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买受人与无偿帮工肇事司机的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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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机动车买受人与无偿帮工肇事司机的连带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报现在位置:案例指导机动车买受人与无偿帮工肇事司机的连带赔偿责任——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史振英等对被告人荆荣刚等民事赔偿案发布时间:2008-08-0811:14:49裁判耍旨为他人无偿捉供劳务的帮工人,在从事帮工活动中致人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帮工人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赔偿权利人请求帮工人和被帮工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案情2006年12月7日上午,冯宝宏请荆荣刚到徳州帮其将一俩从北京

2、转来的二手车(车号为京EC9238)提冋平原修理。当日晚冯宝宏宴请荆荣刚吃饭喝酒,饭后荆荣刚驾驶汽车将冯宋宏等人送至家中,又驾驶该车沿省道318线由东向西返回,当车行至平原县城啤酒厂北I•字路口时,与沿省道315线由南向北骑电动两轮车的史治勇相撞,造成史治勇当场死亡,电动车损坏,而荆荣刚逃离现场,后被公安人员抓获,经平原县交警人队认定荆荣刚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死者史治勇无责任。2007年1月17日,平原县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荆荣刚犯交通榮事罪,向平原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即死者史治勇的亲属

3、史振英、王吉风、王树英、史晓萌向平原县人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荆荣刚和车主冯宝宏连带赔偿死亡赔偿金214896元、丧葬费9912元、被抚养人生活费63894.4元、精神损害抚慰金49000元、车辆损坏费1950元,以上共计339652.4元。冯宝宏认为:原告起诉主体错误,原因是自己不会开车,就口头委托荆荣刚将车提回修理。至于当天23时55分,荆荣刚开车干什么去,又发生交通肇事,冯宝宏一概不清楚,冯宝宏和荆荣刚Z间系委托和受托关系,不存在其他的任何关系,起诉冯宝宏和荆荣刚在事故发生后的赔付过程屮承

4、担连带责任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根据相关通知和司法解释规定,此损害赔偿应当冇荆荣刚承担全部责任,冯宝宏不应承担任何责任。故请求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四原告诉冯宝宏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依据控方及附帯民事诉讼双方当事人提供的有效证据及庭审陈述,确认以下案件事实:2006年12月7日23时55分,有8年驾龄的被告人荆荣刚酒后驾驶京FC9238号轿车沿省道318线由东向西行驶,当车行至平原县城啤酒厂北十字路口时,与沿省道315线由南向北骑电动两轮车的史治勇相撞,造成史治勇当场死亡,电动车损坏,被告人荆

5、荣刚驾车逃离现场,后被公安人员抓获,经平原县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荆荣刚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死者史治勇无责任。肇事车京FC9238号车辆原所属单位为北京国卫康桥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该公司解散时,公司以该车抵欠郭仁辉的款项,郭仁辉后來又将该车卖给了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冯宝宏,但该车无过户登记。案发前,冯宝宏让被告人荆荣刚帮其从徳州提该车到平原县城并进行了维修。附带民事诉讼原告史振英、王吉风尚需抚养,损坏的电动两轮车价值1950元人民币。被告人荆荣刚对其交通肇事的犯罪事实均供认。但出事后被告人荆荣刚积极赔偿附带民事原告人经济损失

6、人民币6万元,并抵顶给附带民事原告人价值2.5万元的五菱之光而包车一辆。裁判平原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荆荣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致人死广,肇事后逃逸,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平原县人民检察院的指控成立,子以确认。因冯宝宏系京FC9238号肇事车辆的实际车主,其与被告人荆荣刚之间系帮工关系,帮工人荆荣刚做为一名冇8年驾龄的老司机,在酒后驾车出事故后,既不报警乂不施救,而驾车逃离现场,系故意逃避法律责任,故对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之请求被告人荆荣刚及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冯宝宏承

7、担连带赔偿责任的请求,该院予以支持,对于附帯民事诉讼原告人赔偿请求中有证据证实之合理部分,予以保护,对过高部分,不予支持。对于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冯宝宏代理人的代理意见,因与当庭查明的事实不符,不了采纳。但鉴于被告人荆荣刚已部分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故可对其了以从轻处罚,为维护社会公共安全,确保公民的人身、财产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左及冇关法律规左之精神,判决如F:(一)被告人荆荣刚犯交通

8、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判决前先行羁押的日期,不予折抵);(二)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冯宝宏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史振英、王吉风、王树英、史晓萌死广赔偿金214896元,丧葬费9912元,电动车损失费1950元及被抚养人史振英抚养费43502.92元,被抚养人王吉风抚养费19150.6元,以上共计人民币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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