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控工程研究所博士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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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電控工程研究所博士班博士學位授予作業規章(103學年度入學5195學年度下學期第3次硏究所委員會訂定(96.4.27)96學年度第1次教務會議修訂(96.9.26)97學年度下學期第1次系務會議修訂(98.5.5)98學年度上學期第3次硏究所委員會訂定(98.12.9)98學年度第2次電機系碩博士班會議訂定(993.17)99學年度下學期第2次硏究所委員會訂定(100.3.24)99學年度下學期第1次系務會議修訂(100525)100學年度下學期第1次硏究所委員會訂定(101.3.13)100學年度下學

2、期第1次系務會議修訂(101.3.23)101學年度下學期第1次硏究所委員會訂定(102.3.19)101學年度下學期第1次系務會議修訂(102.3.21)101學年度下學期第3次硏究所委員會訂定(102531)101學年度下學期第2次系務會議修訂(102.6.20)103學年度上學期第1次硏究所委員會訂定(103.9.19)103學年度上學期第1次系務會議修訂(103.10.3)1.入學資格1.1博士班入學考試,依教育部規定採口試及審查綜合評訂之。1.2本系修讀學士班應屆畢業生(含申請提前畢業學生),

3、或修讀碩士學位學生,於修業期間成績優異,並具研究潛力者,學士班學生經由授課教師推薦,而碩士班由指導教授推薦,可申請直升本系、電控工程研究所與電信工程研究所博士班。前項所稱成績優異及具研究潛力之認定,由研究所學生事務與招生委員會審議。1•學士班應屆畢業生(含申請提前畢業學生)具下列條件之一者:(1)學業成績平均85分以上,具研究潛力者。(2)名次在該班學生前10%以內,具研究潛力者。(3)經系所評定為成績優異,具研究潛力者。2•碩士班學生,修業期間學業成績在該班前二分之一以內,或有其他特殊情形(如發表論文

4、)經該系所評定為成績優異,並具研究潛力者。1.修業年限博士班之修業期限2年至7年為限。在職生之修業年限得增加1年。逕行修讀博士班學位研究生之修業年限,自修讀博士學位起悉照博士班之規定。2.修課規定3.1(-)博一、博二之選課均須經由所長及指導教授認可。博一至博三學生必須選修論文研討1學分及學位論文研究課程1學分。畢業前必須選修論文研討及學位論文研究以外由指導教授認可之專業課程至少24學分,其中至少12學分必須是本所碩博士班所開之課程。若有抵免學分者,不含抵免,至少必須有12學分是本所碩博士班所開之課程。

5、外籍生得選修電機資訊國際碩士學程規劃之英語論文研討。外籍生經由指導教授同意,得選修非本所所開之課程作為專業必修科目。(二)至外所選修本所已開課程之規定:因特殊原因(如衝堂),經指導教授及所長之同意並提岀有至外所修課之證明,本所即可予以同意。(三)校際選修課程僅限台大及清大非暑修課程,須經指導教授及所長同意後,方可將該課程之學分計入畢業學分。(四)非上述規定之修課課程(如:經營管理■創業與興業家精神或暑修班或教育部核准之學分班等),本所不計入畢業學分。3.2逕讀博士學位研究生畢業前至少應修滿36學分(不含

6、論文研討及學位論文研究),其中至少24學分必須是本所碩博士班所開之課程。3.3博士生畢業前須通過電機學院博士班英語能力考核。3.4學分抵免)重考、重新申請入學或依照法令規定先修讀學分後,考取修讀學位之博士生,得申請抵免學分,抵免學分數以應修畢學分數1/2為上限(論文研討不得抵免)。(二)非逕讀博士學位研究生於碩士班時所修之學分,須於入學後1週內向本所提岀申請抵免,申請時請繳交各科成績單及課程內容說明。註:93學年度之新生不列入此規定。(三)在碩士班已修畢之課程,如重覆選修將不得計算在畢業學分內。(四)申

7、請抵免科目限五年內(含)所修且成績達70分以上。3.論文指導規定:指導教授之敦請與更換4.1博士班研究生必須於所參加的第1次資格考試成績公佈後,2週內選定指導教授(填寫指導教授協議書)。4.2凡本所博士生選擇指導教授以本系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為原則。4.3本所博士生欲選外系或外校老師為共同指導教授時,須經本所研究所委員會審查通過。4.4非特殊理由不得更換指導教授。但經原指導教授及新指導教授書面之同意,或經研究所學生事務與招生委員會核可後,則得更換指導教授。學生在前指導教授指導下之研究成果,除非取得原指

8、導教授同意,不得自行發表。簽訂更換指導教授申請單之日期至口試日期計算須一年以上,若有未符合規定欲畢業者,須經由研究所學生事務與招生委員會核可。4.5敦聘共同指導教授時,附上指導教授之推薦信。4.6指導教授及屬於台灣聯合大學系統之共同指導教授1位除外,不列入學生論文計點之共同作者。4.7若有其他非台灣聯合大學系統之共同指導教授,得由指導教授書面說明該生論文計點之考量,由研究所委員會審核該生計點方式。1.博士學位候選人資格考核規定5.1考試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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