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效保证的类型及其法律责任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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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无效保证的类型及其法律责任之分析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连带责任的行为。保证是经济合同关系和民事行为中最为常见的一种担保形式。这种约定的法律形式,对经济合同和民事行为的法律效力起了加强和补充的作用,对债权人与债务人Z外的第三人具有约束力,对债务或合同正常履行起了保证作用;但在我们的H常经济运行中,保证因某种主客观原因导致失去法律效力的情况即无效保证行为也经常遇到,因无效保证引起的纠纷也时有发生。何谓无效保证?无效保证就是指虽己经过一定程序予以成立,但国家不予认可、没有法律效力的保证合同或保证行为。无

2、效保证具有与无效民事行为和无效经济合同基本相同的特点即:(1)行为的绝对无效性,即行为自一开始就完全失去效力;(2)法律后果的绝对无效性,即由此发生的法律后果对保证人来说没有任何责任。无效保证在我们的经济活动和审判工作中经常遇到,特别是在我国经济高速发展的今天,它引发的经济和民事纠纷不少,严重影响人们的经济活动和阻碍经济的顺利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下称《扌口保法》)和最高人民法院1995年8H30F1下发的《关于认真学习、贯彻票据法、担保法的通知》(下称《通知》)的冇关规定,无效保证按其性质和引发原因等方面来分析,应分为以下三种类型:第一-

3、类为主体不合格性无效保证,第二类为因果性无效保证,第三类为失效性无效保证。下面笔者就以上三类无效保证的具体类型及其法律责任发表儿点浅显的个人看法和分析意见,与广大同仁商榷。-、主体不合格性无效保证的种类及其相关法律责任所谓主体不合格性无效保证,也即保证合同或保证行为的主体不符合法律规定,保证合同或保证行为从开始成立时起即失去法律效力。此类保证,保证人对其保证不承担任何责任。此类无效保证比较常见,具体乂分为以下儿种: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为保证人的无效保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下称《民法通则》)第58条第1款第一、二项规定,民事行

4、为不能由元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口动人独立实施。必须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人在其年龄、智力和精神健康状况等相适应的情况下实施,保证行为也是一种民事行为,也应由具体这些条件的人实施,且保证人应具有独立财产、有代偿能力这两个条件,否则就如一纸空文,起不到保证作用,即相当于没有保证行为一样,所以这种保证应视为无效保证,保证人没有也不可能有代为履行债务或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2、法人的分支机构和内部职能部门为保证人的无效保证。经济合同及民事行为的保证人应当是有代为履行或代偿能力的公民、企业法人以及其他经济组织。法人的分支机构和内部职能部门如不具

5、备法人资格,乂无代为履行或代偿能力而作为一方当事人的保证人或未经法人同意为他人提供保证,保证行为应为无效,保证人及其法人不承担保证责任。但是如果该保证行为是在《担保法》实施前所实施的,月•是因保证人的无效保证行为造成经济合同债权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由法人分支机构和内部职能部门所管理的财产予以赔偿,且在这类纠纷的诉讼中应交该企业法人列为诉讼当事人,在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和内部职能部门所管理的财产不足以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况下,由法人承担余责。但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和内部职能部门如冇其法人的书面授权,且在授权范围内提供保证的,该保证冇效,法人应负保证责任。这种无效

6、保证,在以前经济体制不健全时出现的比较多,相应地引起了经济运行屮的一些混乱。3、国家机关为保证人的无效保证。我国在很早有关法律和文件中就有“国家机关不能担任保证人”的明确规定,而且最高人法院1988年10月4H法(研)复(1998)39号《关于国家机关能否作经济合同的保证人及担保余款无效时经济合同是否有效问题的批复》第二条进一步规定:“……当事人双方约定以提供保证作为经济合同成立要件的,保证条款无效时,其他条款亦应确认为无效。”《担保法》第8条重中:“国家机关不得为保证人,但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1996年10月

7、1H实行的《境内机构对外担保管理办法》第4条第2款又重申“除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外,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不得对外担保。”这些都是法律上的一种特殊条款。可见除国务院特许之外,在任何时候和任何情况下,任何国家机关作为保证人的保证行为或保证合同均应确认为无效保证,国家机关不承担任何责任,因此造成的损失,国家机关亦不承担任何的赔偿责任。4、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为保证人的无效保证。这类无效保证的保证人主要是指医院、学校等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它们主要从事公益事业,没有自有财产,同国家机关在性质上极为相近。所以它们亦不能担任

8、保证人;但如果这一类单位或I才I体作为保证人的保证是在《担保法》施行前实施的,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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