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省级产品质量监督检查承检机构

江苏省省级产品质量监督检查承检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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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江苏省省级产品质量监督检查承检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与依据】为加强对承担省级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工作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的监管,规范检验行为,提升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和《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工作质量分类监管办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承担省级产品质量监督检查丁作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下称承检机构)的确定、选择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市、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法开展的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工作参照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

2、【监管要求】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加强对承检机构的日常监管,确保其持续保证检验能力和工作质量。鼓励和支持承检机构采用先进技术,实行科学管理,不断提高检验能力和工作质量。第二章承检机构基本要求第四条【资格要求】承检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检验条件和能力,具有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批准的相应产品质量监督检验资格,在其范围内开展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工作,对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结果负责。第五条【检验要求】承检机构开展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工作应遵循科学、公正、诚信、独立的原则,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的要求。第六条【质量体系】承检机构应建立、实施并保持与其承担的产品质

3、量监督检查工作相适应的质量保障管理制度,并按其要求开展工作。第七条【人员要求】承检机构应当具有与其从事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工作相适应的检验人员。检验人员应当持有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相应专业检验员证。第八条【禁止性规定】承检机构开展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工作时不得从事以下活动:(一)伪造、涂改、转让、出租、出借计量认证或审查认可(验收)证书、印章;(二)超越授权范围开展检验工作;(二)伪造数据,出具虚假检验结果;(四)泄露受检单位技术秘密、商业秘密;(五)利用监督检查,强制受检企业接受收费性质的服务;(六)承担签订技术服务协议企业协议产品的监督检查

4、工作;(七)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中超过规定的数量抽取样品或者违规向受检企业收取检验费用;(八)泄露行政执法和监督检验的有关信息;(九)以承检机构的名义向社会公布监督检验结果;(十)参与或默认受检企业在检验样品或技术资料上弄虚作假。第九条【信息报告】承检机构在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工作屮发现带有区域性、普遍性或社会关注的重人产品质量信息,应立即向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报告,并协助开展产品质量安全风险分析、评估和监测。第三章承检机构的确定第十条【基本原则】承检机构的确定应遵循公开、公平、择优的原则。第十一条【组织考核】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根据产品质量监督

5、检查工作需要开展承检机构确定与选择工作。突发事件应急或政府临吋需要开展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可根据实际情况一次性确定承检机构。第十二条【承检机构条件】承检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经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者其授权部门考核合格,具备相应产品检验资质;(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近2年无重大检验工作质量事故;(三)检验人员应持有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相应专业检验员证;(四)在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的监督检验报告质量抽查中,上年度检验报告质量考核结果为满意;(五)2年内按要求参加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的检验能力确认,且结果为满意。(六)按照国

6、家质检总局《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工作质量分类监管办法》,考核评价结果在II类及以上;(七)2年内能够按要求完成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下达的各类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工作,且程序合法、结果准确。(八)技术服务协议管理符合省局《检验机构技术服务协议管理办法》规定的要求。第十三条【自愿申请】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适吋发布《重点产品质量监管U录》。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根据《重点产品质量监管目录》,结合自身检验资质能力,自愿申报承担相应产品的监督检验资格。第十四条【申报材料】产品质量检验机构申报承担监督检验资格的,应当填写产品质量监督检验资格申报表,并提供检验资质证书及附

7、表、承担各类产品质量监督检查任务书或业绩证明材料、拟申请承检产品相应的签约检验人员名单及检验员证、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工作质量考核分类证明材料、工作质量承诺书等相关书面材料,经所属市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同意后上报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省属产品质量检验机构直接向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申报。第十五条【申报材料审查】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自收到申报材料之口起10个工作口内对产品质量监督检验资格申报材料的真实性、符合性进行审查。第十六条【现场检验能力确认】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在15个工作日内对中报材料符合要求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开展检验能力现场确认。第十七

8、条【审批】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在10个工作日内将中报材料和现场检验能力确认结果均符合要求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按程序审批,确定其具备相应产品质量监督检验资格,列入承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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