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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1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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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析法国行政赔偿责任的演变作者:闫敏学号:20114176112011级宪政班【摘要】行政赔偿责任制度,是衡量一个国家行政化水平的重要尺度,它体现了一国政府对公民权利的保障情况。法国作为世界上行政责任赔偿制度最为发达的国家之一,早在19世纪70年代就废除了I家豁免权,建立了相对完善的“行政责任”理论。尤其是法国行政责任中的无过错责任,不论是对法国还是对世界行政国家的建立都产生了重大影响。关键词:法国;国家赔偿的豁免权;行政责任;无过错责任行政赔偿制度作为一种法律监督,更是作为行政行为监督的重要方式之一。行政赔偿是行政监督的最后一道防护栏。而法国作为行政赔偿最为发达的国家之一,其
2、发展大致可分为三个重要阶段。一、国家赔偿的豁免权的衰落国家赔偿的豁免权通常被简称为“国家豁免权”,但是后者与现代国际法上的国家豁免权有很大的区别,尽管名称一样。因此不能将二者混为一谈。现代国际法中的国家豁免权应用于国家与国家之间,涉及国家的主权问题。而行政法中的国家豁免权则应用于国家与公民之间,涉及行政赔偿问题。因此二者在应用主体上有很大的差异。法国在1870年之前,政府对民事责任一直享有国家豁免权,除非官员行为完全超越了职务范围。宪法保护官员的不承担个人责任。然而这会使得公民的利益极容易遭到政府的侵害并且也不能获得法律的救济。更为糟糕的是这会使得行政权力迅速膨胀,滋生行政系统
3、内部的腐败。显然这不可能使得社会稳定发展,必然会造成公民与政府之间矛盾激化。而法国大革命和《人权宣言》所确立的保护人权和建设法治化国家的目标不能实现。这也是资产阶级所不愿看到的。为了进一步巩固革命的胜利成果,资产阶级必须处理好人民与政府的矛盾。因此政府的赔偿责任的豁免权的废除也是大势所趋。因此在1873年,“布朗柯决定案”中,法国明确抛弃了国家豁免权理论。同时“布朗柯决定案”也使得法国出现了民法与行政法两种不同的行政责任规则和行政问题由国政院专门处理的基本原则。可以说“布朗柯决定”在法国行政法历史发展上具有划时代的重大意义,为法国在之后的行政责任理论的发展奠定了重要的基础。相比
4、较法国,美国直至1960年才取消行政官员个人对侵犯宪法权利的普通法豁免权o现在公务官员不再享有绝对的豁免权推定而只享有有限的豁免权。那么为什么美国会比法国晚了将近90年才会抛弃国家豁呢?笔者认为主要有以下几点原因。(一)两国司法审查的范围不同。美国对于行政行为的审查仅限于形式方面,因而当事人具有纠正违法与错误行为的可能性。但是当事人却不能获得赔偿。因为此种审查,不能涉及实质内容,因此也无法衡量违法行为给当事人造成的损失。而法国的司法审查是审查行政行为的两个方面:合法性与行政责任。因此行政法院必须深入具体的案件,审查行政行为的实质性内容。因为审查范围的不同也会引起两国行政审判的法
5、律原则不同。美国法院遵循合理性审查原则,要求行政行为符合社会功利主义原则,即符合公共利益,这也致使法院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重视社会公共利益,而忽视行政行为给个体利益造成的损害。而法国的行政审判原则是法律普遍原则,它要求原则要被应用在具体的案例中,且审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与合理性两个方面。审查的范围不同最终会导致美国会迟于法国抛弃国家豁免权。(二)法国拥有独立的行政法院,行政法院必须必须根据成文法律,案例或者法律基本原理独立审判行政案件。只有独立性才能保证中立性;无论是政府委员还是国政院都表明了这一点。因此行政法院就会形成自己的审判规则,从中立性的角度去衡量公民与政府之间的利益纠纷
6、。而且法国没有成文的行政法典,行政案件的审理具有灵活性,且上级法院的判决对下级法院的影响不像美国那么大。国政院根据实际情况,顺应发展趋势,灵活审判案件。而美国没有独立的行政法院,行政纠纷也是由普通法院一并进行审理。因此行政案件的很多审理原则也会借鉴民事审判的经验,这会导致行政案件的审理没有自由发挥的空间。普通法院兼具民事,行政,刑事案件于一身的审理,很难突破行政案件原有的审判框架。因此行政案件的赔偿责任就带有明显的保守性。所以美国很难突破自己原有的归责框架。二、行政责任理论——合同责任与侵权责任(-)行政合同责任行政合同与普通合同的区别在于,前者必须与公共服务有关和政府保留了特
7、殊效力。提到合同,必然会想到违约责任。如果行政机构为了公共服务的需要,必须要改变合同的条款,为此而给相对人造成损失时,政府机构也应该补偿相对人的损失。行政合同责任是在民事合同责任理论基础上发展而来。假如行政机构随意修改合同,而只是假借为公共服务的幌子,那么势必会造成私人权利遭到侵犯,这也会破坏市场的和谐与稳定。(二)侵权责任这里所说的侵权责任实质就是过错责任。但是在法国行政责任中的过错责任,仅指“公务过错”。“公务过错”与“个人过错”不同,“个人过错”其实就是民事侵权,是平等主体之间的侵权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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