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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11-24
《法院重审案件质量检查情况报告》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1、法院重审案件质量检查情况报告根据省法院*高法【XX】309号《关于开展XX年以来被二审改判和发回重审案件检查活动的通知》要求和中院党组的部署,依据《*省法院案件质量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市法院案件质量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确定的标准,我市两级法院对XX年以来被二审改判、发回重审的案件进行了一次全面的质量检查。一、案件检查情况接省法院通知后,我市两级法院高度重视,严密组织,认真开展检查工作。首先由各业务庭对案件进行自查,摸清具体情况,发现存在的问题,找出原因,并对检查情况进行了书面总结,提出加强和改进工作的措施。在业务庭自查的基础上,审监庭对被二审改判和发回重审的案件是否存在
2、质量或瑕疵问题进行了核查,做出书面核查报告,并由审判委员会最终确认。XX年至XX年6月,两级法院共有被二审改判、发回重审案件4449件,其中中院313件、基层法院4126件。在这次质量检查中,两级法院共自查案件4044件,其中中院313件、基层法院3731件;核查案件3769件,其中中院313件、基层法院3456件;提请审委会确认1265件,其中中院17件、基层法院1248件。在自查和核查过程中,各单位基本上都能认深入剖析通知规定时间内二审改判、发回重审的每一个案件,但由于一些特殊的客观原因,少数单位只对部分案件进行了检查。如,由于XX年下半年越秀区法院与东山区法院的合并
3、及法院办公地点的调整和搬迁,有些资料无法找到,所以只对XX年1-6月的案件进行了自查和核查。二、受检案件质量情况(一)总体情况经过检查,两级法院审委会确认案件原审存在质量问题或瑕疵的案件645件,占改判和发回重审案件总数的15.9%o其中中院17件,占中院改判和发回重审案件总数的5%,基层法院628件,占基层法院改判和发回重审案件总数的15%。(二)存在质量或瑕疵问题的案件K从问题类型看从质量问题或瑕疵类型看,程序问题或瑕疵的106件,占有质量或有瑕疵问题案件总数的16.4%,(其中中院2件,占中院有质量或有瑕疵问题案件总数的11.8%;基层法院104件,占基层法院有质量
4、或有瑕疵问题案件总数的16.6%);实体问题或瑕疵的539件,占有质量或有瑕疵问题案件总数的83.6%,(其中中院15件,占中院有质量或有瑕疵问题案件总数的88.2%;基层法院524件,占基层法院有质量或有瑕疵问题案件总数的83.4%)。2、从案件类型看(以中院各业务庭为对象)由于各基层法院是以本单位所有类型案件为对象进行集中检查和汇总报告,因而目前尚无法对各基层法院民商事、行政、刑事、立案、审监等各类被二审改判和发回重审案件的质量状况进行对比分析。现仅以*中院为对象对这一问题进行报告说明。XX年以来严中院共收到省法院退回的上诉案件1309件,其中二审维持825件、改判2
5、48件、发回重审65件、撤回141件、调解27件。维持率、改判率、发回率分别为63%、19%和5%。民三庭案件改判、发回重审率最低,合计仅为10%。见下表。3、各基层法院之间的比较从各基层法院上报的数据看,各基层法院之间二审改判和发回重审案件的质量参差不齐/2个基层法院有质量或有瑕疵问题案件数占本单位已查案件总数的比例如图所示:这里要特别指出的是:各基层法院有质量或有瑕疵问题案件的数量是由本院审委会自己确定,不同法院审委会之间在案件质量问题上的看法、要求难免有所不同,其中也可能存在一些其他主观方面的考虑,使案件质量评定标准本身就存在差异;2、因客观原因造成的各基层法院收结
6、案数和改判、发回重审案件数等基数不同,也会影响上述比例的形成。因此,此表并不能完全准确地反映各基层法院案件质量的差异。三、反映出来的问题(一)案件质量监督检查机制已经初步建立,但还要长期坚持和深入从这次检查活动开展的情况看,我市两级法院对案件质量监督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有了普遍的提高,都能认真负责、有步骤地开展自查、核查和审委会评定工作。但是,检查工作中也存在一些不足,女口,少数中院业务庭室和基层法院检查工作效率不高,上报检查数据和汇报材料不及时,影响了向省法院提交统计数据和情况报告的进度。(二)审判质量总体较好,但仍有待提高K案件质量总体较好。其一,改判率和发回重审率维持在
7、合理的水平。从中院的统计数据看,上诉案件的改判率和发回重审率分别为19%和5%;从省院了解到的数据反映,基层法院XX年上诉案件的改判率和发回重审率分别为17%和1.8%。这种比率应当说是合理的,相对于同期全部一审案件总数来说,比例更小。其二,在改判和发回重审案件中,存在质量或瑕疵问题案件的比例仅为15.9%o要特别指出的是,中院审委会认定有问题的17个案件,全部都属于审判过程中的细微瑕疵,均没有达到构成案件质量问题的严重程度。许多基层法院也有这种情况。2、事实和证据认定、法律适用等实体方面的问题比较突出。事实和证据方面的问题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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