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公益捐赠税收优惠政策探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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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国公益捐赠税收优惠政策探究【摘要】本文将主要从三个方面展开:一是分析我国公益捐赠优惠政策的现状;二是对国外捐赠的税收优惠政策加以介绍;三是结合国外经验和国内现状对现行的捐赠税收优惠政策提出相关建议,以期对完善我国的公益捐赠税收机制有所裨益。【关键词】公益捐赠,税收,优惠公益捐赠是在政府和市场发挥作用的基础上,对社会财富进行的无偿性再分配,也称为继市场分配和财政分配后的“第三次分配”。目前国际上普遍采用比例性的税收优惠政策对公益捐赠行为予以激励。近年来,公益捐赠的增加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社会资源的合理配置,但与之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出现了较多争议,公益捐赠税收优惠政策的实际效果值得反思

2、。一、我国公益捐赠税收优惠政策现状我国公益捐赠的税收政策出台相对较晩,由于赠与税、遗产税等税种尚未确立,公益捐赠的税收优惠政策主要在所得税制中得以体现且发展缓慢。目前我国公益捐赠的税收政策都存在诸多局限。(一)我国税收法制建设尚不健全我国税法缺乏对公益捐赠行为及公益组织的统一法律规范,有关公益捐赠的税收政策均分散于税收实体法中,内容杂乱,缺乏体系。碍于实体法的历史背景,对公益性捐赠行为所采取的政策难以协调、统一。如我国所得税制度规定,企业及个人的公益、救济性捐赠支出可按照一定标准予以税前扣除,而流转税的制度对纳税人向公益事业提供的非货币捐赠按"视同销售”处理,课征增值税、消费税或营

3、业税。(-)企业捐赠税前扣除不尽合理一般而言,企业捐赠在年度利润额12%以内的部分、个人捐赠额所占应纳税所得额30%以内的部分,准予在所得税前扣除,但相对于西方国家的抵扣和减免水平仍然偏低,且缺乏对超出比例的捐赠部分予以年度结转的税收优惠。此外,为防止偷逃税款和合理引导捐赠资金流向,政策规定企业和个人的直接捐赠均不予税前扣除;因缺乏专业的物资评估机制,对一般的实物捐赠不予扣除,这均为捐赠的途径设置了屏障,不利于税收优惠政策效果的发挥。(三)享有税收优惠的公益组织过于局限我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只有向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捐赠方可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对公益性机构的认定缺乏严格的

4、法律依据,审查力度不够。税收政策对享有税收优惠的少数非营利慈善组织仅采取罗列形式,而将绝大多数社会公益性组织排除在税收优惠的受赠范围之外。税收优惠的受赠范围狭小,挫伤了企业广泛捐赠的积极性,使得大多公益组织筹资难,不利于我国慈善事业长远发展。二、国外公益捐赠的税收优惠政策多数发达国家和地区关于公益捐赠的所得税制安排较为相似,均允许将向公益、慈善、教育、文化等组织的捐赠款项予以税收抵免或纳税扣除,并对纳税人应税所得设定扣除比例。(―)美国公益性捐赠的税收优惠程度视捐赠对象的社会组织性质而定。个人和企业向公益性社会团体捐款,其捐赠税前扣除额分别为应纳税额的50%和10%,对于超出比例的

5、部分,均可结转下一年度扣除,且结转的捐赠扣除优先于当年的捐赠扣除,但结转期限不得超过5个纳税年度。对私人基金会的捐赠,所占应纳税额20%以内的部分可予以抵扣,超出比例的捐赠不予结转。对于非货币捐赠以捐赠物品的成本计价;受赠人须对捐赠额达250美元的捐赠人开具收据;如果捐赠人接受了受赠人回赠的物品,其价值须从捐赠额中予以扣除。(二)德国政府将公益性捐赠视作个人“特殊费用”予以纳税扣除。规定捐赠对象必须是政府机构或政府批准的组织,扣除限额为应税收入的5%o对科学性、慈善性和专门追求文化目标的组织捐赠,该上限可提至10%0对于以财产形式捐赠的,将按财产的公允市值予以纳税扣除。对纳税人向非

6、营利组织捐赠达到一定数额且超过当年扣除限额者,允许分年度予以结转,并在所得税前扣除,自然人的扣除年限为8年,法人为7年。三、完善我国公益捐赠税收政策的建议为完善我国的公益捐赠税收优惠政策可以有以下思路。(―)制定统一协调的公益捐赠税收政策完善流转税制中关于公益捐赠的优惠政策,并采取与所得税相一致、相衔接的政策。在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和关税中,针对纳税人依法捐赠给公益组织的货物、劳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等,给予相应的免税优惠待遇,实现对公益捐赠行为的统一规范管理。(二)适当提高捐赠的税前扣除比例,并对超出比例的捐赠额予以结转在保持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基数不变的情况下,提高税前扣除比例,

7、并允许捐赠税前扣除超额部分在以后年度结转扣除。可借鉴发达国家的做法并结合国内实际情况,确定递延扣除期限。既可保证稳定的财政收入,又可较充分地抵扣纳税人的捐赠支出。(三)建立规范的实物捐赠价值评估机制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牵头,与相关部门配合,尽快制定捐赠物资的计价标准和计价方法,可借鉴美国捐赠资产评估机制中以成本计价的方法,这样既可反应纳税人捐赠的实际支出,又可利用相关会计记录与其他价格标准进行核对和验证,方便灵活。(四)适时开征遗产税,强化对公益性捐赠行为的激励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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