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民事送达制度的改革与构建

浅论民事送达制度的改革与构建

ID:46470706

大小:79.00 KB

页数:13页

时间:2019-11-24

浅论民事送达制度的改革与构建_第1页
浅论民事送达制度的改革与构建_第2页
浅论民事送达制度的改革与构建_第3页
浅论民事送达制度的改革与构建_第4页
浅论民事送达制度的改革与构建_第5页
资源描述:

《浅论民事送达制度的改革与构建》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1、浅论民事送达制度的改革与构建送达是诉讼价值——诉讼公正和效率的交叉点之一,也是两者冲突或协调的平台之一。诉讼价值间的内在冲突在我国改革送达措丿施的过程中明显地暴露出来,对诉讼效率的追求成为我国法院系统自上而下改革送达制度的根本动因。出于提高诉讼效率、减少诉讼成本的考虑,较多法院青睐于简化送达规则,送达程序的简化规定虽有提高诉讼效率的一面,但其对程序公止的损耗也是显而易见的,最突出的问题就是送达的安全性难以保证。如果能将送达坏节导致的错误成本控制在程序公正可接受的范围之内,基于送达所产生岀来的诉讼效率反过来乂会促进诉讼公正的实现。所以,在民事送达制度的改革屮,要合理地平衡诉讼公正与

2、诉讼效率的价値冲突。在当代司法体制下,严格的法律程序在实现程序公正价值的同时,也暴露出其阻滞诉讼效率实现的一•面。近几年来,在我国民事送达领域发生了一些引人注目而且是喜忧参半的变化。积极的方面是,送达制度通过改革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司法资源和司法需求之间的紧张关系,部分送达事务逐渐从审判事务中分离出来,成为纯粹的辅助性、程序性的事务,消极的方面则是,某些法院有关送达制度的改革尝试在一定程度上偏离了民事诉讼法预设的规则,这些改革的基木的倾向是缓解法院的送达负担而忽略了当事人应该享有的获得程序保障的权利。因此,如何合理地平衡诉讼公正与诉讼效率的价值冲突,充分实现程序止义,是改革的切入点

3、,木文拟就当前送达制度中存在的问题、送达制度改革的理论依据及改革构想作一浅显探讨。一、目前送达制度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我国《民事诉讼法》用八个条文规定了五种送达方式,即直接送达、委托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和公告送达,但法律规定的归于原则,送达的期限、地域范围、无法送达或未合法送达的处理及对有关责任的追究处罚制度等内容有待于进-步健全。立法的不完善使得法院在实践小难以操作,不利于法律规范性和统-性的实现。(一)直接送达难予操作根据《民事诉讼法》第78条之规定,“送达诉讼文书,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受送达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交他的同住成年家屈签收;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英他组织的,应当由法

4、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组织负责收件的人签收;受送达人有诉讼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签收;受送达人已向人民法院指定代收人的,送交代收人签收。”这是法律关于直接送达的规定。但在实践中,适用该法律存在三个问题:一-是经常有当事人(通常是被告一方)下落不明。表现为有的公民居无定所,有的单位是“皮包公司”,难以寻找他们的下落。二是冇的法律文书需要反复多次才能送达。这是由于当事人提供的地址不准确或者模糊所造成的,往往使法院的送达工作耗吋又费力,影响诉讼效率的提高。三是有关人员的身份难以认定。在实际生活中,一些公民的同住人不一定是家属;一些法人和其它组织内部工作人员

5、不一定有明确分工,因此可能出现送达签收吋互相推诿或送达无效的现象。(二)留置送达程序繁琐留置送达主要适用于被送达人无故或借故拒绝签收诉讼文书(调解书除外)的情况,带有一定的强制性。因此我国民诉法第79条对此作了严格的限制性规定:“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签收诉讼文书的,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rfl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即视为送达。”最高法院《适用意见》第82条又补充规定:“受送达人拒绝签收诉讼文书,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及其他见证人不愿在送达回证上签字或者盖章

6、的,由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情况,把送达文书留在受送达人住所,即视为送达。”2003年12月1H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对留置送达的场所由原來法律规定的住所扩大到受送达人的从业场所。从严格意义上讲,根据法律规定,适用留置送达有以下条件:一是受送达人拒绝接收诉讼文书,最直接的表现方式为拒绝在送达回证上签字或盖章;二是必须有见证人,无人见证的情况下不适用留置送达;三是见证人身份有着较为严格的规定,即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法院两名工作人员不能以一名工作人员实施送达,一名工作人员作为见证人的形式进行留置送达。笔者认为,对留置送达作出严格的程式

7、规定,要求留置送达时以有关基层组织或单位代表的实施见证行为为前提,其本身的积极意义在于限制法院送达职权的滥用。但我国民诉法只规定“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单位代表到场”。作为一条义务性规范,该义务的承受者是送达人,而有关基层组织或单位并无法定的见证义务,是否到场见证取决于其自觉性和法律意识。笔者认为,法院职权作为国家职权的组成部分,是必须履行和不容放弃的,因为对于国家而言,这是法院为完成国家赋予的审判职能而必须履行的职责义务。这就导致了在民事送达行为中,法院职能行为的完成取决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