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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与接收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实施办法》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1、中南林业科技大学推荐和接收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校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以下简称〃推免生〃)工作,加大拔尖创新人才选拔培养力度,根据教育部《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工作管理办法(试行)》(教学〔2006〕14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研究生工作办法的通知》(教学厅(2014]5号)等精神,结合学校实际z制走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免试,是指普通高校应届本科毕业生不经过全国硕士研究生入学统一考试的初试
2、,直接进入复试。本办法所称推荐是指学校按规定对本校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进行遴选,确认其免初试资格并向招生单位推荐。本办法所称接收”是指学校对报考本校的具有免初试资格的考生进行的复试和录取。第三条推免生工作应做到公平、公正、公开。各学院均应根据实际情况制订科学、规范、明确的推荐和接收标准及公开透明的工作程序。第四条提倡优势互补、加强交流,鼓励推免生在不同招生单位间及不同学科间的交流。第五条学校成立推免生遴选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学校推免生的遴选工作,领导小组由校领导、教务处、硏究生院、学工部、团委、监察处等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以及专家教授代表等组成。各
3、学院成立推免生推荐工作小组,具体负责本学院推免遴选工作。学校硏究生招生分委员会负责推免生接收工作。第六条学校根据教育部下达的指标数,确定下拨学院指标和学校单列指标。下拨学院指标由学校按规定分配至各学院;单列指标是为鼓励学生参与学科竞赛等活动而设置,—般不超过推免生总数的10%,具体按《中南林业科技大学推免生申请条件及综合测评指标体系》执行。如果各学院达到学校推免生申请条件的人数不足或没有候选人z学校将下拨的指标收回,作为单列指标。第七条教育部规定时间截止后,被确定的推免生如果无招生单位接收或本人放弃,则该生推免生资格作废,名额不得转让。第二章推
4、荐第八条推免生资格推荐条件按《中南林业科技大学推免生申请条件及综合测评指标体系》规定执行。第九条推荐工作程序(-)学校制订年度推荐工作实施方案,在推荐工作启动前网上公布,利用多种途径在校内广泛宣传。(二)符合申请条件的学生,填写《中南林业科技大学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硏究生资格申请表》及承诺书,向所在学院提交申请,并提交相应证明材料。(三)学院推荐工作小组按专业对申请者进行综合测评,按照综合测评分从高到低的原则,确定推荐名单并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四)学院将推荐学生的《中南林业科技大学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学位
5、硏究生资格申请表》及相关材料交教务处初审,初审合格名单经学校推免生遴选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由学生填写教育部统一制定的《全国推荐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硏究生登记表》。(五)学校教务处将学校审定的名单在校园网公示,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如有异议,学校查明情况并公布处理结果。如无异议,由教务处将学生材料交硏究生院z并报省级招办审查备案。(六)通过上述程序的学生即取得推免生资格。第三章接收第十条研究生院拟接收推免生数量应通过专业目录向社会公布,各招生专业一般均应留出一定名额招收统考生。接收外校推免生应确定基本条件和程序。第十一条学校接收推免生条件(-)接收校内
6、推免生条件按学校推免生推荐条件执行。(二)接收校外推免生条件为符合教育部《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硏究生工作管理办法(试行)》(教学(2006]14号)文件第二章十四条的规定,且获得所在学校的推免生资格。第十二条学校接收推免生按照以下程序进行:(-)在全国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研究生信息公开暨管理服务系统(以下简称〃推免服务系统〃)公布接收推免生的具体要求和人数。(二)具有推免生资格的考生,登录推免服务系统注册、填写基本信息,选择报名志愿,上传照片,网上支付报名费。学校审核报名信息,发送复试通知,复试通知经
7、考生确认后,学校下载复试名册。(三)具有推免生资格的考生,在复试报到时向我校提交有关材料:身份证、学生证、第1至第6学期成绩单、《中南林业科技大学接收推免生复试申请表》、全国大学英语等级考试成绩单以及其它相关证明材料。研究生院和相关学院对推免生申请者的材料进行审查。(四)各学院和相关学科组织对推免生申请者进行复试,并将复试结果和待录取名单报研究生院,硏究生院通过推免服务系统向待录考生发送待录取通知,经考生同意后,确走推免生拟录取名单。拟录取名单经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核通过后,在硏究生院网站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五)学校
8、通过推免服务系统报送推免生拟录取名单,经湖南省教育考试院和教育部审核通过后,对外公布录取名单。第四章管理与监督第十三条加强对推荐及接收工作的管理,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