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北学校清明节森林防火倡议书与城区职工医疗保险住院费核算管理规定汇编

城北学校清明节森林防火倡议书与城区职工医疗保险住院费核算管理规定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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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城北学校清明节森林防火倡议书与城区职工医疗保险住院费核算管理规定汇编城北学校清明节森林防火倡议书城北学校清明节森林防火倡议书在清明节这个传统节日里,人们都会以各种文明方式祭奠逝者、祭扫陵墓、悼念先人、寄托哀思。但是,还有人仍然延续传统习俗,上坟烧纸、燃香烛。这种祭扫方式屡屡引发森林火灾,破坏森林资源,给人民生命财产造成严重危害。为有效预防清明节期间因祭祀用火引发森林火灾,确保清明平安,保护森林资源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我们向各年级各班同学倡议:一、预防森林火灾,增强防火意识。森林火灾是一种突发性强、破坏性大、处置救助极为困难的自然灾害,一个小小的火星不仅可以使大自然的宝贵资源遭到破

2、坏,还会严重破坏生态环境,造成巨大经济损失,影响社会和谐稳定。防范森林火灾,保护绿色家园,是全社会和每一位公民应尽的职责和义务。眼下气温升高快、风干物燥,极易引发森林火灾。我们要充分认识森林火灾的严重危害性,增强防火意识,注意预防和防止森林火灾。清明节期间,坚决做到不在林区及其边缘地带燃香烛、烧纸钱,一旦发现火情,立即报告。(森林火灾报警电话:12119)二、破除清明陋习,倡导文明祭祀。破除陋习,文明祭扫,注意森林防火,应成为我们每一个公民的自觉行动。要釆取文明的祭祀方式,自觉摒弃扫墓祭祖焚烧纸钱香烛等不良习俗,树立文明祭扫观,从源头上消除森林火灾隐患。提倡鲜花祭奠、植纪念树、清

3、扫墓碑、敬酒祭奠、网上祭奠等保护生态环境、体现节俭、现代文明的方式表达怀念之情。三、加强自我约束,减少火灾隐患。自觉遵守森林高火险期有关规定,不携带任何火种进入林区,不在林区吸烟、烧烤、野炊,不私烧乱点;加强对在校学生和未成年人的教育引导,防止玩火引起火患建设生态新湘阴,需要大家的精心呵护,希望全社会积极行动起来,履行好严防森林火灾的责任和义务,破除陋习、移风易俗,用文明祭祀的实际行动度过一个平安、文明、和谐的清明节。城北学校20**-04-01城区职工医疗保险住院费核算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医疗保险服务管理,提升管理水平,有效控制医疗费用支出,维护参保人员和医疗机构的权益

4、,确保医疗保险健康运行,基金达到收支平衡,按照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五部委《关于印发加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结算管理意见的通知》(劳社部发23号)、地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陇署办发21号)的精神,结合市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运行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住院申报程序。参保人员患病须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确需住院治疗的,由主治医生开具住院通知单,参保患者或亲属持单位介绍信和医疗保险证,到市社保局申报批准后,办理住院手续。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未按规定缴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不予办理住院申报,不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第三条住院费用的结算方式。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人员所发生的

5、住院费用由参保人员和社保局与定点医疗机构分别结算。凡属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由个人负担的起付标准、个人应自负的比例,参保人员出院时直接与定点医疗机构以现金方式结算;剩余部分医疗费用由市社保局按“分级定额,总量控制,定期核结”的办法与定点医疗机构以转帐的方式结算。市社保局每年与定点医疗机构通过年审签定服务协议书,引入竞争机制,实行动态管理。第四条分级定额标准。市社保局以各定点医疗机构前三年出院患者平均费用为基础,扣除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外的费用,合理确定结算管理办法实施后第一年度定额标准。以后年度每年由市社保局按不同级别医院上年度住院人员的平均费用,剔除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外的费用后,核

6、定与各级医疗机构每人次的住院费结算定额标准。第五条统筹基金的结算支付范1、凡属《地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住院病种目录》中的病种,住院时可由统筹基金按规定支付。2、纳入《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的药品费用和《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管理暂行办法》中规定支付的医疗费用,可由统筹基金支付。第六条统筹基金拨付。市财政局按年初核定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用,按月拨付市社保局;市社保局按结算程序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第七条统筹基金的结算程序。定点医疗机构应在每月5日前填报上月出院人员的《住院医疗费用拨付审批表》、《住院费用结算单》,并附住院人员的《医疗保险证》、住院费用

7、清单,由市社保局审核后,在5个工作日内向定点医疗机构支付定额标准的90%,剩余10%的定额根据每半年对定点医疗机构的考核情况(考核办法另行制定)支付。年终考核时,若实际发生的医疗费在定额标准90%以下的,按实际发生数结算,并对该定点医疗机构适当给予奖励;实际发生的医疗费在定额标准的90%-110%范围内,则按定额标准结算;实际发生的医疗费为定额标准的110%-120%的,对超过部分社保局支付50%;定额标准120%以上的医疗费由医疗机构负担。第八条统筹基金在支付住院费用时设立起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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