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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11-24
《浅论我国现行环境保护法中法律责任规定之不足与完善__经济法论文》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1、浅论我国现行环境保护法中法律责任规定之不足与完善关键词:环境保护法;法律责任;不足;完善内容摘要:时代的呼唤以及法本身存在的问题使得我国环境保护法必须了以修改完善。环境保护法屮法律责任的规定必须体现其基本精神和指导价值,但是我国环境保护法小法律责任的规定存在定位不准、主体狭窄、内容模糊、失衡等情况。必须以确立环境责任、义务本位为出发点,着手完善环境保护法的基本原则、制度和方法,才能实现其应有目的,才能保障人与白然的和谐以及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环境法律责任制度是环境法律制度的一个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没有环境法律责任制度作保
2、障,环境法律、法规设定的各种环境义务就如同“环境道徳”的宣示,难以实现其调整社会关系的功能,更难以实现环境法的立法目的。法律在规定权力、权利和义务的同时必须明确相应的法律责任,以规范或约束权力、权利的行使以及义务的履行,防止权力、权利的滥用或玩忽以及义务的懈怠而保障正常的社会秩序得以维护。一、环境保护法屮的法律责任定义及特征关于法律责任的定义,在目前法学界存在有如下儿种观点:处罚说;后果说;责任说;否定性评价说;义务说;负担说;等等。义务通常被解释为公民或法人按法律规定应尽的责任,可见责任与义务是存在重合Z处的,责任比义务
3、具有更广泛的意义。笔者认为上述观点都不能完全明确法律责任Z应有内涵。基于对责任与义务关系的分析理解,笔者认为在传统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屮,除了专章明确的法律责任外,其他的义务性或职责(政府的义务)性规范也可以理解为法律责任规范。因此,法律责任是指法律规定的公民或法人应当履行的行为,以及违反法律规定而由国家机关强制责任者承受的否定性评价或和应的处罚、惩罚或制裁。那么,环境保护法中的法律责任就是指在环境保护法屮规定的公民或单位应当履行的行为,以及违反法律规定或虽未违反法律规定造成环境污染或破坏的,而由国家机关强制责任者承受的否定性
4、评价或相应的处罚、惩罚或制裁。综合对此概念以及对环境保护法本身的分析,可以总结出环境法律责任的儿个特征:(1)是基于法律的明文规定,而不是基于某个人或单位的意志随意确定的。(2)法律责任包含两种含义:一是法定的公民或单位应当履行的行为;二是责任者应当承受的否定性评价或相应的处罚、惩罚或制裁。(3)法律责任从形式上來说包含环境民事责任、环境行政责任和环境刑事责任。(4)环境责任主体包含一切社会主体,而不是其中的某一部分。(5)承担不利法律后果的责任者Z行为不一定违反法律规定。(6)追究不利后果法律责任的机关是相应的行政机关以
5、及司法机关。(7)追究不利后果法律责任实行的是无过错责任原则。但是经过比较分析,笔者发现在我国现行环境保护法中法律责任的规定却不够全面、不够明确具体,甚至在某些方面存在着失衡与不足。二、我国现行环境保护法中法律责任规定的不足分析我国现行的环境保护法本身就存在着诸多不足Z处,虽然它曾经发挥过自己应冇的历史作用,但是“在经历了二十年的环境和社会变迁Z后,在经历了法律规范与社会实践Z间的相互适应和检验Z后”,它已经凸现出诸多不足与缺陷,在各项单行环境法律不断完善的悄况下,“己无法含摄和统领整个环境法律体系的内容和精神,无法对环境
6、法的各个领域进行综合与协调”。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以下简称《环保法》)仅六章,四十七条,格式简单,内容笼统,如此“瘦身”似冇立法应付Z嫌,那么英中的法律责任Z规定存在缺陷也就不足为奇了。(一)责任标准定位业已不准1.我国现行环境保护法实际上就是一部污染防治法,环境保护法通篇都在倾斜性地叙述污染防治与处罚。《环保法》笫1条就总纲性地明确捉到“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笫四章虽名为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但从第24条至笫34条都是在强调如何防治污染,而对其他公害没冇捉及,对于什么是公害以及公害包含的范围更是没冇提及,造
7、成了真正冇公害发生时而于法无据。第五章法律责任中大多规定的是造成污染应当承担的不利后果和承受方式以及强调环保行政主管机关对污染环境者而享冇的管理权限。这就给人们这样一个“印彖”——坏境保护法屮的法律责任仅为:污染者因其不法的污染行为而应承担不利后果,坏保行政主管机关因此应当履行相应的防治职责。而随着社会和白然状况的不断改变,坏境法不应再是简单的坏境管理法,不应再是污染防治法,也不应是污染防治法加自然资源保护法,而应是以坏境承载力为基础性判断、以循坏型社会为路径的确保人与自然和谐的基本法。2.环境保护法中确立的是行政机关(特
8、别是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权力本位观”。虽然环境保护需要确立政府机关一定的权力,但这种观念对政府的不利行为规范或约束力要小得多,因为他们很难自己放弃已经既得的权力利益。如《环保法》笫二章体现的是环保行政主管机关对环境污染的行政监怦管理职权,即使在第三三章和第四章中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应主管部门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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