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校方责任保险赔案处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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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泰安市校方责任保险赔案处理办法为了提高校(园)方责任险赔案的理赔质量和处理效率,增强理赔服务水平,加强与校(园)方的业务沟通,细化涉案处理程序,依据保险条款和理赔实务规程,经同责意险部会商,与泰安市教育局充分沟通,特制定本办法。一、索赔案件的处理程序(-)校(园)方发生学生伤害后,校(园)方根据学生的具体出险原因、经过和伤情,由具体负责校方责任险的人员对是否构成保险责任作出初步判断,分清是否属于校(园)方责任。若属于保险责任或校园方不能认定责任的,应及时向95518理赔专线服务电话报案,同时负责保护

2、现场,并向所属地校方责任保险管理部门汇报情况,留存出险学生或其监护人向校方提出的书面申请,出具本校的出险事故经过说明,填写《出险索赔通知书》。(二)保险人理赔查勘人员接到95518专线的查勘调度后,应在第一时间及时联系校方报案人员,问明事故基本情况、学校的详细地址和受伤学生的治疗医院,同时与校方经办人员确定具体查勘时间。(三)理赔查勘的具体工作要求理赔查勘人员应到校方详细调查受伤学生的具体出险事故情况,初步确定保险责任。对属于保险责任范围的,及时查勘受伤学生的具体伤情,认真填制《医疗跟踪调查表》、《

3、理赔服务告知书》,为理赔案件的后续处理搜集理赔资料与理赔信息。查勘完毕后,查勘人员应确定保险事故校方承担的责任及责任比例并与校方经办人员及时沟通,告知索赔应提供的具体索赔资料和后续处理程序。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案件,要向校方说明原因,做详细的解释服务工作,并出具案件拒赔通知书。查勘人员负责索赔案件的全程管控与服务监控。(四)建立市级会商制度,会商人员由校方责任险的市级教育主管部门和保险公司相关人员组成,按照需要对疑难案件和保险人或被保险人存有异议上报的案件,进行会商研究,决定理赔事宜,确定具体处理意见

4、和办法并形成会议纪要。会商会议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也可根据工作需要临时召集。如遇市级会商无法解决的案件可上报省公司、省校方责任保险教育主管部门和北京联合经纪山东分公司。(五)经保险人确定和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协商沟通,并经会商仍不能确定保险责任或存有较大争议的疑难案件,提请受害人通过诉讼程序进行处理,索赔时应当提交法院判决书。二、索赔案件应提供的资料(一)涉及受伤(不含伤残)的案件1、保险单及投保在册学生人员清单。2、国家、省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学校办学的许可证(可略);3、被保险人的索赔申请及索赔清单、事

5、故证明(其中事故证明由学校或乡镇教办盖章)。4、受害人或监护人向被保险人提出的书面索赔申请、双方调解协议。5、仲裁书或法院判决书(通过诉讼程序进行处理的)6、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保险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费用收据、诊断证明、病历、处方签、用药清单等资料。7、承保机构认为有必要的其他证明材料。(二)涉及伤残或死亡的案件除提供(一)项的资料外,还需提供:1、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伤残鉴定机构或社会中介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伤残鉴定书、死亡证明、销户证明等;2、受害人的户籍证明;3、护理费、交通费、

6、残疾器具费证明与相关费用凭证等。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理赔客户服务中心2011年3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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