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意外伤害还贷责任保险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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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平安意外伤害还贷责任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第二条凡向商业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申请个人商品住房或汽车等抵押贷款,或以拥有介法产权的个人房屋、汽车等作为抵押物向银行申请抵押贷款,或向商业银行屮请无抵押贷款,且上述贷款尚未还清的借款个人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第三条在保险期I'可内,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死亡或伤残,造成连续三个月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相关的贷款介同约定的还贷责任,保险人按以卜•偿付比例承扒事故发生时相

2、关贷款合同项下的未了还贷责任。死亡或伤残等级偿付比例死亡100%一级伤残100%二级伤残100%三级伤残85%四级伤残70%五级伤残55%六级伤残40%七级伤残25%八级伤残10%上表中伤残等级对照国家发布的《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GB/T16180-1996)(以下称《伤残鉴定标准》)。伤残项H对应《伤残鉴定标准》两项者,如果两项不同级,以级别高者为伤残等级,如果两项同级,以该级別的上一等级为伤残等级;伤残项目对应《伤残鉴定标准》三项以上者(含三项),以该等级屮的最高级别的上一等级为伤残等级。但无论如何,伤

3、残等级不得高于上表中所规立的一级。责任免除第四条被保险人在下列期间遭受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残疾而丧失全部或部分还贷能力的,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被保险人醉酒或受毒品、管制药物影响期间;(二)被保险人酒后驾车、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期间。第五条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人死亡或伤残而丧失全部或部分还贷能力的,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投保人、被保险人及被保险人的继承人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二)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三)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四)行政行

4、为或司法行为;(五)被保险人妊娠、流产、分娩、疾病、药物过敏、中暑、猝死;(六)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七)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处方药物;(八)被保险人从事高风险运动或参加职业或半职业体育运动;(九)地震或地震次生原因。第六条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被保险人在遭受保险事故前已拖欠银行的贷款本息及罚息;(二)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额。第七条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发生第四、五条中情形,被保险人死亡的,本保险合同终止

5、,保险人按照短期费率系数表的标准收取自保险责任开始之口起至合同终止之口止期间的保险费,剩余部分退还给投保人。赔偿限额与免赔额第八条本保险合同的赔偿限额以事故发生时相关贷款合同项下的未了还贷责任为限。第九条免赔额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签订保险合同吋协商确尬,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保险期间第十条本保险的保险期间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保险费第十一条本保险合同的保险费的交纳方式可以为產缴、期缴。第十二条约定歪缴保险费的,投保人在约定交费日后交付保险费的,保险人对交费Z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保险责任。约处期缴保险费的

6、,在交纳了首期保费后,保险人开始承担保险责任。除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如果投保人到期未交纳余期保险费,自期缴保险费约定支付日的次日零时起60天为宽限期。宽限期内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仍承担保险责任,但赔偿时需扣除欠交的保险费。投保人在宽限期结束Z后仍未交纳保险费的,则本保险合同自宽限期满的次LI零时起效力终止。保险人义务第十三条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第十四条保险人按照笫十九条的约定,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第十五条

7、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岀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情形复杂的,保险人将在确定是否屈于保险责任的基本材料收集齐全后,尽快做岀核定。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赔偿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保险金的义务。保险人依照前款的规定作出核定厉,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能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第十六条保险人自收到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

8、六十FI内,对其赔偿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第十七条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冇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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