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我国公民宪法权利的诉讼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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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论我国公民宪法权利的诉讼制度作者简介:卢作义(1985-),辽宁省本溪市南芬区人民检察院科员。【摘要】宪法权利又称为基本权利,对经济的发展以及公民的生存起着至关重要的意义,随着明确确立市场经济体制、提出依法治国的方略、公民的权利意识、以及宪法观念的增强,人们对宪法民主权利给予更大关注。但我国宪法的现状在当前社会政治生活屮的作用和当代世界各国宪法发展的趋势发生了强烈的反差,加之不同时期不同侵权行为的增多,建立宪法权利诉讼还存在着一些问题。【关键词】宪法权利;宪法诉讼;违宪审查一、公民宪法权利诉讼制度概述(-)宪法权利诉讼的概念和特征宪法诉讼,一般认为,是指公民认为其基本权利一

2、旦受到国家机构及其公家机关丁作人员侵犯,山公民向法院提起以求得最终救济为目的的诉讼,而法院依据宪法受理案件并做出判决或裁定的制度。①宪法权利诉讼在理论上体现了宪法权利与诉讼机制在卅理解决违宪侵权纠纷,实现宪法权利司法救济这一问题上的内在联系。作为宪法诉讼的一种形式,宪法权利诉讼的基木内涵包括以下儿点:1.行使诉讼管辖权的机关是亨有违宪审查权或宪法审判权的专门国家机关。要对权利机关的行为的违法性进行全面的审查,政治性及法律性应该体现在是否侵害了宪法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之内,它的建立以在审查裁判机关是否超越法律的权威和政治的权威能力以及是否超越冲突双方利益的中立立场之上。2•只能是

3、权利能力的公民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及特定条件下的外国人及某些特定主体拥冇诉讼请求权的。在宪法权利诉讼中,只有受到侵害的社会成员才被宪法赋予诉权宪法权利的保护,而不赋予作为侵权者的国家机关以诉权。3.诉讼案件的被诉主体包括一切实施违宪侵权行为的国家机关、止当、社会团体和企事业组织。4•具有违宪侵权性质的立法行为、行政行为和司法行为的职务行为是诉讼标的。5•违宪侵权的行为给公民宪法权利造成了实际的损害是诉讼的理由。6.追究抽象的违宪责任是诉讼的结果。就是说,宪法权利诉讼作为一种特殊的诉讼形态,具体到判决方面表现为:它不规定具体的权利及义务也没有相应的惩罚措施,只是用撤销、拒绝适

4、用、取缔、弹劾等方式追究违宪者的宪法责任。(-)建立宪法权利诉讼制度的原因随着立法的保护范围不断的增多和完善,权利体系的日渐丰富,我国法律理论与实践和核心问题越来越体现在权利问题上。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社会生活中越來越多的深层次矛盾开始显现,各种形式的利益冲突也不断以表面化形式发展,公权力滥用所造成的侵权现象和由私权利滥用造成的民事侵权现象也不断随之增多。可是我国目前缺乏专门的宪法监督机构,加之部门立法尚不完备,因此宪法不能进入诉讼程序,宪法权利规范本身得不完整,在加上现有的宪法权利救济制度不够完善,违宪侵权现象一时很难得到有效的纠止。二、公民宪法权利诉讼制度面临

5、的诸多障碍首先,由于宪法立法的规范程度本身并不高,所以宪法司法的适用性遭到一定程度的制约。宪法基本权利规范本身的原则性和概括性的程度并不是很高,难以适应当今社会发展及对权利保障的需求。例如,对公民财产权保护的规定来说,目前仅限于保护公民某些方面合法财产的所有权,而对于债权、知识产权等权利尚存在空白。在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的条款中,规定了“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然而上述“禁止”的几种行为并没有完全涵盖人格尊严可能受到侵害的全部行为,这样就难以避免在权利保障上出现相当遗漏现象。其次,当前诉讼制度所存在的局限同样不利于宪法诉讼的有效顺畅运行。如果公民基本

6、权利受到侵害,目前仅能够通过提请宪法诉讼来纠正,而公民基本权利的被侵害,一定程度与国家机关和行政机关的行政管理活动具有联系。在实际生产生活中,行政机关的违法行为对公民基本权利产生的侵害,冇很多本身就体现于具冇一定约束力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上。然而,按照我国现行的诉讼制度,审判机关对行政规范性文件尚不具有的审查权,这就对宪法诉讼制度的根基形成了影响。我国要建立完备的宪法诉讼制度,确有必要赋予人民法院或其他机关对于行政机关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实质用查的权力。行政机关的相关的行为若违反宪法的规定、侵犯公民基本权利的,法院应冇权裁处因其违法性而确认该行为无效。再次,宪法制裁方式在实际操作中存

7、在局限。从我国当前宪法的规定看,撤销和罢免是宪法的两种制裁方式。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被撤销,也即宣布其无效。而罢免则是对违法、失职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制裁,它只能由法律规定的机关和单位行使。宪法诉讼中,制裁的形式一般分为两类:一是确认行为的违宪,因此其不能产生法律效力。在此种情况下,只要确认某种行为违反宪法规定,则此种行为可认定为无效。据此,公民被侵犯的权利便可顺理成章得到恢复。主要适用于国家机关、社会组织等侵犯公民宪法基本权益的决定、命令。二是要确认基本权利受侵犯的状态,从而进一步判定行为人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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