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退休返聘中的返聘单位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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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议退休返聘中的返聘单位责任摘要:本文简要分析了退休人员退休返聘在法律上的性质及就这类人员在工作中受伤应该如何赔偿提出自己的观点。关键词:退休返聘;返聘单位;责任;法律性质中图分类号:D922.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5)17-0165-02一、引言随着人们物质生活和健康状况的提高,越来越多的有一技Z长的退休人员退休返聘继续在原单位发挥“余热”,这些退休人员在工作中受到人身伤害的情况也越来越多,而理论上和司法实践中对退休人员在退休返聘屮受伤如何赔偿争议很多,司法机构

2、和劳动行政部门的做法也不一致。二、退休人员退休返聘在法律上的性质及特征(-)退休人员退休返聘在法律上的性质退休人员退休返聘在法律上属于民事雇佣关系,这点在理论和司法实践中是没有争议的。普通的雇佣关系一般具有如下特征:1•雇佣关系的双方主体具冇平等性,不具冇隶属性。在雇佣关系屮,雇员除了按雇主的指示和要求提供劳务外,不需耍遵守雇主的规章制度、员工守则,也不需要遵守雇主的考勤制度,与雇主不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2•雇佣关系具有财产关系和一定的人身依附关系。在雇佣关系中,雇员按雇主的指示和要求出卖劳

3、动力,雇主按约定支付劳动报酬。雇员对雇主有一定的人身依附关系主要体现在雇员需按雇主的指示和要求提供劳务,雇员提供劳务只能由自己提供,一般不由他人代替。3•雇佣关系更体现双方主体意思自治,国家行政干预较少。在雇佣关系中,雇员除了在雇主提供的劳动场所提供劳务外,至于什么时候如何完成雇主要求的劳动任务,雇员都有较大的自主决定权,雇员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灵活安排。(二)退休人员退休返聘在法律上的特征退休人员退休返聘与一般的雇佣关系不同,属于特殊的雇佣关系。在退休人员退休返聘所形成的雇佣关系中,除了退休

4、返聘人员不是劳动法上的劳动者之外,但其所形成的雇佣关系更接近劳动关系,理由如下:1.退休返聘人员与返聘单位存在人身隶属关系。退休人员退休返聘,一般在返聘单位担任一定职务,冇明确的分工和任务,要遵守返聘单位的员工守则、考勤制度等各项规章制度,与返聘单位形成管理与被管理、支配与被支配的关系,所以在这种情况下,退休人员与返聘单位存在人身隶属关系。2•退休人员是长期、持续、稳定地在雇主处工作。退休人员由于身体条件好又拥冇一技之长,退休后如果继续工作,一般都是一年以上甚至几年,有的长达十儿年,主要因为这类

5、退休人员一般具有丰富的工作经验,这正是单位所需要的,所以退休人员愿意继续工作,返聘单位也希望他们能长期、持续、稳定地在单位工作。3•退休人员退休返聘,在返聘单位也享受该单位的许多福利待遇,与该单位的员工一起享受奖金、津贴及单位在各种节日发放的礼物,退休人在该单位也享受休息休假的权利,有些退休人员没有缴纳满社保的,返聘单位也会继续给他们缴纳社保。退休人员退休返聘所形成的雇佣关系的上述这些特征,都是一般雇佣关系不具有的,在工作中,这些退休人员受伤也不能简单适用雇佣方面的法律法规进行赔偿。三、退休人员

6、在工作中受伤如何处理退休人员退休返聘继续工作时,在工作屮受伤如何处理,理论上有争议,司法实践中也没有统一的做法。理论上,大多数人还是认为退休人员退休返聘属于民事雇佣关系,其与返聘单位没有建立劳动关系,其在工作中受伤不适用《工伤保险条例》,应由《合同法》和《侵权责任法》进行调整。也有人认为这种特殊的雇佣关系可以适用《工伤保险条例》。在司法实践屮,退休返聘人员在工作屮受伤,除了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夕卜,对于是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中央的司法机构、劳动社

7、会保障机构及地方司法机构、劳动社会保障机构均有支持、反对及参照适用的做法。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在《关于退休人员与现工作单位之间是否构成劳动关系以及工作时间内受伤是否适用问题的答复》([2007]行他字第6号)原则上同意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第二种处理意见即“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笫2条、第61条等有关规定,离退休人员受聘于现工作单位,现工作单位已经为其缴纳了工伤保险费,其在受职期间因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

8、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二)(浙高法民一【2014】7号)第十四条“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在工作屮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其向聘用单位主张工伤保险待遇的,应否支持?答;劳动者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仍接受单位聘用的,其与聘用单位Z间构成劳务关系,劳动者因公伤亡或者患职业病而向聘用单位主张工伤保险待遇的,不予支持。但劳动者尚未享受基本养老待遇或者领取退休金,且聘用单位已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用,其工伤保险待遇应了支持”。根据上述两个法律文件,最高人民法院和浙江省高级法院均认为在聘用单位为退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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