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综治工作检查制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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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全综治工作检查制度一、单位主要负责人要充分认识安全检查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及时而有效地做好安全检查工作。二、各单位安全检查要做到:每月一次全面大检查,每周一次重点检查,每天定时、定点巡查。遇有重大活动、寒暑假、法定节假日等要进行全面大检查。全面大检查由单位主要领导带队,有关部门领导参加。重点检查由主管领导、有关部门领导参加。每天巡查由保卫干部负责组织实施。三、检查内容包括:防火、防盗、防意外伤害等预防设施完好情况,食品安全、用电安全和危险化学品使用管理情况,安全责任制落实情况,学生公共场所安全情况,出租房屋和

2、流动人口管理情况,校园周边危及师生安全的情况等。四、检查重点部位有:消防设施、消防通道、危险化学品仓库、食堂、、计算机房、配电室、等。五、对于检查中发现的年安全问题和隐患要指定专人负责限期整改,本单位无力整改的,要及时要及时报教育局保卫保密科和有关职能部门,安全隐患严重的设施要采取果断措施,该停用的停用,该关闭的关闭。六、安全检查务必做到全面彻底,不留死角,注重实效,做好记录。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第一条为了有效地防范重大安全事故的发生,严肃追究重大安全事故的责任,保障广大师生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制度。第二条学校正职负责人对下列重

3、大安全事故的防范、发生,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和本制度的规定有失职、渎职情形或者负有领导责任的,依照本制度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重大火灾事故;(二)重大交通安全事故;(三)重大建筑质量及危房安全事故;(四)危险药品和化学危险品重大安全事故;(五)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和特种设备重大安全事故;(六)大型活动重大安全事故;(七)外来暴力侵害重大安全事故;(A)流行传染病重大安全事故;(九)食物中毒重大安全事故;(十)其他重大安全事故。对重大安全事故的防范、发生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

4、人员,比照本制度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重大安全事故肇事单位和个人的刑事处罚、行政处罚和民事责任,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执行。第三条重大安全事故的具体标准,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四条学校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采取行政措施,对本学校实施安全监督管理,保障本学校师生生命、财产安全,对本学校实施安全监督管理,保障本学校师生生命、财产安全,对本学校或者职责范围内防范重大安全事故的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发生后的迅速和妥善处理责任。第五条学校应当每个学期至少召开一次防范重大安全事故工作会

5、议,由学校负责人召集有关负责人参加,分析、布置、督促、检查本学校防范重大安全事故的工作。会议应当作出决定并形成纪要,会议确定的各项防范措施必须严格实施。第六条学校按照职责分工对本学校容易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单位、设施和场所安全事故的防范明确责任、采取措施,并组织进行严格检查。第七条学校必须制定本学校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预案。并将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预案报区教体局备案。第八条学校应当对本制度第二条所列各类重大安全事故的隐患进行查处;发现重大安全事故隐患的,要立即排除。第九条学校存在的重大安全事故隐患,超出其管辖或者职责范围的,应当立即向有关管

6、辖权或者负有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第十条学校对学生进行劳动技能教育以及组织学生参加公益劳动等社会实践活动,必须确保学生安全•严禁以任何形式、名义组织学生从事接触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的劳动或者其他危险性劳动•严禁将学校场地出租作为从事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的生产、经营场所。按照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学校违反本规定的,对校长给予撤职的行政处分,对直接组织者给予开除工职的行政处分构成非法制造爆炸物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一条重大安全事故发生后,应当按照“学校突发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规定

7、的程序和时限立即上报,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报告,并应当配合、协助事故调查,不得以任何方式阻碍、干涉事故调查。重大安全事故发生后,学校违反前款规定的,对学校主要负责人给予行政降级处分。第十二条重大安全事故发生后,学校应当迅速组织救助,有关人员应当服从指挥、调度,参加或者救助,将事故损失降到最低限度。第十三条重大安全事故发生后,由教体局协同有关部门组织调查组对事故进行调查,并有调查组提出调查报告,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依照本制度对有关负责人员追究行政责任或者其他法律责任的意见。区教体局依据调查报告,对有关责任人员作出处理决定。第十四条

8、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举报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有权向教体局举报学校及负责人不履行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的情况。第十五条对重大安全事故以外的其他安全事故的防范、发生追究行政责任的办法,由学校参照本规定制立。第十六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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