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阳区社区(村)党组织书记和居(村)委会主任经济责任审计监督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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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区社区(村)党组织书记、居(村)委会主任经济责任审计监督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社区(村)党组织书记、居(村)委会主任的管理和监督,正确评价社区(村)党组织书记、居(村)委会主任的任期经济责任,促进社区(村)党组织书记、居(村)委会主任勤政廉政,全面履行职责,根据《XX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办法》、《XX市审计监督条例》及《XX区街道审计工作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经济责任,是指为明确社区(村)集体经济组织党组织书记、居(村)委会主任任职期间对其所在社区(村)的资产、负债、

2、损益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状况,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当负有的责任,包括主管责任和直接责任。第三条社区(村)党组织书记、居(村)委会主任任期内、任期届满或者任期内有辞职、退休等事项,应当接受经济责任审计。第四条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社区(村)党组织书记、居(村)委会主任的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具体审计事项由街道审计所组织实施。区审计局对社区(村)党组织书记、居(村)委会主任经济责任审计进行业务指导和质量监督,受区政府指定对重点社区(村)党组织书记、居(村)委会主任经济责任进行直接审计和委托审计。第五条街道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与工作相适

3、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审计人员在审计中应当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并遵守审计回避制度的规定。第二章审计职责和权限第六条街道办事处对社区(村)党组织书记、居(村)委会主任任期内的下列事项进行审计:(-)遵守国家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情况;(二)资产、负债、损益情况及其有关的经济活动;(三)社区(村)集体资产增减变动和保值、增值情况;(四)年度财务收支预算执行情况;(五)土地征用补偿费、土地租赁费和厂房租赁费等三项资金管理及建设项日投资的管理、效益情况;(六)社区(村)有关事项决策、经济合同签订程序合规、合法

4、性及其执行情况;(七)其他涉及社区(村)集体利益事项办理程序的合规、合法性;(八)与上述经济活动有关的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九)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第七条街道办事处在对社区(村)党组织书记、居(村)委会主任经济责任审计过程中有下列职权:(一)有权要求被审计单位提供财务收支计划、财务收支执行情况、财务报告及有关资料;(二)有权检查被审计单位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等有关文件资料和资产;(三)有权就审计事项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及有关人员进行调查,被调查的单位和人员应当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及证明材料;(四)对损害社区(村)

5、集体经济利益、社区(村)居民合法权益和违反财经法纪的行为,有权予以制止,并提请有关部门进行处理、处罚;(五)审计报告可向有关部门通报或者向社区(村)公布。第三章审计程序第八条街道审计所依照年度计划或街道办事处确定的审计事项,在做好审前调查的基础上,结合被审计单位实际,确定审计工作重点,编制审计工作方案。第九条街道审计所根据审计计划确定的审计事项组成审计组,并在实施审计3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被审计单位应当配合审计工作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对所提供的会计资料及相关事项的真实性、完整性作出书面承诺。第十条审计人员应当通

6、过审查凭证、帐表,查阅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检查现金、实物,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调查等方式进行审计,并取得证明材料,做好审计日记和审计工作底稿的记录工作。审计人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时,应当出示街道办事处审计通知书副本及工作证件。第十一条审计组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后,应当向街道办事处提交审计报告。审计报告在提交前,应当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被审计单位在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3日内提出书面意见,逾期视同被审计单位无意见。第十二条街道办事处对审计所提交的审计报告应于10日内审定完毕,并出具正式审计报告。正式审计报告应在规定的时间内送

7、达被审计单位和被审计期间的任职领导。第十三条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及其他违法违规行为,街道办事处应按照有关规定出具移送处理书,移交有关部门处理。第十四条审计报告应当对社区(村)党组织书记、居(村)委会主任任期内以下事项做出客观评价:(一)对被审计单位提供的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做出评价;(-)对资产、负债、损益的真实性、合法性做出评价,有违规事实的,应当揭75违规事实;(三)对集体资产的管理使用及保值、增值情况做出评价;(四)对与财务收支有关的内控制度的健全性、有效性做出评价;(五)对土地征用补偿费、土地租赁费和厂房租赁费

8、等三项资金的管理使用及建设项目投资的管理、效益情况做出评价;(六)其他需要评价的事项;(七)社区(村)党组织书记、居(村)委会主任对本单位资产、负债、损益不真实、投资效益差、以及违反国家财经法规问题应当负有的责任,查清领导干部个人有无侵占集体资产、违反与财务收支有关的廉政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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