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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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宿迁市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规范执法行为,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根据国务院、省政府相关文件及《江苏省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试行)》精神,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行政执法责任制,是指行政执法部门依法确认行政执法主体,界定行政执法职责,规范行政执法程序,明确行政执法标准,开展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活动和落实行政执法责任的综合制度。第三条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应当做到:执法主体合法,执法依据明确,执法职责落实,执法程序严密,执法行为规范,执法评议考核和责任追究机制健全。第四条本市各级人

2、民政府、行政执法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具有行政执法职能的组织,应当依照本规定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受行政机关委托执法的组织应当在委托机关的指导下,参照本规定建立行政执法责任制的相关制度,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情况作为重要内容,纳入本级人民政府的冃标管理考核体系。第二章行政执法责任制的组织领导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所属行政执法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工作,并监督本行政区域内实行垂直管理的行政执法部门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依法

3、行政工作领导机构要及时研究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加强督促指导。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和县各级行政执法部门法制机构,在本级人民政府、木部门的领导下,具体指导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有关工作。第九条实行双重管理的行政执法部门,由其上级部门和本级人民政府按照管理职责分丁,共同组织领导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和责任追究工作在本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进行。实行市以下垂臣管理的行政执法部门,由其上级部门组织领导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第三章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实施第十条建立并实施行政执法依据定期梳理制度

4、。法律、法规、规章颁布、修改或者废止时,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及时调整、公布相关执法依据并报本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备案,同时根据本部门执法机构和执法岗位的配置情况,分解执法职权,落实岗位职责。第十一条建立并实施行政执法公示制度。行政执法部门应当采取有效形式,向社会公示执法主体、执法内容、执法依据、职责权限、标准条件、程序步骤、具体时限及责任追究、监督方式等。第十二条建立并实施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所属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将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按规定上报备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对报备的规范性文件

5、应当依法进行备案审查,并定期通报。第十三条建立并实施行政执法人员学法制度。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行政执法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积极开展法律知识培训,并把领导干部学法用法情况、法律素质和依法行政能力,作为个人年终考核的重要内容,将考核结果作为干部任免、奖惩的重要依据Z-O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关公务员学法培训情况记入本人的《公务员培训证书》,作为任职和晋升的重要条件Z-O第十四条建立并实施法律、法规、规章宣传制度。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以各种公开的方式及时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介绍和宣传本部门负责实施或者将要实施的法律、法规、规章。第

6、十五条建立并实施行政执法检查制度。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对本地区、本部门行政执法情况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检查,或者开展专项执法检查,及时发现并纠正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执法行为。第十六条建立并实施行政执法程序制度。行政执法部门应当结合本部门执法特点和具体执法要求,制定行使执法职权的程序规定。第-1•七条建立并实施行政机关负责人行政诉讼案件出庭应诉制度。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行政执法部门负责人对人民法院受理的行政案件,应当积极出庭应诉、答辩。第十八条建立并实施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建立并完善行政执法案

7、卷,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有关监督检查记录、证据材料、执法文书等应当立卷归档,并定期组织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活动。第十九条建立并实施行政执法投诉和回访制度。行政执法部门应当采取设立投诉点、投诉电话、投诉信箱等多种方式,主动自觉地接受人民群众和社会的监督。第二十条建立并实施行政执法报告统计制度。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行政执法部门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和规定时限,向上级机关报送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情况的年度报告。第二十一条建立并实施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制度。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行政执法部门应当按照《宿迁市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办法(试行)》等有

8、关规泄,对行政执法部门及其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情况进行评议考核。第二十二条建立并实施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行政执法部门应当按照《宿迁市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对有违法、不当行政执法行为或者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执法部门及其执法人员,严格追究行政执法责任。第四章行政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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