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放论文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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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江苏广播电视大学法学毕业论文题目:论刑法第306条问题论文专业方向:法学姓名:曹宇阳学号:0932001467535指导教师:教学点:江苏广播电视大学靖江学院-O—年十二月十日声明本人郑重声明:所呈交的毕业论文,是木人在导师指导下,独立进行研究工作所取得的成果。尽我所知,除文中已经注明引用的内容外,本毕业论文的研究成果不包含任何他人享有著作权的内容。对本论文所涉及的研究工作做出贡献的其他个人和集体,均已在文中以明确方式标明。论刑法第306条的弊端曹宇阳刑法第三百零六条:在刑事诉讼中,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伪造证据,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威

2、胁、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提供、出示、引用的证人证言或者其他证据失实,不是有意伪造的,不属于伪造证据。通俗地讲,刑法第306条是律师伪证罪。它规定了律师者在司法实践中必须遵照法律从业,不得毁灭、伪造证据,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威胁、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否则是要受到法律制裁。对于规范律师执业行为、打击少数律师执业犯罪,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等,它的木质是好的。毕竟证据需要合法真实有效才能构成法律意义上的证据,毁灭伪造证据是扰乱司法的

3、行为,当然要受到惩处。但,现在的问题是,刑法笫306条恰恰成为导致司法失衡的最直接的原因。律师的职责在于司法控辩中尽可能的挖掘对当时人有益的信息,便于将有利于当事人的事实以合法的方式再现岀来,提交法庭。这与公诉方应该是平起平坐的。一控一辩,在司法中取得平衡。法律应最大限度的保障辩方的合法权益,来推动司法效应的前进。据《全国律师协会维权工作报告》统计:1999年至2002年律师因执行职务而被指控犯罪的案件:辩护人妨害证据罪(包括辩护人毁灭、伪造证据罪)347起;贪污罪21起;诈骗罪112起;职务侵片罪1起;诬告陷害罪10起;偷税罪11起;泄露国家

4、秘密罪两起。统计数据显示,2000年北京有律师5495人,全年办理刑事案件4300件,片年度业务的10.2%o人均办理刑事案件从1990年的2.64件下降到2000年的0.78件。近年来频频曝光的冤案,如湖北余祥林“杀妻”案、河北聂树斌“奸杀”案、河南赵作海“杀人”案等。为什么这么多的辩护人被指控妨害证据罪?为什么律师办理刑事案件的比例严重失衡,快到无人敢问津的地步了。为什么现在频频曝光冤案?这与刑法306条有最直接的关系。首先,我们从本条文的字面上来说。什么叫毁灭、伪造证据呢?这里对“证据”没有明确界定。从法理上讲,有罪的行为应该是指对书证、

5、物证等实物证据的伪造或毁灭。而在刑事诉讼法中的“证据”界定的七种形式却包括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如此一来,假如被告第二次的口供推翻了第一次的口供这种非常合理的行为,就可以成为“毁灭了原来的证据,伪造了新的证据”的律师犯罪行为。简直荒唐!什么叫威胁、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呢?这里对“引诱”没有阐明、作出界定,在实际操作中很容易会被曲解和恶意利用。律师采用一些询问技巧来询问证人时,也被认定为“引诱”O另外,假设证人在侦查阶段被刑讯逼供作出虚假陈述,在律师的说服下,证人改变了证词,难道这也属于律师伪证罪吗?这里所谓的事实应该是客

6、观存在或发生过的事情,不以任何主观左右的。侦查机关侦查的证据本身就不一定是事实真相,更何谈“律师伪证”呢?其次,从本法实际发生情况来看,构成本罪必须具备两个基本条件:第一,改变证人证言必须是违背客观事实。对案件事实的认定从程序上说应当以已生效的裁判为准(当然这也有可能是错误的),有些案件一审法庭审理刚刚开始,案件事实正在调查之中,怎么能证明证人证言就是违背事实呢?难道以检察机关指控的事实为准吗?如果是这样,还需要法院开庭做什么?第二,即便律师引导证人作证违背事实也不一定构成犯罪,还要看律师在主观上是否存在故意,如果属于认识上的失误,也不构成犯罪

7、。在某些案件中,律师会见被告人时,被告人否认犯罪,说以前是被刑讯逼供而提供了相关证人的线索,律师才去向证人取证的,这正是辩护律师的职责所在。何罪之有?在以上情况下,显现了立法的根本缺陷。只要犯罪嫌疑人…推翻口供,律师就成了最大的嫌疑,就有可能面临被指控触犯本法,先抓起来,坐一段时间班房,吃一段时间苦头,在这种可能的风险威胁下(在实践中已经多次发生),律师往往不愿从事刑事辩护工作,即使参加了刑辩,也往往不愿意向证人调查取证,“走过场J形式了之。在这样一种控辩力量明显不对等的情况,怎么能保证刑辩的质量?怎么能保证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权益不受侵犯?刑法

8、第306条的恶劣之处在于,它像悬在律师头顶上的一把剑,为公、检机关的“职业报复”提供了便利的条件。他们可以抓律师,但律师不可以抓他们。它的不公与危险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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