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资格继承与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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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资格继承与公证【摘要】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日趋完善,股东资格继承已成为公司法律纠纷中的常见问题,其引发的探讨也络绎不绝。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资格继承问题,在理论上一直颇有争议,在实践中也有不同的做法。修订后的《公司法》第76条在遵循继承法的基木旨意基础上承认了股权继承,当然是包括股权的财产性内容和股东资格内容在内的整体继承。同时,考虑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特点,又允许公司通过公司章程另作规定,予以限制或排除。【关键词】股东资格股权继承公证近些年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资格继承问题逐渐成为一个影响股东利益,进而影响股东投资积极性的常见问题。长

2、期以来,学术界对股东资格能否继承的问题众说纷纭,随着2005年《公司法》的修订,其第76条明确规定,“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此规定弥补了以往立法中的空口,旨在保障继承人的合法权益以及公司运作的效率。但是该规定缺乏可操作性,自由继承模式在一定程度上忽视了对冇限责任公司人合性的保护,不利于公司的稳定发展,股权继承制度仍需进一步完善。一、股东资格性质股东资格,又称股东地位,是投资人取得和行使股东权利,承担股东义务的基础。要想理解股东资格的内涵,首先必须了解它的性质。1、股东资格非人身权。首先,股东资格不是人格权。人格权是指存在于权利人自

3、身人格上的权利,即以权利人自身的人格利益为标的之权利。人格权因出生而取得,因死亡而消灭,不得让与或抛弃。其外延包折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等。然而,股东资格并非以权利人自身的人格利益为标的,也并非不得让与或抛弃。因此,股东资格在性质上不是人格权。其次,股东资格非身份权。身份权是民事主体基于特定的身份关系产生,并由其专属享有,以体现的身份利益为客体,为维护该种关系所必需的权利。其外延包括配偶权、亲权、亲属权、监护权、荣誉权和著作人身权六种具体身份权。可见,股东资格与身份权至少存在三个方面的不同:第一,身份权基于身份而生,先有特定的身份关系而后产生相应的身份权,后者是前者的基础和条件。而股东资

4、格和股权同时发生,两者之间无先后之分,不互为存在的条件。正如所有权人的身份或资格同时意味着所有权的存在。如果以拥冇股东资格的人才拥冇股权为理由,认为股东资格是一种身份权,那么,所有权同样也应归入身份权之列了。第二,股东资格与身份权中的“身份”分别属于法律关系中的不同范畴,不可相提并论。“身份”是身份权法律关系的客体范畴,相对于身份权,“身份”是身份权的直接客体。而股东资格在股权法律关中属于主体的范畴,相对于股权,股东资格意味着行使股权的主体。第三,身份权具有强烈的依附性、专属性特征,与权利主体不可分离,权利主体死亡必然导致身份权消灭。股东资格可以脱离权利主体而存在。股东因让与丧失股东资格

5、,受让人因受让继承原股东资格。2、对股东资榕身份性的解读。虽然股东资格不是身份权,但属于股权法律关系的主体范畴,具有某种身份性。所谓身份性,即特定民事主体与某一事物之间存在某种特定联系的标识属性。如成员对于团体,物主对于特定物等等。股东资格是成员与团体之间的关系,表明了股东对公司的身份性。但是,这种身份性与人身权中的身份权不同。身份权是特定民事主体Z间非财产内容的关系。股东资格是股东与公司Z间的归属和支配的关系。二、股权与股东资格的关系股东资格是股权中非财产性权利的集合体,是股权内容的一部分。股权是具有股东资格的人所享有的权利,股东资格是享有股权的前提,即股东资格是股权的外在表现,而股权

6、是股东资格的内在本质。但在《公司法》第76条中“股东资格”指的就是股权,不仅包括股权中的非财产性权利,也包括股权中的财产性权利。事实上,“股权”与“股东资格”虽然用语不同、表述的角度不同,但表达的是一个含义,都是讨论股东与公司的关系问题。因此,“股东资格”的含义不应再是股权中非财产性权利,而应该就是股权。三、股东资格继承的现存问题1、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是否成为股权继承的障碍。有限责任公司的性质介于股份冇限公司与合伙企业之间,兼冇人合性与资合性,资本的联合和股东间良好的信赖关系是公司两个不可或缺的信用基础。因此,如何平衡有限责任公司资合与人合的关系成为各国公司立法价值取向确定的重要标准。

7、具体到本文的论述之中,即为有限责任公司人合性与股权继承的冲突与协调。有的学者认为,导致有限责任公司股权不可继承性的因素是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基于股权的可让与性,只有经其他股东同意,有限责任公司股权才可以由被继承人的合法继承人继受。笔者认为上述观点冇待商榷,其一,我国《继承法》第3条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该法并未做除外规定,由此可见,只要是属于被继承人的合法财产即为继承标的。如前所述,股权本质上是一种非专属性的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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