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天天文库
浏览记录
ID:46428431
大小:69.50 KB
页数:7页
时间:2019-11-23
《工伤事故赔偿责任的法律性质探讨》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1、工伤事故赔偿责任的法律性质探讨依照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发生工伤事故应当由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承担工伤保险赔偿责任,这是工伤事故责任的基木处理方式。但由于工伤事故发纶在一个多种社会关系交错的领域,工伤事故本身町能存在民事侵权责任与工伤保险责任的竞合,如何处理二者之间的关系,在《工伤保险条例》中并无明确规定,学术界和司法实务部门的认识和做法也多有分歧。笔者认为,界定工伤事故赔偿责任的法律性质是解决上述问题的基本前提,为此笔者不揣浅陋试对其进行分析,以就教于同行。一、我国对工伤事故赔偿责任法律性质的态度(一)我国立法对
2、工伤事故赔偿责任法律性质的认定我国工伤保险赔偿责任的制度规定,经历了从民事赔偿与工伤保险赔偿不重复到并行的变化,与此相应对工伤事故赔偿责任性质的认识,也经过了从单纯保险责任到认可社会保障与侵权责任双重性质的过程。虽然在早期的立法中对工伤事故赔偿责任的属性,并无法律上的明确规定,但从《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规定中可以推导出处理工伤赔偿关系兼有民事赔偿关系的原则一不同责任的不重复负担即互相抵免原则;对并行立法思想的体现,最早见于2002年我国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52条的规定:职业病病人除依法享有
3、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赔偿要求。同年颁布的《安全生产法》第48条也规定:因生产安全受到损失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外,依照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木单位提出赔偿要求。但令人遗憾的是,在其后出台的2004年1月1日起丿施行的《工伤保险条例》对此却未作相应明确具体的规定。2004年5月1口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规定,延续了安全生产法的立法思路,明确规定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的
4、,劳动者可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经过一段时间的讨论和实践摸索,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续一)》(征求意见稿)中,对工伤事故赔偿请求权作出以卜-规定: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的侵权行为受到伤害,在笫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后,乂请求用人单位依法给予工伤保险待遇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劳动者在劳动过程小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伤害,或者被诊断患冇职业病,已经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后,乂请求用人单位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虽然该征求意见稿并不具冇法律效力,但从中我们也能够发
5、现最高人民法院在处理工伤事故责任问题上的倾向性,以及为解决这一立法遗留问题所作的努力。至此,我们有理由相信我国将采取双重赔偿责任兼得的方式处理工伤事故。(二)对工伤赔偿责任性质认识上的理论分歧对工伤赔偿责任性质的认识,集屮表现在如何处理工伤保险赔偿与民事侵权赔偿Z间的关系问题上。鉴于我国工伤保险立法的现状,学者们对工伤保险赔偿与侵权赔偿关系认识上的分歧,主要集中于企业是否应当承担保险赔偿Z外的侵权责任,承担的标准是什么。而对于因第三人过错造成工事故的,应允许劳动者分别获得工伤保险赔偿和侵权损害赔偿的权利的看法是一致的
6、,但对于两种赔偿之间是否需要采用共同项目抵扣的办法进行协调,即是否允许劳动者双重受益仍有分歧。对于工伤赔偿与民事赔偿的顺序以及是否允许社保经办机构代位工伤职工求偿等问题也存在不同的观点。笔者赞同工伤事故具有社会保障和侵权赔偿责任双重属性的看法。二、工伤事故赔偿责任双重性质的理论分析(一)工伤事故赔偿责任首先属于由社会分担的保障责任界定工伤事故赔偿责任性质的目的,并不仅仅是为了对工伤事故这一现象给岀处理方案,更为重要的是要考察哪一•种处理方案更具有正当性。从工伤事故赔偿制度的发展过程可以看出,为劳动者提供最大限度的平等
7、保护的追求,一直是该制度发展的主耍推动力。实行工伤保险,正是由雇主承担劳动关系中法定的安全注意义务要求的必然结果。现代社会的工伤保险赔偿制度是对雇主过失责任的补充和完善。从这个意义上说,作为社会发展选择的结果,对工伤事故责任的处理首先应当强调具社会保障属性,让工伤职工能够“伤有所养、死有所赔、遗有所慰",使工伤职工及其亲属及时得到妥善的救治和普遍救济。工伤保险赔偿标准的法定化以及由保险基金支付保险赔偿金的做法,便得赔偿结果与具体用人单位的偿付能力Z间不再冇关联,从而能够为所冇受害劳动者提供平等的工伤待遇。同时,由社会
8、分担了原木应由用人单位承担的防范和化解意外风险的责任,有助于推动社会经济的发展,保证基本的社会公正。而工伤表现赔偿作为一种社会保障,具有一种较为直接的效应,它可以快速地使受害人渡过难关。舍弃工伤保险赔偿不用,反而首先追究可能存在的民事责任,则是一种制度浪费,更是一种低效率的救济选择。然而,首先由工伤保险承担对工伤事故的赔偿责任,在于强调在对工伤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