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我国之无罪推定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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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论我国之无罪推定原则【摘要】无罪推定原则在西方国家已冇二百多年的历史,早已成为当代国际社会公认的一项人权保障的基木原则,也为现代法治国家所普遍确认。本文拟通过对我国实行无罪推定原则的必要性的分析来说明我国应全面实行无罪推定原则;另外,结合相应的发条及刑法理论来阐述无罪推定原则在中国的贯彻中存在的问题并就该原则在刑事诉讼法中的完善提出自己的思路。【关键词】无罪推定,概念,基本精神,具体规定,完善一、无罪推定原则的概念及基本精神关于无罪推定的概念,世界各国由于文化背景、法律渊源等因素的不同,在表述上也就不尽相同

2、。但就各种表述综合分析后可以发现,无罪推定原则具有一个相对稳定的内核,即犯罪嫌疑人在未被发生法律效力的法院判决确定有罪以前,应当认为他是无罪的人。无罪推定原则最早可以追溯到古罗马法“有疑,为被告人的利益”原则。第一次对无罪推定原则的概念作出完整总结的则是意大利刑法学家贝卡利亚,他在1764年所著的《论犯罪与刑罚》一书屮指出:“在没有作出冇罪判决以前,任何人都不能称为罪犯,而且,在没有肯定被告人确实违反了所应遵守即保证予以保护的条件以前,社会就不能对他进行保护/二、无罪推定原则在我国诉讼法中的具体规定(一)无罪

3、推定原则在我国的确立。在我国,无罪推定原则经历了一段非常曲折的发展过程。关于是否确立无罪推定原则,在我国曾有两次大的辩论高峰,“第一次是50年代后期,有学者提出应批判地吸收无罪推定原则。由于'反右'扩大化的冲击,这一原则被作为资产阶级学说而遭到全面否定。第二次市70年代末80年代初刑事诉讼法颁布前后,一些学者认为应批判地继承无罪推定原则,而也有人认为其实资产阶级自山化言论。”(二)日前刑事诉讼法对无罪推定原则的部分吸收。首先,明确不得将未经人民法院确定有罪的人作为罪犯对待。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取消了检查机关免予

4、起诉(定罪免诉)制度,也就进一步确认,在中国有权确定一个人有罪的机关只有人民法院,从而使审判权不再分离,使确定有罪的权利得到统一行使。同时,强调了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的人不是犯罪人,立法将在此之前的被追诉对象称作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而不叫做犯罪人、犯人或“人犯”。以上的规定和称谓都符合“定罪权归法院”以及在整个刑事诉讼过程中以推定无罪作为基木的出发点来对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无罪推定原则Z基本精神。(三)明确而口详细地规定了疑罪从无。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40条第4款规定体现说,控诉方对于疑案可以选择不控诉,

5、部分反映了有疑则冇利于被追诉一方的精神。同时,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62条第3项规定对于某一被告人,人民法院耍么作出有罪判决,要么作出无罪判决,彻底否定了以前有罪推定前提下的疑罪从挂、疑罪从轻的做法。根据第162条的精神,不仅明确要求人民法院做到疑罪从无,而口•不允许法院在证据没有疑问,仅仅因为证据不足的情况下将案件退回检察机关补充侦查。该规定使控诉责任明确,最终效果仍然反映出证据有疑时作出有利于被告人处理的疑罪从无规则。最后,诉讼中控、辩、审三方的关系模式更符合无罪推定原则的要求。无罪推定原则具有平衡刑事诉

6、讼中控、辩双方诉讼地位的作用,使控辩地位趋于平等,因而造就了刑事诉讼中“等腰三角形”式的控、辩、审三方的关系模式。控、辩处于底角位置进行平等对抗,而审处于顶角位置从事中立裁判,因此法官的中立也是无罪推定原则的应有之意。三、无罪推定原则在我国的立法及司法中的完善(一)应把判罪前被推定无罪的权利作为宪法权利加以确认。这是因为,首先,法律中的无罪推定原则本身就是为了保障公民权利的需要而诞生的。在封建专制时期实行有罪推定,被告人没有人权可言,资产阶级为了同封建司法制度作斗争,从保护人权的角度出发,侣议并确立了无罪推定

7、原则。可见,自无罪推定原则产生之日起就带有鲜明的保障人权的目的。其次,“无罪推定原则的基木意义在于肯定公民的基木人格尊严和不受不公正定罪的基本权利,”正如前苏联法学家所言“无罪推定是比刑事诉讼更高层次的体系的组成部分,它说明的不是刑事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它是公民一般法律地位的因素。”因此该原则应作为宪法内容出现。(-)在刑事诉讼立法上完善无罪推定原则。(1)应在刑事诉讼立法上确立“沉默权”规则。在我国刑事诉讼法上确立“沉默权”规则是相当有必要的,首先,长期以来在我国的刑事诉讼中,被告人的“口供”往往被认

8、为是定案的关键证据,导致司法机关在侦查阶段为了获取口供,不惜采用刑讯逼供等不人道的手段O其次,从被告人的诉讼地位来看,在现代刑事诉讼中,被告人是诉讼当事人,与控诉方的诉讼地位相当,因此,被告人不承担陈述的义务。如果被告人不享有沉默权,那么被告人与证人就没冇区别了,被告人实质上就成了诉讼参与人,乂回到了自证其罪的境地。最后,从控辩平等的如度来看,控辩平等是无罪推定原则的基本要求。而在我国的刑事诉讼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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