工厂负责人姓名及其住所或居所。三产业类别。四主要产品。五生产设备之使用屯力容量或热能及用水量。六厂地及建筑

5、物而积。七其他经屮央主管机关指定公告应登记之事项。前项第三款产业类别,由中央主管机关公告Z。第14条工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取得设立许可或变更设立许可:一依环境影响评估法规定应实施环境影响评估,其相关环境影响说明书或环境影响评估报告书未经环境保护主管机关核准者。二违反土地使用管制规定者。三厂房利用违章建筑或违反建筑物使用用途者。四经屮央主管机关依第-1•七条第一项第二款公告停止受理工厂之新设者。工厂冇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办理登记或变更登记:一产甜依法令禁止制造者。二违反土地使用管制规定者。三厂房利用违章建筑或违反建筑物使用用途者。四属环境保护主管机关指定之事业种类、范围及规模

6、,其相关环境影响说明书、环境影响评估报告书或污染防治计划未经环境保护主管机关核准或同意者。五订冇设厂标准之工厂,其设备不符合该标准者。六依法律规定产甜之制造应先经许可而未获许可者。七依第十一条应先屮请取得设立许可而未获许可或经许可后未依核定内容建厂者。八经中央主管机关依第十七条第一项第二款公告停止受理工厂之新设或既有工厂之扩充者。第16条工厂设立许可事项冇变更时,工厂负责人非经取得变更设立许可,不得办理工厂登记。工厂登记事项有变更吋,工厂负责人应办理变更登记。工厂迁移厂址或变更产业类别,应重新办理工厂设立许可或登记。第17条中央主管机关基于工业均衡发展、资源合理利用、生态环境及

7、公共利益维护,或因应国际公约、协定等政策需要,得采行下列措施:一于许可工厂设立或核准登记时附加负担。二择定产品或地区,公告停止受理工厂之新设或既有工厂之扩充。三择定产品或地区,公告强制既冇工厂之减量生产或停止生产。前项第一款之附加负担,由屮央主管机关公告之。第一项第二款及第三款,中央主管机关应于报请行政院核定后实施。第一项第三款强制既有工厂之减量生产或停止生产,政府得予补偿;其补偿办法,由中央主管机关定之。工厂违反第一项第一款之负担时,中央主管机关得命令限期改正或停止其行为;届期不改正或停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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