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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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宁波市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推进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确保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安全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认真贯彻落实《宁波市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简称“办法”)(甬安监管法[2013]号),特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成立市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协调组和专业组。协调组由宁波市安监局和宁波保监局组成,负责指导、协调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专业组由宁波保监局认可的保险机构组成,负责全市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承保、理赔、宣传、培训、风险调查等工作。各县(市

2、'区应成立相应的工作协调小组,配合做好投保企业风险调查,切实抓好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第三条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为主、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和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参与的保险机构承保,统一使用经保险监管部门备案的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条款及费率。第四条为保证过渡期间(首轮两年试点期满,新费率尚未出台期间)企业顺利投保,保险到期企业可先按首轮试点期间的原有费率执行,如新费率高于原费率的,不再加收该年度保险费;如新费率低于原费率的,

3、从新费率方案下发之日起,退回尚未到期期间的保费。第五条宁波市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费率根据投保企业上年度安全生产管理状况及生产安全事故情况进行浮动。企业数据浮动比例安全生产先进企业国家级安全生产先进下浮10%省级安全生产先进下浮5%市级安全生产先进下浮2%安全标准化企业级下浮10%二级下浮5%三级下浮2%诚信企业A类下浮5%B类下浮2%C类不变D类上浮2%赔付率数据上一年未发生保险事故下浮5%上一年赔付率在70%-200%上浮30%上一年赔付率在200%以上上浮100%第六条安全生产责任保险采取实名

4、制全员投保方式。投保企业如实填写投保单,并向保险机构提供本企业在册从业人员名单。在保险期间,投保企业的从业人员发生变动,投保企业应在新增人员报到之日起十日内、离职人员离职后十日内通知保险公司并办理变更手续,保险公司应出具批单增减保险费。第七条企业在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主险时,可根据本企业实际情况,选择投保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附加伤残责任保险、附加第三者财产损失责任保险以及附加救援费用责任保险。第八条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制定统一的保险单证和宣传资料,及时向投保人告知投保时需要提

5、供的资料、服务承诺及监督举报电话等,不得向投保人强制搭售其他商业保险合同或提出其它附加条件,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或者推诿承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做到应保尽保。第九条保险机构应当设立生产安全事故预防专项资金,用于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培训,协助企业开展安全生产风险评估和安全生产隐患排查等工作,帮助企业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第十条保险机构应通过风险调查、安全生产宣传教育以及参与安全生产检查等,建立健全企业生产安全事故风险防范机制,并积极开展企业生产安全风险预防工作,在保单年度内至少为投保企业

6、提供一次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或咨询服务,对存在较大安全隐患的企业,应及时提出整改建议,并报当地安监部门。第十一条各县(市、区安监部门应积极推进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督促企业加大安全生产投入,对检查中发现既未存储风险抵押金、也未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企业,应根据有关法规予以处罚。第十二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企业在按相关规定向安监部门报告的同时,告知保险机构,保险机构应办理报案登记,及时进行现场查勘,并一次性通知企业理赔所需提供的相关证明和资料。第十三条投保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人员死亡事故,由事故调查组形成

7、事故调查报告,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复,根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复的事故报告中所确认的事故性质、事故单位责任,保险机构在保险合同约定范围内承担保险赔偿责任。第十四条保险机构在收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复的事故调查报告后,对责任明确、资料齐全、赔偿金额在30万元以内的赔案,应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赔付;赔偿金额在30万元(含)以上60万元以下的赔案,应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赔付;赔偿金额在60万元(含)以上200万元以下的赔案,应在10个工作日内予以赔付;赔偿金额在200万元(含)以上的赔案,应在20日内予以赔付

8、。第十五条保险机构应在每季度结束后的15日内将上季度企业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情况报送宁波市安监局和宁波保监局。第十六条本实施细则由宁波市安监局、宁波保监局负责解释。第十七条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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