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估值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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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估值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基金估值业务,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及证监会其他相关规定和通知,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公司成立基金估值小组,小组成员由运营部分管领导、运营部负责人、监察稽核部负责人、风险管理部负责人、研究部负责人组成。估值小组负责审定公司基金估值业务管理办法,建立健全估值决策体系,确定不同基金产品及投资品种的估值方法,保证公司估值业务准确真实地反映基金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第三条公司基金的日常估值业务由运营部负责,运营部在日常估值管理中,必须严格遵循各项法律法规及

2、基金合同的规定,及时准确对基金资产估值事项进行估值。运营部对基金所使用的估值系统进行总体规划和组织实施,建立并不断完善基金资产估值系统。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管理的基金及其他投资组合。第二章基金估值的基本原则第五条基金估值的目的是为了准确、真实地反映基金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依据经基金资产估值后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而计算出的基金份额净值,是计算基金申购与赎回价格的基础。第六条公司对投资品种进行估值时应保持估值政策和程序的一贯性。在考虑投资策略的情况下,对管理的不同基金持有的同一证券的估值政策、程序及相关的方法应当一致。第七条对存在

3、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如估值日有市价的,应采用市价确定公允价值。估值日无市价,但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且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应釆用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第八条对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如估值日无市价,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了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使潜在估值调整对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在0.25%以上的,应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等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第九条当投资品种不再存在活跃市场,且其潜在估值调整对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在

4、0.25%以上的,应采用市场参与者普遍认同,且被以往市场实际交易价格验证具有可靠性的估值技术,确定投资品种的公允价值。第十条有充足理由表明按以上估值原则仍不能客观反映相关投资品种的公允价值的,公司根据具体情况与托管机构进行商定,按最能恰当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第十一条活跃市场是指同时具有下列特征的市场:(一)市场内交易的对象具有同质性;(二)可随时找到自愿交易的买方和卖方;(三)市场价格信息是公开的。第三章具体投资品种的估值方法第十二条交易所上市交易品种的估值。交易所上市的股票和权证等有价证券以其估值日的收盘价估值,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

5、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当日估值净价估值,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期货合约以结算价估值,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以大宗交易方式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进行后续计量。第十三条交易所发行未上市品种的估值。(一)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计量。(二)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新股等发行未上市

6、股票,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估值。(三)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四)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下述方法确定公允价值:1.如果估值日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的初始取得成本高于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同一股票的市价,应采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同一股票的市价作为估值日该股票的价值。2.如果估值日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的初始取得成本低于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同一股票的市价,应按以下公式确定该股票的价值:FV二C+(

7、P-C)X(Dl-Dr)/DI其中:FV为估值日该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的价值;C为该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的初始取得成本(因权益业务导致市场价格除权时,应于除权日对其初始取得成本作相应调整);P为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同一股票的市价;D1为该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锁定期所含的交易所的交易天数;Dr为估值日剩余锁定期,即估值日至锁定期结束所含的交易所的交易天数(不含估值日当天)。第十四条交易所停止交易等非流通品种的估值。(一)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从配股除权日起到配股确认日止,如果收盘价髙于配股价,按收盘价髙于配

8、股价的差额估值。收盘价等于或低于配股价,则估值为零。(二)对停止交易但未行权的权证,一般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三)对于因重大特殊事项而长期停牌股票的估值,需要按估值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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