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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11-23
《夫妻财产约定制,法律事务探析》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1、我国夫妻财产约定制法律实务探析【内容摘要L笔者通过对我国各个时期《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查阅和学习,分析了我国夫妻财产约定制度的立法沿革。在研究2001年《婚姻法》有关夫妻财产约定制相关规定的基础上,结合司法实务中的案例,阐述了现行法律在保护夫或妻一方约定财产以及保护交易第三人合法权益上的矛盾,并指出导致该矛盾出现的立法缺陷。笔者设想采用夫妻财产约定登记查询及夫妻财产公证联网查询两种手段,通过公示方式使夫妻财产约定登记和公证发生对抗三人的法律效力,从而有效保护夫或妻一方财产,确保第三人与之交易的安全性,并对
2、其可行性进行了分析。本文试图通过揭示夫妻财产约定制立法实践中的不足,提出对夫妻财产约定进行公示的必要性以及公示手段的相应立法建议,以期我国夫妻财产约定制度更加完善。【关键词L夫妻财产财产约定公示方式一、夫妻财产约定制度的含义及其立法沿革夫妻财产约定制度是相对夫妻财产法定制度而言的,它是指夫妻双方通过协商对婚前、婚后取得的财产的归属、处分以及在婚姻关系解除后的财产分割达成协议,并优先于法定夫妻财产制适用的夫妻财产制。所以,夫妻财产约定制又称有契约财产制度,是意思口治原则在婚姻法中的贯彻和体现。由于特殊的社会变革
3、等丿力史原因,我国夫妻财产约定制度出现较晚,发展亦较慢。二十世纪三十年代以前的III中国,男尊女卑,夫权统治,妇女没有独立的人格,是附属于男人的财产。在家庭关系中,妻子的财产归属于丈夫,妻子没冇财产权利,当然也就不可能产生夫妻财产约定制度。1929年起,当时的国民党政府陆续公布并施行了《民法》各编。1930年12月26日,《民法亲屈编》公布并于1931年5月5日施行,依其规定:夫妻得于结婚前或结婚后以契约形式约定夫妻财产制;该项契约的订立、变更或者废止,非经登记不发生对抗第三人的效力;夫妻须在共同财产制、统一
4、•财产制和分别财产制屮选择其一为约定财产制。①这是我国允许夫妻间可以约定财产制的首次立法。1950年,我国颁布第一部《屮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就夫妻财产关系,该法第十条仅仅规定“夫妻双方对于家庭财产有平等的所有权与处理权”,没有夫妻财产约定制度的明文规定。这是我国当时的基本国情决定的,当时我国的经济发展水平和人民生活水平相对较低,公民的个人财产和家庭财产都很少,因此对夫妻财产进行约定无实际意义。1980年,为适应改革开放时期社会经济发展和家庭财产关系变化的需要,我国颁布了第二部婚姻法,该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
5、“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共有,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只是以但书的方式规定夫妻对所得财产可以“另有约定”,显然不能据此认为我国此吋已经基木确立了夫妻财产约定制度。1993年11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夫妻双方对财产归谁所有以书面形式约定的,或以口头形式约定,双方无争议的,离婚时应按约定处理。但规避法律的约定无效。”进一步说明,夫妻双方可以以约定的方式排除法定夫妻财产制度的适用,按照自己的意愿,约定如何处理夫妻财产。1980年婚姻法
6、及相应司法解释相对于1950年婚姻法有了很大的进步。但仍然是仅对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关系进行的原则性规定,对约定财产制的详细内容,如约定财产的范围、约定的条件和方式、约定的效力特别是对外效力等,均未作规定。2001年4刀28日,我国公布了修改后的《婚姻法》。新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冇、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釆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笫十七条、笫十八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
7、约定,对双方具冇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约定归各自所冇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至此,夫妻财产约定制度在我国确立,与夫妻财产法定制度并行。二、夫妻财产约定制度在法律实务中出现的问题如上述,现行《婚姻法》第十九条确立了我国夫妻财产约定制的基本框架。即,对内,夫妻可依约定对自己名下婚前财产、婚后收入享有所有权,可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全部权能;对外,夫妻一方以自己的全部财产对自己的全部债务承担全部责任,不牵连另一方,也即在存在夫妻财产约定的情
8、况下,夫妻一方的债权人只要“知道该约定”,即无权要求夫妻的另一方对对方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法律的这一规定显然赋予了夫妻间的财产约定具有了一定的“对世性”。考虑到夫妻间的特殊关系及夫或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与第三人所为法律行为可能对配偶产生的责任及对该第三人的合法权益进行保护,最高法院作出了相应的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八条规定:“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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