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保险合同格式条款的解释原则

浅论保险合同格式条款的解释原则

ID:46468991

大小:81.00 KB

页数:6页

时间:2019-11-24

浅论保险合同格式条款的解释原则_第1页
浅论保险合同格式条款的解释原则_第2页
浅论保险合同格式条款的解释原则_第3页
浅论保险合同格式条款的解释原则_第4页
浅论保险合同格式条款的解释原则_第5页
资源描述:

《浅论保险合同格式条款的解释原则》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1、浅论保险合同格式条款的解释原则论保险合同格式条款的解释原则[摘耍]对保险条款的解禅歧义是发生保险合同纠纷的常见原因。新《保险法》第30条对适用“冇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解释”的条件和范用作了限制性规定。司法实践中,裁判机关对保险条款的解释应当坚持“以通常解释为前提、意思解释与表意解释兼顾、附加非格式条款优先、冇利保险相对■人解释”四项基本原则。[关键词]新保险法;保险条款;解释原则;修订价值冲图分号]D922.28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1004-3306(2009)12-0110-05保险合同属于典型的格式合同,保险条款是保险合同的核心内容,保险合同当事人

2、相互约定的权利与义务大都被囊括其中。当保险合同争议发生Z后,大都会ifli临“如何解释保险条款”的难题。在司法实践屮,法官与仲裁员的审理与裁判职能通常不仅体现为解释法律,有时还必然体现为解释合同。因而从这一•角度上讲,没有解释就没有司法。一、原《保险法》对保险条款解释规范的缺陷与不良后果我国原《保险法》①第31条规定:“对于保险合同的条款,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冇争议时,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作冇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这一法条是1995年6月30日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时就已经制订的一个原始法条。该法律

3、文件自1995年10月1日起施行Z后,虽然经丿力了1999年的《合同法》制订与实施,而《合同法》第41条也曾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了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捉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然而,2002年10月28F1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I•次会议修改《保险法》,対笫31条未作任何修正,使该法条被一直使用至新《合同法》施行前的2009年9月30Elo反观经2002年修正的原《保险法》第31条Z规定,不难发现具最人的立法缺陷就在于,对保险合同格式条款适用“冇利于

4、被保险人和受益人解释”的前提条件和适用范围未作限制性规定。这直接导致了司法实践中部分裁判机关适川原《保险法》解释保险条款时的断章取义和过度偏激——只要在保险合同争议中当事人双方对保险条款发生歧义,一律依据原《保险法》第31条“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解释”的规定,作出对保险人不利的解禅以及最终裁判。这样的裁判,通常都会被人们不假思索地称Z为“依法裁判”。原《保险法》第31条立法缺陷的存在,不仅玄接导致一些涉及保险条款解释的保险合同纠纷案件发生错误裁判,而冃还使得上述错谋裁判结论更具有一定的迷惑性和隐峨性。这种错误的思维方式与裁判结论,有时其至还被冠以“适用特别法优

5、先于一般法规则”②的美名。在司法实践中,上述错误裁判结论一但经最初一级裁判机构作出,通常就很难得到二审程序、审判监督程序、仲裁撤销程序的纠正。正文:如果说上述情形的出现,在1999年10月1日我国《合同法》生效之前尚属于无奈,那么,在《合同法》第41条作出“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禅”的规定并施行Z后,就完全应当首先依此规定处理保险合同格式条款歧义案件了。这是因为:第一,《保险法》最初制泄、生效于1995年,《合同法》则制左、生效于1999年,《合同法》的制定及生效晚于《保险法》四年,按照“后法优先于前法适用”的原则,即使在裁判保险合同

6、案件中认定出现“两法不一致”现彖,也应当首先适用《合同法》的规定处理案件;第二,“特别法优先一般法”原则的适用前提,应当是特别法与一般法对同一内容的规定不一致。在1995年《保险法》对“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的内容并未作规定、2002年也未增添该内容的情形下,所谓“两法不一致”的现象即无从谈起,在此背景下适用《合同法》处理案件是完全正确的。在司法实践中,正是由丁保险法的上述立法缺陷,才使人们对因保险条款发生歧义案件的处理产生误解,甚至使原《保险法》的立法缺陷成为某些图谋不轨的裁判者作出错误裁判的“正当理由”。二、新《保险法》修订保险合同条款解释规则的价值新《保险

7、法》第30条对原《保险法》第31条作了大幅度修订,对保险介同的解释明确规定为:“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合同条款有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合同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这是我国保险立法的一大进步,是我国的保险立法走向成熟、更加科学的体现。笔者以为,修订这一法条的社会意义与适用价值可以概插为以下三个方而:(一)新《保险法》对“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解禅”适用对象和范围的限定,可以防止扩张解释保险条款,实现矫止的公平新《保险法》第30条将“有利于被

8、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的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