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项目(架子队管理模式)分包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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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程项目“架子队管理模式”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随着铁路建设的发展,建设项日施工现场劳动用工模式已发生较大的变化,要采用新型劳动用工管理模式以适应建设发展的需求,经实践证明“架子队管理模式”是一种较好的施工生产组织方式,是较为理想的劳动用工管理模式。采用“架了队管理模式”能够充分利用社会劳动力资源,实现施工企业施工现场管理层与作业层的有机衔接和有效运作,防止施工现场质量安全保证体系流于形式,对确保工程建设质量和施工安全具有重大意义。第二条为加强工程项日外协队伍的管理,规范对外结算管理程序,根据铁建设[2008]51号文件及建设单位要求,结合现场实际,制定本办法

2、。第三条中铁十局邯长扩能改造工程第四项目部所施工的铁路工程分包(工程项目及劳务分包)形式涉及的施工队伍的管理及结算,均执行本办法。第二章架子队管理模式的基本原则第四条架了队是铁路工程建设项日施工现场的基层施工作业队,是以施工管理、技术人员和生产骨干为施工作业管理层和监控层,以劳动企业的劳务人员和施工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其他社会劳动者(统称劳务作业人员)为主要作业人员的工程队。第五条依据铁建设[2008151号文件,铁路建设工程施工提倡架子队管理模式。根据建设单位要求,原则上铁路工程项0必须采用架了队管理模式施工。第六条不允许出现工程分包及包工头分包型式。第七条对新

3、开丁铁路工程项冃,在投标文件中,要明确使用架子队的相关内容。并注明架子队计划设置及数量、架子队构成及主要成员名单。第三章架子队的组建及管理第八条架子队应按照“管理有效,监控有力,运作高效”的原则组建。架子队要设专职队长、技术负责人,配置技术、质量、安全、试验、材料、领工员、工班长等为架了队主要成员。各岗位耍明确职责,落实责任。第九条架子队主要成员应由项目部正式职工担任,应具有相应的作业技能,并经岗位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领工员、工班长同时必须具备相应的组织能力和丰富的施工实践经验,其人员数量应满足施工现场生产管理、各施工环节和过程不间断监督的需要。第十条施工现场的

4、劳务工作业人员应纳入架子队统一管理,由架子队按照施工组织安排统筹劳务作业任务。班组作业人员应在领工员和工班长的带领下进行作业,确保每个工序和作业面有领工员、技术员、安全员跟班作业。第条架子队应建立和实行技术交底制度,技术负责人就工程作业工序和环节向领工员、工班长进行技术交底,书面技术交底资料要归档备查。领工员、工班长应在实施作业前对班组作业人员进行作业和安全、质量交底。架子队主要成员在施工过程中应保持稳定和完整,应根据施工组织安排及施工进度,适当调整作业班组用T数量。第十二条各项目部建立、完善架子队合同管理工作,建立架了队合同管理台帐。止式合同签订后报指挥部备案

5、(复印件)。第四章架子队用工行为的措施第十三条项日部接受劳务企业劳务用工时,应与有劳务资质的劳务企业签订劳务协议,应检查验证劳务企业与劳务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并复印存档。不签订劳动合同的不得进入施工现场从事劳务作业活动。第十四条对于使用没有劳务企业资质的劳务作业人员,项目部应与劳务人员本人签订的劳动合同,并记录其身份证号、劳动合同编号存复印件。不签订劳动合同的不得进入施工现场从事劳务作业活动。第十五条合同用工工费,根据实际情况,特殊工种按当地市场价计算,一般丁种不的高丁•当地平均日工资水平。第十六条项目部要建立劳务作业人员培训和持证上岗制度,对其进行岗前专业培训

6、,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从事技术特殊工种的,应取得特殊工种的作业证书。第十七条项目部要按照有关规定及标准为劳务作业人员提供符合安全、卫生标准的生产环境、生活设施、居住条件、作业条件、机械设备和安全防护用具,不得歧视劳务作业人员。第十八条指挥部应建立劳务作业人员工资支付保障制度,在开户银行设立劳务作业人员工资基金专户。第五章检查与监督第十九条项目部建立健全劳务管理制度,对劳务人员登记注册,记录其身份证号、职业资格证书号、劳动合同编号以及业绩和信用等情况,并将相关资料报指挥部备案。第二十条项目部要根据项目部生产经营实际情况,设置劳务管理机构,配备与劳务用工规模相关的管

7、理人员,优选劳务队伍加强劳务用工管理。项目部应配备专(兼)职劳务管理人员。第二十一条对在建项目,指挥部对各项目部现场管理机构人员建立核查制度,检查是否按照所组建的架子队设置劳务管理机构或人员、使用劳务作业人员等内容。对架子队工作情况要进行检查,发现架子队劳务企业使用不合格的劳务作业人员或包工队时,必须及时向项目部发出正式书面通知,要求限期整改。对整改不合格的架子队一律取消施工资格。第二十二条相关处罚对违反规定,给企业造成损失的相关责任人,视情节轻重给予一定的经济处罚,主要责任者按造成损失的20%-100%处罚,次要责任者按造成损失的10%-30%处罚。第二十三条

8、第二十四条第六章附则本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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