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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评《沙家浜》著作权案件行政法08级谢孟2008041299《沙家浜》是根据沪剧《芦荡火种》改编的电视连续剧,但在开机消息发布不久,电视句《沙家浜》拍摄侵犯著作权的报道见诸报端,其改编和开拍并未获得著作权人的同意,涉及侵权纠纷。沪剧《芦荡火种》是上海沪剧团根据崔左夫的纪实文学《血染着的姓名——三十六个伤病员的斗争纪实》和刘飞的回忆文章《阳澄湖畔》创作而成的抗日剧本。1960年1月,沪剧《芦荡火种》首次公演,该剧的演出说明书上注明“集体创作文牧执笔”。1964年,上海文化出版社出版的沪剧《芦荡火种》剧
2、本,封面上同样注明“集体创作文牧执笔”。根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大十一条规定:著作权属于作者,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作者;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且第十六条规定职务作品主要利用法人或者和其他组织的条件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著作权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著作权属于该法人或其他组
3、织,但单位应该给予奖励。《芦荡火种》是文牧先生担任上海沪剧团编导时根据要求创作的作品,属于职务作品,因此《芦荡火种》的著作权人应为上海沪剧团。又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十九条:著作权属于公民的,公民死亡后,其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在本法规定的保护期内,依照继承法的规定转移。著作权属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变更、终止后,其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在本法规定的保护期内,由承受其权利义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没有承受其权利义务的法人或者其
4、他组织的,由国家享有。据此,《芦荡火种》的财产性权力属于上海沪剧团,并且文牧先生家属可以获得由此而来的部分收益。电视剧《沙家浜》侵害了著作权人的改编权与摄制权。改编权是指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它属于演绎权的范畴。改编作品一般是指在不改变原作基本内容的前提下,改变作品的用途和表现形式,创作出新的作品以满足不同的需要。改编权是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著作权人享有的法定权利,任何人不得侵犯。摄制权也被称为制片全,是指以摄制电影或者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摄制电影和以类似
5、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包括将作品拍摄成电影故事片、电视剧等作品,但不包括将作品制成讲课录像等录制制品。摄制作品应当取得著作权人的同意,否则构成侵权。电视剧《沙家浜》取材于上海沪剧团文牧执笔创作的沪剧《芦荡火种》,且被告朱氏公司、幻聪公司承认改编拍摄是未经授权,因此本案的侵权事实是清楚的。根据我国《著作权法》规定,侵权人应当停止侵权。但是该剧的拍摄已经投入了大量资金,如果仅以停止出版、发行、放映等方式来解决次问题无疑造成社会资源的极大浪费。双方可以协商以确定最佳的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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