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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1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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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探析近年来,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不恰当扩张适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现彖,甚至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与合法的民间借贷混为一谈,抹煞两者间的区别,导致罪与非罪不分,使从事民间借贷的当事人受到不当的刑律追究,严重影响司法公正形象。因此,厘清两者区别显得十分必耍和迫切。一、值得人们深思的案例(2008年某刑初字第0290号)被告人王某某,男,1948年3月24FI出生于某省某县,小学文化,农民,住某县某镇村21组。被告人王某某于2000年8月至2006年7月期间,以开孵坊需要资金周转为由,向某县某
2、镇、某某镇、孙某镇等地的周某、李某、韩某等31人以年利率10%、15%、20%等不同的存款利率,并约定6个月、1年、3年等不同的期限分别借入360元至50660元,合计人民币349840元,相关岀借人发现王某某不能支付其存款木息后,纷纷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于2007年7刀20H对被告人王某某立案侦查并上网追逃。2008年7刀3日晚,安徽省某市公安局侦查人员在某市屯溪区铁路新村10号豫昱旅社将被告人王某某抓获归案,并于次FI临时羁押于某市看守所。某县公安局以其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08年7月8
3、日将其刑事拘留,同月22日逮捕。同年8月23日县检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借款的形式,高于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存款利率,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承诺还木付息,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侵犯了国家的金融管理制度,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告人王某某在庭审过程中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屮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九条之规定判决,被
4、告人王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并责令被告人王某某退赔相关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与借贷的联系本案被告人王某某是一起由借贷不能偿还,而被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赶究刑事责任的案件。首先,必须明确合法的借贷受法律保护。公民之间以及公民与非金融企业(以下简称企业)Z间的借贷属于民间借贷,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即可以认定有效,1999年1月26口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认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效力问题的批复》规定作出了明确的答复;合同法第八条也规定,
5、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朿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己的义务,不得擅门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合同法第十二章借款合同节共有十六个条款专门作出规定。民事法律从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基本原则出发,均认为公民之间以及公民与非金融企业之间的借贷都属于合法民间借贷。其次,在我国吸收公众存款的只有银行是合法机构,《商业银行法》第三条规定:“商业银行可以经营下列部分或者全部业务:(一)吸收公众存款;(二)发放短期、屮期和长期贷款;……。”;《储蓄管理条例》第八条:“除储蓄机构外,任何单位和个人
6、不得办理储蓄业务。”;《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47号)第二条规定:“任何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必须予以取缔。”第五条第一款:“未经屮国人民银行依法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白设立金融机构或者擅自从事金融业务活动。”金融是现代市场经济的核心,在国家的经济生活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在货币资金融通过程中,国家(主要是人行)通过利率、存款准备金率、贴现政策等货币政策与手段來调节市场的货币需求与供给,实现货币的供需均衡,进而达到稳定物价,控制通货膨胀,保证充分
7、就业,促进经济境长,实现国际收支平衡。与一般的经济犯罪相比,金融犯罪具有更大的社会危害。金融秩序的混乱容易引发金融危机,严重的会导致社会危机和政治动荡,危及国家安全。有鉴于此各国对金融业务实行特许制度以及最严格的监管,在我国金融业务由国家公权控制,货币经营须国家特许。菲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都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我国《刑法》第176条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
8、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为该条确定的罪名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国务院在刑法颁布后于1998年以第247号令发布《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以下简称取缔办法),具第4条规定:“非法金融业务活动,是指未经屮国人民银行批准,擅白从事的下列活动:(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二)未经依法批准,以任何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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