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票、本票与支票的比较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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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汇票、本票与支票的比较研究钱卫清邓华汇票、木票与支票最初是作为支付工具出现的,它们具有代替现金运送,达到迅速、准确、安全的目的,随后在频繁的贸易活动中,这些票据被广泛地作为信用工具而存在;伴随着现代银行制度的确立和发展,在进行债权债务清算时,这些票据起着结算工具的作用,同时通过贴现,这些票据还起着调度资金的融资作用•因此,研究三者的共性与并界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木文试从票据的概念着手,通过对票据的法律属性、法律关系、法律行为以及权利补救等几个方而的论述,找出三者的异同,并作粗浅的分析研

2、究。汇票、本票与支票的比较研究,首先必须明确界定三者的概念,只有这样才能使比较研究有个清晰的对象。我国不久前通过的票据法对此采用了定义式的立法例,其第十九条、笫七十三条、第八十二条明确规定:(1)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2)本票是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3)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3、汇票、木票、支票三者共同组成了票据系统,三者Z间的联系具有内在逻辑性•其共同属性乂是通过票据所具有的法律属性表现出來,首先,三者均是金钱完全有价证券,这就是说三者权利的行使或处分,全部与票据本身有不可分离的关系,都必须以占有票据为基本条件,若票据丧失,持票人的一切权利随之丧失,同时三者的发生及存在,均以支付一定的金额为唯一目的,不管发行票据的“票据原因”如何,票据只以一定的单纯金额为其“票据金额”。其次,三者均是无因债权证券,这就是说如若具备法定款式,其权利即行成立,至于其法律行为发生的原因何在,持

4、票人如何取得票据,则在所不问,同时三者所表示的债仅均为金钱债权,占有该票据就可以向票据债务人请求给付票据上所载明的金额。再次,三者均是要式文义证券,三者的作成必须严格依据法律所规定的款式,如果应记载事项有所欠缺,除票据法另行规定外,该票据即属无效,票据上记载该法所未规定的事项,该记载也不产生票据上的效力。同时三者的权利义务均根据票据上所记载的文字而决定其效力,凡在票据上签名者,均依票据上所记载的文义负责。最后,三者均是提示流通证券,票据的持票人要想行使其票据的权利时,均必须对票据进行付款的提示,票据

5、债务人才能得知票据的内容而加以履行;同时,三者的持有人均可以按背书或交付的方法进行票据(权利)转让,而区别于民法小有关债权让与的规定。作为完整的票据系统构成,汇票、本票与支票之间的共同属性是显而易见的。但这仅是一个方面,由于三者各自内在的本质上的差异,它们之间也具有不同的法律属性。从三者的概念中,我们可以看出:首先,汇票具有委托票据的性质,它由出票人委托付款人支付,出票人并非票据的付款人,而是委托人,付款人则为受托人,两者体现了一种委托付款的关系,同时汇票也具有信用票据的性质,由于其于指定的到期日后

6、支付,出票日与支付日间隔一定时间,这实际上是收款人(持票人)对于出票人及付款人还款能力的肯定,体现了一种信用关系。这也可以得出其另一个性质,汇票属于预约性质的票据•其次,本票与汇票有所不同,它是出票人自己签发并承诺付款的票据,属于自付性质的票据,这与汇票的委托性质有明显的区别,当然,本票也具有预约性质,它是出票人预约若干时间后付款的书面凭证,这也体现了收款人对出票人支付能力的肯定,因此,本票也具有信用票据的性质。支票与前两者既有区别乂有联系,它同样是委托性质的票据,与汇票有类似的一面,只不过支票付款

7、人限定于法定金融机构而已。但支票仅限于见票即付,其具有类似于现金支付的效能,可以随时兑现来代替现金使用,因此,支票是具有支付性质的票据。综上所述,汇票、本票和支票在性质上各有异同:汇票是一种预约票据、委托票据和信用票据;本票为预约票据、口付票据和信用票据,支票则为委托票据和支付票据。票据的法律关系,包扌舌票据木身所产生的法律关系以及与票据有关的法律关系。汇票、木票、支票因各口性质上的井异,体现在法律关系中也各有异同,这就为三者进一步比较选准了一个较好的角度。这部分从票据的基木当事人、票据的债务人以及

8、票据的资金关系等儿个方面进行分析。(1)票据的基本当事人,本票只有出票人与收款人两方面之间关系,而支票与汇票则由三方面所构成,即由岀票人、付款人及收款人。这是从基本当事人角度而言的。票据关系中的基本当事人是指在票据发生时就已存在的当事人。依票据种类不同存在差别:①汇票,从其概念屮可以看岀,汇票的基本当事人为岀票人、收款人(持票人)和付款人。由于汇票属于委托票据,汇票的岀票人签发汇票时必然委托另外之人付款,从而在债权人(收款人)和债务人(岀票人)之间多了一层委托付款的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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