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骚扰的侵权责任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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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性骚扰的侵权责任探析【摘要】在我国,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们意识的觉醒,性骚扰问题已经渐渐浮出水面。性骚扰的侵权责任由行为人实施的性骚扰行为、行为人的故意、受害人的损害和行为与损害的因果关系四个方面构成。性骚扰的责任承担方式一般包括赔礼道歉、停止侵害和赔偿损失,赔偿的范用主要包括了财产损害和精神损害,对性骚扰侵权责任的追究R的是保护受害者的合法权益。【关键词】性骚扰;侵权责任;损害赔偿一、性骚扰概述(-)性骚扰行为的性质因为对性骚扰行为界定的差异,不同国家对其性质的认定也冇所差异,在实际司法实践中的作法也存在区别

2、。广义上的性骚扰包括了刑法上的强制猥亵和强奸行为,在本文中笔者从狭义方面研究性骚扰,将性骚扰限定为一种与性有关的民法领域的侵权行为。那么性骚扰究竟侵犯的是何种权利?对此我国理论界和实务界都未达到统•的认识,最普遍的观点认为性骚扰侵犯了人格尊严。但是人格尊严过于宽泛,因为所有的侵犯人格权的问题都涉及人格尊严,实际操作性不强。另外认为性骚扰侵犯的是性自主权,这一内容的涵盖面比较狭窄,类似黄色短信、邮件或者电话造成的性骚扰就无法归入这一权利中。笔者认为,性骚扰行为侵犯的应是性权利。北京朝阳区法院在一起性骚扰案件中明确指

3、出“保持自己与性有关的精神状态愉悦的性权利”,这是我国审判实例中首次提岀“性权利”成为性骚扰侵权行为侵犯的客体。(%1)性骚扰行为的类型频繁的性言语挑逗、遭到反感的身体接触、做出偷窥的下流行为是三种最为典型的性骚扰类型,还有一些其他符合性骚扰行为特征的行为如故意给对方看黄色录影带①等也属于性骚扰。有些国家将制造敌意性环境的行为归入性骚扰行为。二、性骚扰侵权责任构成要件(-)行为人实施性骚扰行为首先,性骚扰行为是一种违法行为。性骚扰侵权行为必须山行为来构成,思想或者念头等尚未表现为行为的事实不属于性骚扰侵权行为的范

4、I韦I,如一个人整天对一个人“意淫”,对方不能以此为由追究性骚扰的侵权责任。因为行为人实施的性骚扰行为超出正常交往界限,给受害人造成了精神上的压抑,是一种对性权利的侵犯。这种行为不仅仅是道徳规制的范围,而是上升到法律规制范畴,行为具有违法性特征。但是在认定行为的违法性时要注意以下几点:1•言语必须具有挑逗性,且频繁出现。这里的言语包括面对面的谈话和通过媒介的文字,如短信、微傅、邮件等。北京市朝阳法院宣判了首起短信性骚扰案。原告频繁收到被告发来的带有性挑逗意味的短信,原告的丈夫也知道,被告对于发短信这一事实承认,但

5、是辩称是开玩笑,最后法院判决原告胜诉,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抚慰金一千元。类似的案件发生在重庆,胡某是一个小学教师,她声称被告对其性骚扰,但是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法院认定原告并没有表示出不满或者反感,而是主动地回应,因此判决原告败诉。同样是短信性骚扰案件,结果却大相径庭,分析两个案子看到,言语性性骚扰表现在为接受者所反感的,且这种反感应当是法官可以判断出来的。2.遭到反感的身体接触应排除T作需要的接触。最为典型的就是医生为病人看病,难以避免会接触某些隐私部位,若病人将之认为是性骚扰,很多检查工作都难以继续。上海就有这样

6、一个案例,原告赵某认为自己在进行身体检查时,被不良医生触摸了身体隐私部位,以性骚扰之名将其告上法庭,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的行为符合身体检查规范,原告的请求无事实证据支撑,原告败诉。这一判决即排除了因丁作需要造成的身体接触行为的违法性。当然,我们也应对一些借工作之名对受害人实施性骚扰的行为人予以警惕。3•偷窥行为必须被受害人发现。因为偷窥是秘密进行的,一般情况无法被当事人发现,只有被发现后才能对受害人造成精神和心理上的压迫,才具有了性骚扰行为的特征。其次,性骚扰的对象应扩大至男性。性骚扰这一概念进入中国较晚,对其

7、认识限于是与“耍流氓”差不多的词。从它首次出现是在《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即可知中国对于性骚扰的保护范I韦I仅仅局限于妇女,时代在不断发生变化,现在这一法律保护的范围过于狭窄。虽然从这一概念引进中国后,陆续出现了不同类型的性骚扰事件,但是我国是成文法国家,法律未明确规定Z前都不予法律规制,所以真正受“反性骚扰”保护的仅仅是妇女,因此,有必要从法律上扩大传统上性骚扰行为对象的范I韦I,将广大男性也纳入保护的主体。最后,性骚扰行为的对象应该是特定的人,即性骚扰行为不是针对大众的行为。若行为人在公共场合做出一种与性有关的行

8、为,因为其没有特定对象,所以不属于性骚扰行为。(二)行为人主观的故意山于性骚扰的加害人一般都是特定的对象,主观上应排除过失,只表现为故意。比如,在人群拥挤的公共场所,人们可能会在人群的挤压下无意识地接触到他人的敏感部位,或者是因为一时气愤而说出的带有性指向的语言,由于行为人本身没有侵害他人性权利的故意,所以不认为是性骚扰行为。另外性骚扰行为往往是特意表现出来的,所以一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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