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实训教研室2017-2018学年第二学期工作计划与民事抗诉申请书合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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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事实训教研室2017-2018学年第二学期工作计划与民事抗诉申请书民事实训教研室2017-2018学年第二学期工作计划民事实训教研室20**学年第二学期工作计划根据山东zd学院2017年教学工作要点以及民商法学院对教研室的总体安排和要求,结合民事实训教研室的实际情况,本学期工作计划如下:一、加强实践实训课程建设建设好实践实训课程是我校突出教学应用型大学的重要内容,也是法学作为应用型学科并强调学以致用的应有之义。目前实践实训课程在我校开设数量依然不能满足学生的选课需求,需要继续加强组织此类课程建设项目的立项和结项工作,组织实验实训课程规范化建设工作,继续开发实验实训课程,进一

2、步丰富学校实训课程资源,积极为建立具有我校特色的课程体系贡献力量。二、加强实践教学基地建设本学期协助本院完成在德州市若干县区法院和检察院系统建立实践教学基地的建设目标和任务。同时,加强学校与已有实践教学基地的联系,组织教师和学生到实践基地开展主题教研活动。另外加强与各优质企业及驻济商会协会的联系,为我院学生就业实习搭建平台和纽带。三、加强与济南市法律援助中心的联系(一)在之前的基础之上,完善刁d学院在济南市法律援助中心的大学生实践基地,组织本院学生在寒暑假期间进入援助中心实习值班;(二)济南市法律援助中心将于今年举办成立20周年系列活动,届时本院学生青年志愿者可以参与,本院教

3、师可以联合开展学术论坛,就当前热点法律援助问题进行研究;(三)可以接受济南市法律援助中心委托,由本院教师进行法律援助课题研究。三、参与本院创新创业教育工作学校要在二级学院成立创新创业教育指导委员会,具体组织本学院的创新创业教育工作。本教研室可以协助组织开展创新创业竞赛活动,积极参与申报省级或国家级创新创业项目。四、开展好教研室活动(一)组织实训教学方法改革的研讨活动在教学工作中,积极探索行之有效的方法,推进实训课程教学方式方法的改革。选取本教研室的相关实训课程作为教学方法改革的试点,及时听取学生的反馈意见。(二)组织学生开展网上观摩庭审以及法院旁听活动(三)与历下区司法局合作

4、,组织教师搞好人民调解工作研讨会(四)组织教师为本院学生做一场就业规划指导讲座五、做好本学期模拟法庭竞赛以及实习见习指导工作继续做好本院学生模拟法庭竞赛活动的指导工作;继续协助本院组织好毕业实习和暑期专业见习指导工作,强化见习阶段质量监控,完善见习考核,加强教师指导工作,确保实习见习教学质量。民事抗诉申请书民事抗诉申请书申请人:胡XX,男,1974年10月9日生,汉族,电话:186330XX住址:XX市桥西区工农路366号3号楼1单元401室被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行法定代表人:黄XX职务:行长住所地:XX市中山西路188号中华商务B座电话:6600XX/0

5、1XX申请人因劳动争议一案,不服XX市中级人民法院20**年石民二终字第0XX号民事判决书,依法申请人民检察院进行抗诉,具体事实和理由如下:第一节关于本案的基本事实20**年3月30日,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行单方终止与申请人的劳动合同,申请人不服提起劳动仲裁和诉讼。20**年6月,XX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年石民二终字第00054号民事判决,撤销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合同的错误决定,责令双方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判后,用人单位既不恢复申请人的工作,也不补发工资。申请人无奈之下向相关部门反映,后在XX市劳动监察大队的协调下,用人单位仅按最低工资标准补发了20**年4月到2

6、0**年6月的工资。申请人认为这种行为属于克扣工资的违法行为,理应承担法律责任,因此于20**年8月向XX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第二节当事人的的诉讼请求和争议焦点问题申请人的诉讼请求是:1、确认单位的支付行为属于克扣工资。2、依照双方劳动合同第三十条之约定补足工资(含奖金);3、依约支付经济补偿;4、依约支付赔偿金。在案件的审理中,用人单位针对上述诉讼请求进行了书面答辩,认为:其按照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工资的行为属于合法行为,不存在劳动者所称的克扣工资的情形。因此,不存在补足差额和支付经济补偿和赔偿金的问题。通过争议双方的陈述可知,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是工资补发的标准问

7、题,确定了工资标准,是否克扣工资就变得非常容易判断了。劳动仲裁和一二审均认定用人单位支付工资标准低于应得标准,但是只有劳动仲裁和一审认定克扣行为,二审法院没有认定克扣。因此,本次提请抗诉重点论述是否构成克扣行为。第三节相关行为的法律认定问题在讨论法律适用之前,首先对用人单位的两个行为的法律性质进行讨论。第一个行为:20**年3月30日,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劳动者单方终止劳动合同。该行为虽然从文字表述上为“终止”,但是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所确认的八年劳动合同期限(20**年石民二终字第0005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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